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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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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2-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2-042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980,200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李雄伟等3人合计持有的540,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053元/股,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谈青松等2人持有的439,4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053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为3.5771元/股。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3名离职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0、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李雄伟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谈青松等2人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80,200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以上2次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本次公司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原始授予的580,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回购数=原始授予数×(1+0.3)×(1+0.3)= 980,200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980,200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90%。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4、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元(含税)。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以上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原始授予价格为6.91元/股,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本次回购价格做如下调整:

回购价格=[(原始授予价格-0.1-0.25-0.35)/(1+0.3)-0.35 ] / (1+0.3)= [(6.91-0.1-0.25-0.35)/(1+0.3)-0.35 ] / (1+0.3) = 3.4053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3.4053元/股。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中,2名回购对象系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其回购价格在3.4053元/股基础上,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为:

回购价格=3.4053 + 6.91×2.1%×2/(1+0.3) /(1+0.3)= 3.5771元/股

注:2.1%为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通过了上述对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540,800股×3.4053/股+439,400股×3.5771/股,合计3,413,363.98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980,2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980,2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944,874,286股变更为943,894,086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943,894,086元人民币。

单位:股

注:公司本次拟同步办理8,457,81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3.4053元/股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540,800股;按3.4053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3.5771元/股回购注销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2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39,400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光环能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编号:临2022-040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6日以邮件、书面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何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8,457,810股。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3.4053元/股回购注销3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540,800股;按3.4053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3.5771元/股回购注销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2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39,400股。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并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6月30日届满,预计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同意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中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同时将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细则并再次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2-04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细则并

再次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并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中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并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延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存续期48个月,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根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经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持有人会议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又经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持有人会议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截至目前,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到期。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仍持有公司股票14,460,856股,所持公司股票尚未全部出售。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出现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未出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情形,不存在任一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情形,未出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制度并再次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情况

根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再次延长。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尚未全部卖出,考虑到当前证券市场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为最大程度保障各持有人利益,切实发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激励作用,本次将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中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同时,将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持股计划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情况:

一、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删去“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修改为:“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配套上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修订:

1、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六条之“(三)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退出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原则上,锁定期满6个月内应出售不少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总量的50%,12个月内应出售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但经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不出售的除外。如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为在12个月内出售已解锁股票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删去“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修改为:“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原则上,锁定期满6个月内应出售不少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总量的50%,12个月内应出售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但经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不出售的除外。如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为在12个月内出售已解锁股票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第六章第十八条之:“(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删去“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修改为:“(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以及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事项。

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并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并将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6个月,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持股计划持有人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2、 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根据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制度同时延长存续期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在存续期内(含延展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择机出售股票,一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2-043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5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80,2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980,200股,公司股本将由944,874,286股减少至943,894,086股,注册资本由944,874,286元人民币减少至943,894,086元人民币。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如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08

2、申报时间:2022年6月11日起45天内,每日9:00--17:00

3、联 系 人:舒婷婷

4、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5、传真号码:0510-82833962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43人。

●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共计8,457,8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 6月 16 日。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年 6月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其余243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57,8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3名离职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0、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以上2次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

11、2022 年 6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考核期内,公司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其余243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该243名激励对象原始授予股份数量为15,013,862股,经上述2次分红送转,持股数量为25,373,426股,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57,8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1/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日为2020年6月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其中243名激励对象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将为上述符合条件的243名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限售的相关手续。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或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因 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于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对上述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实际可解除的激励对象共计243名,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57,810股。

三、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43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57,81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0%。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6月16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457,81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0%。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的业绩指标、拟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已满足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8,457,810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光环能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2-039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形式召开。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考核期内,其中243名激励对象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457,810股(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将为上述符合条件的243名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限售的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等相关公告。

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考核期内,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上述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980,2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对回购数量的调整、回购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980,200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10%;回购价格由原始授予价格6.91元/股,调整为3.4053元/股,其中2名回购对象系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所持439,400股回购价格在3.4053元/股基础上,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为3.5771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须事宜,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并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6月30日届满,预计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同意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中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细则并再次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公告》。

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持股计划持有人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