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22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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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4月2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94,253,1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942,531.57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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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股股东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5)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QFII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5022771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