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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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2022-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赵非凡、胡晓芳: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或“公司”)涉嫌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长城影视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第8.3.11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赵锐均作为长城影视时任董事长、赵非凡作为长城影视时任副董事长期间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胡晓芳作为长城影视时任总经理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许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