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2-06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1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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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331,805,223股,较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55,950,223股增加了175,855,000股,股本增加系公司2022年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所致,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披露的《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根据公司2022年3月19日披露的《方大特钢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故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由2,393,104,747.53元(含税)调整为2,588,303,797.53元(含税)。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2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31,805,2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88,303,797.53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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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11元(含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9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1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办
联系电话:0791-88396314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