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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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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2-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20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4号),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13,300,000股,并于 2020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9,9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3,2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1,065,54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134,45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9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12%,将于2022年6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3,200,000股。2021年12月3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并正式上市流通,公司股本总数由53,200,000股变为53,429,8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本企业自非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公司股东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除上述股份外的其余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3、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领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安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刘彪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公司(或本人)新增股份仍将适用上述承诺。

(3)本公司(或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或本人)及本公司(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4、公司股东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奥银湖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杉芯聚(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凯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凯风敏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本企业自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公司股东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2)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本企业自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企业自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企业自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凯风敏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奥银湖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杉芯聚(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80%。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公司(或本企业)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3)本公司(或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敏芯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敏芯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敏芯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20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