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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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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为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根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6月9日起,新增平安证券为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510510”,场内简称为“广发500”,扩位简称为“中证500ETF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自2022年6月9日起可在该代理券商办理该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9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相关安排的公告

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78;基金简称: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混合;场内简称:科创配置;扩位证券简称:科创配置LOF)于2019年5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3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基金份额于2019年1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22年6月12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2年6月13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场内简称仍为“科创配置”,扩位证券简称仍为“科创配置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78”。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更名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除上述涉及相关内容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2年6月13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2022年6月1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业务,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公告的《关于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本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其中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本基金投资和费率等适用于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且开放后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9日

附件:《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根据《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6月12日届满,自2022年6月13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场内简称仍为“科创配置”,扩位证券简称仍为“科创配置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78”。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1.2、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4、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销售。

3.1.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和场外申购)如下:

3.2.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1.3、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销售。

4.1.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封闭运作期届满时,对于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除上述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外,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收取不高于1.50%的赎回费,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达到或超过3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4.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2.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一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封闭运作期届满时,对于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除上述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外,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收取不高于1.50%的赎回费,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达到或超过3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某普通投资者N日持有广发中证医疗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中证医疗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0.50%=52.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5%一广发中证医疗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5%=1.0%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0,000×1.0500×(1-0.50%)×1.0%×1÷(1+1.0%×1)=103.44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2.50+103.44=155.94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一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0-155.94)÷1.1500=8994.83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场外份额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在同一交易所、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本基金仅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且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6.2.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日/按周/按月)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2.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赢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日/按周/按月)、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3、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6.4、本公司网上交易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请参阅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6.5、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9899131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9.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9.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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