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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2-029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现有总股本 814,095,508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211,291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2、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00,133,712.33元= 802,884,217 股(814,095,508股-11,211,291股)×0.1247175元/股。因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22999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22999元/股=100,133,712.33元÷814,095,508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1.229999元。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22999元/股。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1,211,291.00股后的802,884,21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471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2245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943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471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2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22年6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股份不参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00,133,712.33元= 802,884,217 股(814,095,508股-11,211,291股)×0.1247175元/股。因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22999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22999元/股=100,133,712.33元÷814,095,508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1.229999元。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22999元/股。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6层

2、咨询联系人:韩铭扬、陈梦梦

3、咨询电话:021-68948127

4、传真电话:021-6894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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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