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6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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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核查,许开华先生、穆猛刚先生、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焦华先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于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且是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 143 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营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投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本次激励计划开始筹划至公开披露前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备案。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6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6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2年5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669,670,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995%。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457,892,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7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211,778,0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72%。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8人,代表股份212,008,3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211,778,0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72%。
3、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刊登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7),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7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86%;反对5,3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708,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00%;反对5,300,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穆猛刚先生、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832,3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7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86%;反对5,3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708,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00%;反对5,300,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穆猛刚先生、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832,30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483,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48%;反对4,187,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821,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50%;反对4,187,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穆猛刚先生、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832,3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