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6家券商
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记者 梁银妍
6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对6家金融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中,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根据证监会对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光大证券存在三个违规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二是光大证券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三是光大证券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
证监会对中信证券也采取了责令整改措施,中信证券存在三个违规行为,包括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规定报证监会批准;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同时,信达证券、海通证券也被证监会采取了责令整改的措施。
证监会发现信达证券存在以下行为,包括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境外办法》)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海通证券则存在五个违规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规定完成修订。
中金公司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证监会发现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中金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二是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三是中金公司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此外,证监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证监会发现国融证券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标的资产的收入、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证监会表示,国融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内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