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17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22-034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788.9711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1号),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电气”)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2.7296万股,并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610.918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0,514.578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251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096.339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48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18名股东,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总计为4,788.97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5.184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深圳中睿博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睿博远”)、深圳市鼎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汇通”)、南通光控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光控”)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企业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减持意向承诺
“在本公司/企业持有金冠电气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金冠电气股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金冠电气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其他股东
1.公司股东南阳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阳先进制造”)、河南中创信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创信”)、河南德瑞恒通高端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恒通”)、 上海苗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佳投资”)、南通光冠智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光冠智合”)、精技电子(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技电子”)、深圳融泰六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泰六合”)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企业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本公司/企业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何耀彬、张威、符建业、赵志军、谢清喜、马涛、冯冰、王伟航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冠电气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金冠电气、金冠电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金冠电气股票的收益将归金冠电气所有。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冠电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金冠电气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金冠电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788.9711万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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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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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