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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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延期
回复的公告

2022-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延期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及年审会计师对《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开展回复工作。由于《关注函》所涉及的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补充、核实及完善,为了保证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2年6月20日前回复《关注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2405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83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9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3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3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569,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2%;反对2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0%;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21%;反对2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43%;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