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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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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2年5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福莱转债

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59

三、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00,000万元(4,000万张)

四、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00,000万元(4,000万张)

五、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交所

六、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13日

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

八、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

九、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五、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亿元。

本次发行的福莱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90.77%,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400,000万元的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进行包销。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8号文同意,公司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6月13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59”。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己刊登于2022年5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设立以来主要股权变化情况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嘉兴市耐邦经贸有限公司。

耐邦经贸成立于1998年,系由阮洪良、陈新华、邹海明等15名自然人共同以货币出资51万元设立。1998年6月24日,耐邦经贸取得了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耐邦经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5648787-9),住所为:市区越秀北路1115号底楼,法定代表人为:陈新华,注册资本为:51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凭证经营)、油漆、涂料、建筑装璜材料(不含陶瓷制品)、机电设备(不含汽车)、金属材料、轻纺原料(不含皮棉、茧丝)、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润滑油的销售,陶瓷制品的零售、玻璃制品销售、加工。

1998年6月17日,嘉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嘉会师验内字(1998)187号《验资报告》,截至1998年6月17日止,耐邦经贸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51万元。耐邦经贸设立时的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0日,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决定,以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共计1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各自出资比例计算享有的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净资产份额作为出资,与股东阮泽云新增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1日,嘉兴联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嘉联评报[2005]第208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05年9月30日,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6,840.19万元。同日,上述10名自然人股东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2011年6月8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11)3006号《资产评估复核报告书》,认为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整体评估价值基本合理。

2005年11月11日,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上述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并以该经评估的净资产额作为各原股东的出资额,折为股本6,840万元,同时股东阮泽云以现金出资160万元,折为股本160万股,合计认缴出资额为7,000.19万元,认购股份7,000万股(注册资本7,000万元),认缴出资额超出股本总额的0.1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5年11月16日嘉兴新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嘉新验[2005]922号)对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确认。2005年1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政股[2005]88号),同意在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基础上发起设立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3日,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05年12月29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2000011。

公司发起设立后股本结构如下:

(三)首次公开发行H股情况

2015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其主要发行条款如下;在本次H股首次公开发行时,将每股股本以1:4的比例分拆,每股面值为0.25元人民币;H股发行数量不超过45,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25%,并授予全球协调人(保荐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15%的超额配售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截至2015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450,000,000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0.25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2.10元,未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以港币现金缴纳,共计港币945,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股票交易费和交易税等费用以及由公司承担的已发生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451,319.40元。

H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A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59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剩余承销保荐费人民币28,584,905.66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1,715,094.34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69,7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45,615,049.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4,384,95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2月11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00059号验资报告。

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五)公司A股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1、发行人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020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行人确定2020年8月11日为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共收到15位股权激励对象认购4,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缴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28,658,000元,均以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12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428号验资报告。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1,950,000,000股增加至1,954,600,000股。

此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2、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8号《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545,14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25元,每股发行价格29.57元,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6.79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16,918,05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3,081,943.69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1月7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008号验资报告。发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发行人股份总数增加84,545,147股。

此次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数量包括了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福莱转债”转股数

3、发行人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转股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发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4.5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8578,301.90元后,实际到位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421,698.1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6月2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225号验资报告。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该次发行的“福莱转债”自2020年1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至2026年5月26日。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议案》,因“福莱转债”已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发行人决定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暨2021年1月29日登记在册的“福莱转债”全部赎回。根据德勤华永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1)第0013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1月29日,发行人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人民币1,447,297,000.00元已转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累计转股数为107,048,107股,未转股可转债人民币2,703,000.00元已由公司赎回,本次可转债赎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6,548,313.50元,股份总数为2,146,193,254股。

此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4、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

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以14.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共收到3位股权激励对象认购7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缴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961,000.00元,均以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7月25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324号验资报告。

2021年7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70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146,193,254股变更为2,146,893,254股。

此次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84,545,14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21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2021年7月19日,前述84,545,147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三、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股票为沪股通的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

注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先生四人。其中,阮洪良与姜瑾华为夫妻,阮泽云为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和阮泽云为夫妻,以上四人于2016年9月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士协议(阮洪良持有公司439,358,400股A股普通股,姜瑾华持有公司324,081,600股A股普通股,阮泽云持有公司350,532,000股A股普通股,赵晓非持有公司4,800,000股A股普通股);阮洪良另持有H股股票485,000股,阮泽云另持有H股股票973,000股,姜瑾华另持有H股股票111,000股,已纳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中计算。阮洪良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439,843,400股,合计占比20.49%,阮泽云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351,505,000股,合计占比16.37%,姜瑾华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324,192,600股,合计占比15.10%。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阮洪良与姜瑾华为夫妻,阮泽云为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和阮泽云为夫妻,截至2022年3月31日,四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120,3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8%,其中四人共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1,118,772,000股,占公司A股股本的65.93%。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之“(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主营业务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光伏玻璃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2019、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3月光伏玻璃的收入贡献分别为78.80%、83.98%、82.11%和89.2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概况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的用途如下:

六、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玻璃制造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态势。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下设平板玻璃专业委员会、太阳能材料专业委员会等,负责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信息,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有关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对公司目前最主要的产品光伏玻璃来说,由于其应用领域的特殊性也属于新能源行业中的光伏行业,国家能源局负责各类能源行业的管理,其职责中包括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光伏行业主管协会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和产业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参与产业政策制定及推广,全方位地和国内外相关组织、科研院校、地方政府及光伏企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团结产业工作者,为产业建设发挥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2、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光伏行业及光伏玻璃行业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政策

