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 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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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7,150,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796,058.2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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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流通股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
注: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在达成解锁条件前,分红由公司代管,解锁后,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26元人民币。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6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扣收的个人所得税划付至本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03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034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26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7-5553369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 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翔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2.9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75元/股
● 本次“华翔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6月20日
● “华翔转债”的转股期为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7年12月21日止,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88号文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发行了8,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万元,并于2022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翔转债”,债券代码113637。“华翔转债”存续期6年,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1日,转股起止日期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7年12月2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99元/股。
由于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最终调整为12.75元/股:由于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华翔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2.98元/股;由于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华翔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2.75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的依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华翔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募集说明书》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因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调整详情
1、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引起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1,122,310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76元/股。上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2月15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后,根据前述增发新股的调整公式P1=(P0+A×k)/(1+k),其中,P0=12.99,增发新股价A=6.76,增发新股率K=0.26%(1,122,310/436,090,490),调整后转股价P1=12.97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引起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5.51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62,100股。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
回购完成后,根据前述增发(回购)新股的调整公式P1=(P0+A×k)/(1+k),其中,P0=12.97,增发(回购)新股价A=5.51,增发新股率K=-0.01%(-62,100/437,212,800),调整后转股价P1=12.98元/股。
3、权益分派引起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6元(含税)。
根据前述派送现金股利调整公式P1=P0-D,其中,P0=12.98,现金股利D=0.226,调整后转股价P1=12.75元/股。
4、转股价格调整时间
调整后“华翔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0日起生效。
“华翔转债”的转股期为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7年12月21日止,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