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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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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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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设立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已于2021年7月30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SG210)。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

华海清科1号资管计划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666,7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6.6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27.90倍(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07元(按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2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4,427.12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6月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228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436.59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48,990.5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3,595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2,666.67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57.317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9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78.4026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78.4026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30.9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40409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66.698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4.2513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4.2513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04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于2022年5月5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562号)。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

2022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837.82万元,同比增长192.8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9,123.60万元,同比增长121.6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91.48万元,同比增长458.22%。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2021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22年1-6月业绩预告

经初步预测,公司2022年1-6月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前述2022年1-6月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华海清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唐伟、裴文斐作为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唐伟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九部副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保立佳IPO项目、可靠股份IPO项目、天壕节能IPO项目、长丰汽车IPO项目、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建发股份配股项目、京能热电非公开发行项目、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项目、金融街非公开发行项目、国投电力公开增发项目、冀东水泥配股项目、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ST仪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壕节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裴文斐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指南针IPO项目、天音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航天科技配股项目、中航高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人民同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和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除控股股东清控创投、路新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路新春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国铭、李昆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崔兰伟、孙浩明、檀广节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沈攀、王同庆、赵德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郭振宇、裴召辉、田芳馨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许振杰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3、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监事王旭、刘臻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1、自华海清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海清科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华海清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华海清科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华海清科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海清科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华海清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海清科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华海清科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华海清科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华海清科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华海清科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华海清科股份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减持华海清科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海清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海清科股份的,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华海清科所有;(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全力支持华海清科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本公司正式盖章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除外)。在上述股份锁定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华海清科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具体确定;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清津厚德、清津立德、清津立言、路新春、科海投资和国投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可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在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次发行申请、审核及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本人已正式盖章/签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具体减持数量。

2、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本企业/本人正式盖章/签署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华海清科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具体确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机制,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触发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2)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3)三年内累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50%。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①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20%;②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75%,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7、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相应调减或停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我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1、保证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华海清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华海清科控股股东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承诺如下:

“1、本公司/我校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我校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华海清科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华海清科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同时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若公司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校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1、华海清科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华海清科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海清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安排华海清科控股股东回购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华海清科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或本人薪酬(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发行人(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我校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我校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我校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我校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我校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我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我校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我校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我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全部收益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交付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我校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我校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我校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我校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四川能投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华海清科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公开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中的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华海清科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向华海清科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华海清科(或间接持有的华海清科)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华海清科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华海清科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华海清科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华海清科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权;(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清华大学出具了《关于下属企业有关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声明如下:

“我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

清华大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我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我校承诺,不支持、不批准我校下属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经济活动,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或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经济活动。

(3)我校承诺将促使我校下属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上,避免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对发行人已经进行建设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

3、四川能投出具的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海清科或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海清科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与华海清科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权;(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控股股东清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我校将尽量避免我校以及我校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我校及我校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4、我校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校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我校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我校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安排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承诺函在我校作为华海清科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华海清科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3、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清津厚德(连同清津立德、清津立言)、科海投资及国投基金的承诺

“1、本企业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名单,以及本企业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4、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承诺人以及承诺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承诺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5、四川能投出具的承诺

“在本次交易最终实施生效后,本公司如下承诺立即生效: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华海清科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从华海清科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将严格遵守华海清科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华海清科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华海清科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华海清科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华海清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金浦国调和金浦新潮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有国泰君安的投资,国泰君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0.001%。除前述情形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海润天睿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国融兴华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5、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中审众环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股票减持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