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045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65%股份;2、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为宁波能源全资子公司。
● 本次公司为能源实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能源实业融资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3,570.00万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854.52万元。
● 本次公司为物资配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5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物资配送融资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98.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年4月19日、5月11日公告),同意公司与公司股东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的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5.39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65%的股权比例为能源实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签署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同意公司按100%股权比例为物资配送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上述担保事项签署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项目贷款担保有效期以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向其申请的2亿元授信,按65%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能源实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3,570.00万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854.52万元,均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物资配送分别向上述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15,000万元和7,000万元授信,按100%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物资配送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98.00万元,均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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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为能源实业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的授信提供的担保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贵、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担保金额:13,000万元。
(二)为物资配送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授信提供的担保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
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4、担保金额:7,500万元(主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为7,500万元)。
(三)为物资配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授信提供的担保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除了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担保金额:15,000万元。
(四)为物资配送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的授信提供的担保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贵、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担保金额:7,000万元。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72.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4,079.33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42%和44.03%。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