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6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 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6月1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6 楼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69,695,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59.988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26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0.0936%。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9,43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59.894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0.0936%;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49%;反对18,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8,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8,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3%;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曾浩先生、余欣女士、俞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李天明先生、刘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李丹女士、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李丹女士、郑贤成先生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石力;
3.见证意见: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6月6日向各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业已提前提交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5人,实际出席5人(其中:委托出席的董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3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曾浩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以5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曾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2. 以5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如下: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刘勇先生、李天明先生、曾浩先生;刘勇先生任召集人;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李天明先生、刘勇先生、余欣女士;李天明先生任召集人。
3. 以5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曾浩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4. 以5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余欣女士、谢海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5. 以5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谢海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
电话:0755-28588566
传真:0755-28328808
电子信箱:board@rapoo.com
6.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谢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7.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张媛媛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
电话:0755-28588566
传真:0755-28328808
电子信箱:board@rapoo.com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1. 曾浩先生,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71 年,毕业于深圳大学。1996年开始从事电脑无线外设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设计出无线鼠标产品,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998 年开发出 USB 无线键盘鼠标套装,2001 年 5 月投资设立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2002 年设计出人体感应式光电无线鼠标,2006 年主导设计全新 2.4G 超低能耗无线外设解决方案。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
曾浩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4.92%的股份。为公司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董事,系公司现任董事余欣女士之配偶,除此之外,曾浩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曾浩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余欣女士,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81 年,毕业于深圳大学。2002年起先后任公司前身深圳热键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采购、人事部门负责人,深圳帝浦电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余欣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97%的股份,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董事,系公司现任董事长曾浩先生之配偶,除此之外,余欣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余欣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 李天明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71 年,研究生学历。历任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企管处科员、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天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天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4. 刘勇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77 年,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经理,深圳平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深圳市鹏信瑞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弘正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上市公司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5. 谢海波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北京大学EMBA。曾任职于云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深圳市深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谢海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6. 谢艳女士,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硕士学位,会计师。曾任职于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卫生局,任计财科科长;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深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财务部,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谢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谢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 张媛媛女士,中国国籍,1991 年出生,本科学历。2015 年至今就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从事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张媛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媛媛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6月6日向各监事发出。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职工代表监事颜莉丽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李丹女士及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颜莉丽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选举公 司监事会成员颜莉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简历附后),任期三年。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颜莉丽简历》
颜莉丽女士,中国国籍,出生于1992年,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颜莉丽女士2014年6月入职,现担任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主管、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
颜莉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颜莉丽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