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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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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的
进展公告

2022-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2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5月19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先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被刑事拘留。

2022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李兴先生家属的通知,李兴家属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澄公(要)取保字(2022)2299号】:我局正在侦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因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2年6月10日起算。李兴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李兴先生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2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年12月7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7日,澄星股份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合同》,约定:在2017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澄星股份可向重庆农商行申请办理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开证、保函等;双方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的最高限额为623654000元整。同日,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澄星股份以其持有的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100%股权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17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2365.4万元。2020年8月28日,宣威磷电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宣威磷电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17年5月10日到2023年9月30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同日,宣威磷电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宣威磷电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17年5月10日到2023年9月30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0年9月22日,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由重庆农商行向澄星股份提供本金为39154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同日,澄星集团与重庆农商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与重庆农商行在2020年9月23日到2023年9月22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年9月25日,重庆农商行按约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本金39154万元。2021年5月7日,重庆农商行因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澄星股份信用状况及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澄星股份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重庆农商行将澄星股份及担保方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一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澄星股份及担保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详见公告:临2021-067)

二、最新进展

2022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了重庆第一中院关于公司与重庆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33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商行借款本金386540000元。

二、被告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商行截至2022年3月14日的利息102003.61元、罚息22721304.38元及复利5995.90元,共计22829303.88元。

三、原告重庆农商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澄星股份持有的宣威磷电的股权62365.4万股(质权登记编号为530381202009230002)享有质权,并就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农商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宣威磷电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53032020002514,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宣威磷电对被告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澄星集团对被告澄星股份向原告重庆农商行负担的截至2022年2月8日借款本金386540000元及利息102003.61元、罚息20043709.58元、复利5289.31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79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债权属于诉讼未决的债权,根据《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中“(五)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处理”规定,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经诉讼仲裁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因此,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将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上述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按月计提与上述案件相关的留债利息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金额的最终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部分账户已陆续解冻,公司及子公司尚有1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8,590,811.73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2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年12月7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7),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于2022年5月8日10时起60日变卖期间(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变卖),上述公开拍卖(变卖)事项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107,921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目前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01%。2021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1),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于2022年6月10日10时起60日变卖期间(延时除外)进行第二轮公开变卖。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4月19日和2022年5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澄星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0号)、《关于*ST澄星和解进展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45号)和《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321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进行逐项落实。上述《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加紧推进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关于*ST澄星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关于*ST澄星和解进展有关事项的问询函》预计将于2022年6月21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披露;《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预计将于2022年6月28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2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年12月7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于2022年5月4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3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进行逐项落实。截止目前,《问询函》的回复工作正在加紧推进中。

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撤销风险警示的,上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回复《问询函》期间不计入上交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正积极协调各方加紧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将在公司回复相关公告后,视情况于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交所的审核确认,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公司、澄星集团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