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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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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2022-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37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沈阳利源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1、债权人申请重整

2019年11月8日,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2、沈阳中院裁定重整

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3、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沈阳利源管理人”)。沈阳利源管理人已进入沈阳利源现场并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12月4日,完成对沈阳利源公章、印鉴、证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和《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19年12月2日,沈阳中院出具了《公告》,《公告》称,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4、债权人会议情况

2020年8月3日,沈阳中院召开沈阳利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2020年11月29日,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经沈阳中院同意,定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沈阳利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公司了解,沈阳利源重整计划于2020年12月14日未当场表决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和《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

2022年2月,经公司了解,沈阳利源进行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表决;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显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5、法院宣告沈阳利源破产情况

2022年6月6日,沈阳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2022年6月6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并终止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

二、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2022年6月8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14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沈阳利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沈阳利源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1、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沈阳利源管理人已进入沈阳利源现场并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12月4日,完成对沈阳利源公章、印鉴、证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2、公司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沈阳利源在公司其他应收款欠款金额为0.61亿元,款项形成原因为:(1)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利源往来款资金余额0.11亿元;(2)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利源往来款资金余额0.50亿元。上述子公司已分别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沈阳利源管理人确认债权。上述子公司已分别计提90%坏账准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综上所述,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对公司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3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9日下午14:3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9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9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日

3、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睿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964,099,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57,459,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5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06,639,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64,099,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7,459,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06,639,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3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4%;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4%;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4%;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78,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24%;反对5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5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6%;反对5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55,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9%;反对5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017,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69%;反对12,081,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17,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377%;反对12,081,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017,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69%;反对12,081,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17,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377%;反对12,081,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546,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反对5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4%;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46,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32%;反对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5%;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张景顺律师、杨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