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邦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一101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邦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正邦转债”回售申报期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包含“正邦转债”第二年付息日2022年6月17日,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便于操作,公司将回售价格调高至100.600元/张(含息、税)。
回售价格:100.600元/张(含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2年6月22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2年6月23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2年6月24日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年6月6日召开的正邦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正邦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正邦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年6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14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终止,并将该募投项目节余资金361,802.58万元(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部》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正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于2022年6月6日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即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6%(“正邦转债”第二年,即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的票面利率);
因“正邦转债”回售申报期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包含“正邦转债”第二年付息日2022年6月17日,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便于操作,公司将计息天数调整至365天,回售价格调高至100.600元/张(含息、税)。
t=365天(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7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6%*365/365=0.600元/张
由上可得“正邦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600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正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80元/张;对于持有“正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600元/张;对于持有“正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600元/张。
4、“正邦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正邦转债”。“正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正邦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6月2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2年6月23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6月24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因“正邦转债”回售申报期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包含“正邦转债”第二年付息日2022年6月17日,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将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0.600元/张的利息(含税),同时将于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年6月24日收到100.000元/张的本金,合计回售价格100.600元/张(含息、税)。应缴(或免征)所得税等情况请参照前述说明。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正邦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正邦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正邦转债”回售申请书;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转债”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0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正邦转债”将于2022年6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正邦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6.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6日
3、除息日:2022年6月17日
4、付息日:2022年6月17日
5、“正邦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正邦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6日,凡在2022年6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6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年6月1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7号)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发行了1,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60,0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正邦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正邦转债”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8114
3、发行规模:人民币160,000万元(1,6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7月15日
5、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
6、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6年6月16日
7、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8、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2020年6月17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年6月17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9、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信用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6月13日出具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19]468号),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正邦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正邦转债”2020年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跟踪评字[2020]647号),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上调正邦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
2021年6月28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正邦转债2021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正邦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1年12月3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下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正邦转债”信用等级的公告》,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将“正邦转债”的信用评级由AA+下调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正邦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6%,本次付息每10张“正邦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6.00元(含税)。对于持有“正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元;对于持有“正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6.00元;对于持有“正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6.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6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正邦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正邦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孙鸣啸、刘舒
电话:0791-86397153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