(上接25版)
(上接25版)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涉及激励对象变更的,监事会需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授予方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公司授出权益前,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每次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等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后,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公告。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其相应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获的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激励对象异动处理
(一)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公司变更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会应重新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相关权益完全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十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