光伏玻璃行业的发展与光伏行业息息相关,光伏行业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光伏行业及光伏玻璃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如下:

(2)其他种类玻璃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玻璃深加工行业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钢化玻璃行业标准》等,主要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如下:

3、行业的主要质量标准

中国玻璃行业主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下:

公司曾参与上述多项光伏玻璃、家居玻璃之《轻质物理强化玻璃》、环保镜之《无铜镀银玻璃镜》和节能玻璃之《建筑玻璃外观质量要求及评定》、《绿色产品评价建筑玻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美国、欧洲等国家对于玻璃的主要标准如下:

此外,对于向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口的玻璃产品,还需要满足以下标准或者取得以下证书:

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该指令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不允许产品存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多溴化联苯及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该指令是针对电子电器类产品整机、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等一系列环节的要求,是相关产品能进入欧盟地区的主要条件之一。

瑞士太阳能技术研究所(Institut Für Solartechnik)颁发的SPF(Solartechnik Prüfung Forschung)认证证书,该标准专门为光伏玻璃而设计,被公认为优质光伏玻璃的行业标准,公司光伏玻璃产品的欧洲客户一般会要求产品具备该证书。

(二)行业发展情况

1、光伏行业发展概况

光伏玻璃作为光伏组件的上游原材料,其强度、透光率以及耐热性等参数直接决定了光伏组件的寿命和发电效率,是晶硅光伏组件生产的必备材料,其发展与光伏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息息相关。

(1)全球光伏行业发展情况

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促使发达国家增加了对包括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美国于1973年制定了太阳能发电计划,太阳能研究经费大幅增长,成立了太阳能开发银行,促使太阳能产品的商业化,并于1978年建成了1,000KW太阳能地面光伏电站;1974年日本政府公布了“阳光计划”,在太阳能研究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主要的研究项目包括太阳能电池生产系统、分散型和大型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等。1992年,联合国召开“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文件,把环境与发展纳入统一框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1993年日本重新制定了“阳光计划”,1997年美国推出了“克林顿总统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

进入21世纪以后,欧美等先进国家开始将光伏并网、离网发电系统纳入发展方向。同时,在严峻的能源替代形势和人类生存环境恶化压力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2016年11月,《巴黎协定》正式生效,目标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凸显了世界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决心。基于巴黎气候协定目标要求,全球主要国家都陆续出台了具体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加速能源结构转型。根据Energy&Climate Intelligence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零碳”或“碳中和”的气候目标。太阳能以其清洁、安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等显著优势,成为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在各国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推动下,光伏发电全面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中国、欧洲、美国、日本等传统光伏发电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东南亚、拉丁美洲、中东和非洲等地区光伏发电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在过去的10年里,光伏发电度电成本下降了约90%,从10年前的0.362美元下降到3.9美分,已实现平价上网,且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光伏电价已经低于火电电价,成为最具竞争力的电力产品。

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和多国“碳中和”目标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全球光伏行业持续保持高景气,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约130GW左右,同比增长13%,依然保持全球最大的新增电源地位,累计装机量约756GW。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数据预测,2021年全球光伏新增光伏装机将超过150GW,且“十四五”期间全球年均新增光伏装机量约210-260GW。同时,根据国际能源署《可再生能源2020》预测,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将占到全球总发电容量净增长的95%,并超过煤炭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力来源,其中风能和太阳能光伏总装机容量有望在2023年超过天然气,并在2024年超过煤炭,到2025年,太阳能光伏将占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容量的60%,全球太阳能光伏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2011-2020年全球光伏年度新增装机规模及2021-2030年新增规模预测

单位:GW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产业协会

(2)国内光伏行业发展概况

2002年以来,我国的光伏制造能力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无论是电池生产规模还是组件生产规模,都迅速向世界光伏制造大国迈进。2007年,我国光伏组件产量为1.09GW,占全球份额的27.2%,成为世界第一光伏组件生产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国在“十二五”时期,光伏制造规模复合增长率超过33%,年产值达到3,000亿元,创造就业岗位近170万个,光伏产业表现出强大的发展动能。2020年我国光伏组件产量124.6GW,同比增长26.4%,我国光伏制造的大部分关键设备已实现本土化并逐步推行智能制造,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全球光伏产业重心进一步向中国转移。

与此同时我国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量及累计装机量也持续增加。2012年9月1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实施方案。根据该通知,每个省(区)申报装机总量不超过500MW。以全国31个省(区、市)测算,总装机量的上限将达15GW,较早前光伏发电“十二五”规划中的分布式发电10GW高出50%。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GW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GW以上。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2016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5亿千瓦以上,发电成本再降50%以上,用电侧实现“平价上网”。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气候雄心大会上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即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根据Wind数据库、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络、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国际能源署(IEA)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开始,我国超越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光伏市场,全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量从2013年的19.9GW快速增长到2020年的253GW,累计装机量居全球首位。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络、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国际能源署(IEA)

同时,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及国际能源署《2020年全球光伏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新增光伏装机量超过48.2GW,创历史第二,同比增长60.1%,占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的37%。2020年底全球前十大光伏新增装机量国家占比具体如下:(下转1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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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