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3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科技、“本公司” 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6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5%,为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1日满12个月,由于此日为非交易日,递延至2022年6月13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共6名,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为12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2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6.666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7.60元,共计募集资金62,666.67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5,753.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6,913.2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于2021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21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发行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6,666,667股,总股本从50,000,000 股增至66,666,667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27日。以公司总股本66,66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6,666,667股增加至80,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浙江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创投”)、许旭红、查健梅、吴星、宋恩萍、戴璇共6名股东。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之浙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许旭红、查健梅、吴星、宋恩萍、戴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创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浙创投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前提。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
(3)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减持价格。本公司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 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 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公司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 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7)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 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44,000股,占总股本的5.80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64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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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六)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须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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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股东承诺;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申请书和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