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聚恒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
重要提示
1、上银聚恒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2年5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06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指定代销机构进行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
7、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8、投资者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的《上银聚恒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恒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上银聚恒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相关文件及本公告同时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官网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进行查询。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区域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上银聚恒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上银聚恒益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1594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八)销售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上银基金电子直销平台
(1)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2)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shangyinjiji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延长发售募集期或提前结束募集,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管理人如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未能达到基金的法定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5、募集期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如基金合同生效,则完成投资者权益登记的时间不迟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十)基金的认购方式、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的面值及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一)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的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投资者可以到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二)选择在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应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
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将获得基金交易账号。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发售募集期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d.加盖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批复、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书、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等。若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企业年金等),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此理财产品或计划的批文/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e.企业年金客户须额外提供的材料有:加盖公章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加盖托管人公章的托管合同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的投资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f.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g.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h.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i.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的相应证明文件,例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能够证明该自然人拥有相应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证明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任命函等;
j.指定银行账户资金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k.填写合格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
l.填写合格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专用)》,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m.填写合格的《预留印鉴表(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n.填写合格的《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投资者)》(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o.填写合格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
p.填写合格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q.填写合格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加盖公章及授权人签章;
r.填写合格的《公募基金投资者确认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s.填写合格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t.填写合格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
注: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只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版《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需提供。
②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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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汇款时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申请当天17:00前到账。
③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签章;
b.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章的复印件。
④ 注意事项
a.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b.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c.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本基金《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网址:www.boscam.com.cn
联系人:敖玲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之“(八)销售机构”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