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7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6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叶善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邓勇华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叶善锦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安富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将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6月10日,按18.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6.9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于洪涛、申毓敏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晖”)提供汽车零部件产品研发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发挥并提升公司动力电池及相关业务领域的研发实力,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动力电池等业务板块的发展,与湖北星晖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2年6月27日15:30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8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6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左大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6月10日,按18.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6.92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公司运营和研发技术水平,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安富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富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附件:安富强先生简历
安富强,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2007年取得北京科技大学硕士学位,2017年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博士学位,2019年北京科技大学博士后出站。历任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电池研发总监,波士顿电池研发总监,北京智行鸿远副总经理,北京鼎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院院长。
截至目前,安富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6.92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8.61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2人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10日为预留股票授予日,以18.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6.9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34.9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841.35万股的1.4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7.98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3%;预留的限制性股票46.92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0%,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97%。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7人,包括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团队核心人员,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18.61元/股。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归属条件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④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 “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
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 “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⑤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相对应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3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关于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10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46.92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30%
(三)预留授予人数:12人
(四)授予价格:18.6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五、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持股5%以上的股东;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结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因此,公司将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总体可控。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将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司新增拓展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将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核心团队利益与公司战略目标绑定,确保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6.92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6月10日,按18.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46.9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和《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和《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事项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达志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确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
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达志科技”)于2022年6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湃”)与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晖”)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湖北星晖委托苏州领湃进行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有关事宜。湖北星晖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汽车”)的全资子公司,威马汽车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SHEN HUI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湖北星晖为公司关联方,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湖北星晖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晖
注册资本:6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0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高新大道特1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智能汽车、汽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制造、销售、售后服务;新能源智能汽车及汽车整车的技术设计、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威马汽车持有湖北星晖100%的股权。威马汽车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SHEN HUI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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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湖北星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苏州领湃向湖北星晖提供的低成本电池专项-电池包总成、低成本电池专项-电芯等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服务,产品开发费用共计5,551.65万元人民币。
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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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分析开发成本和开发难度,以市场价格及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为依据,签订合同,约定参考价格。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产品开发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委托人):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有关事宜。
(二)产品的价格确定
1、本协议项下零部件产品的价格,应当根据产品的目标成本和乙方开发生产成本核算,并经甲方审核后由甲乙双方加以确定。
2、本协议第一条汽车零部件产品价格为暂定价,该价格作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采购通则》时的参考价。
甲方鼓励乙方在不影响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性能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生产成本。
3、双方确认: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与乙方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采购通则》时,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本协议项下零部件新产品的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价格随行就市。若价格过低,导致乙方生产本协议项下零部件新产品无法产生适当利润的,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调价。
(三)产品开发的费用
1、本协议项下产品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夹检费用、设计验证费、认证费用、根据中国以及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乙方工作人员因开发本协议项下新产品作出的发明或设计应当获得的奖励或者报酬等)共计55,516,500元整(含税),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分摊/承担:
(1)电池包总成
全部由甲方承担, 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a)开模指令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40%,即6,623,200元;
b)EP交样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40%,即6,623,200元;
c)ESO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20%,即3,311,600元。
(2)电芯
全部由甲方承担, 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a)设计冻结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40%,即15,583,400元;
b)工艺冻结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40%,即15,583,400元;
c)ESO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4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开发费的20%,即7,791,700元。
2、本协议项下产品或样品,由乙方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物流费用与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持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四)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及与产品开发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1、在本协议项下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参数、数据等技术、工艺资料权属,归甲方所有。
2、在本协议项下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本协议项下产品所涉及的乙方专有研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在本协议项下产品中,甲方对其享有永久的、无偿的使用权。
(五)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协议的,对于在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当不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协议另一方,并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该事故持续的时间以及该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甲乙双方都应当尽最大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当通过友好协商适当解决。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与湖北星晖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挥并提升公司动力电池及相关业务领域的研发实力,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动力电池等业务板块的发展,公司与湖北星晖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七、2022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初至今,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湖北星晖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9.0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湃向湖北星晖提供研发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产品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独立意见
公司在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持续加大研发力度,扩大技术储备,此次研发服务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公司技术储备的市场效益转化,而且有效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发展,是公司研发技术获得市场认可的体现。本次交易明确了双方义务,交易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新产品开发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2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于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一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包括股东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与蒸水南路交叉路口创星谷移动互联网产业园17楼(中国石化加油站兴达站隔壁)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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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2年6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与蒸水南路交叉路口创星谷移动互联网产业园17楼(中国石化加油站兴达站隔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421200。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2)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联系人:张学温
4、联系电话:0734-8813813
5、联系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与蒸水南路交叉路口创星谷移动互联网产业园17楼(中国石化加油站兴达站隔壁)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传真:0734-8813813
7、邮编:421200
六、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0530”;投票简称:“达志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投票时间:2022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6月27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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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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