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2-046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注:本回复下列表式数据中的金额单位,除非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问题一、 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5,393.8万元,同比下降15.44%,其中认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2,316.9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82.5万元,较2020年的15,435.72万元由正转负,同比下降103.7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0,945.97万元,同比下降433.04%,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9,330.31万元,你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九年为负值。
请你公司:
(一)说明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内容和扣除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如否,对照收入结构说明理由,如是,说明未扣除的原因;
回复:
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253,937,977.12元,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23,169,852.94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30,768,124.18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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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机械装备业务、复合材料制品业务及光伏组件业务。2021年度公司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有:①技术服务收入,主要系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款项;②租赁收入,主要系收取的设备、厂房、办公楼、门面房租金;③模具销售收入,系销售给电动汽车厂商的模具收取的款项;④其他收入,包括外协加工费、维修费以及边角料销售等收取的款项。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23,169,852.94元,扣除的原因主要系该类业务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偶发性和不可持续。
上述其他业务收入中,模具销售收入17,623,243.00元系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从供应商处定制模具,并按照订单生产产品销售给客户。由于部分模具费用由客户承担且产权归客户所有,公司将此类模具销售给对应客户,该类销售具有商业实质,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结合你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九年为负值的原因、公司发展战略与趋势等因素,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判断依据
回复:
1、近九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由原先单一的液压成型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变更为复合材料轻量化制品及新型智能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从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向光伏组件领域进行布局和拓展。公司近九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机械装备业务
2017年以前,公司传统机械装备业务主要应用领域是建材和冶金行业,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较大,销售增长受制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缓慢,行业存在整体需求疲软,以及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传统机械产品营业收入逐年减少和毛利率下降。同时,期间费用基数较大,固定的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从而导致经营性净利润连续为负。
公司于2016年对机械装备业务进行资源整合、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定位高端机械产品,发展智能化装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整线,在2017年呈现出了一定的效果,公司机械装备业务营业收入开始有所增长。但由于公司加大对机械装备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及产品线优化整合,产品升级换代的研发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幅增加,造成机械装备业务虽然有所起色但仍未能对公司利润作出贡献。
(2)复合材料业务
公司复合材料业务稳定增长,2016年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0.99%,开始超过公司传统液压装备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逐年增长。造成公司2013年-2017年利润均为负值且亏损幅度逐年扩大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公司的传统液压装备业务亏损。
2018年-2019年,受国家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下游客户所承接的PPP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暂停开工、缓建和工程实施进度滞后;受全球贸易争端的影响,公司的出口业务大幅减少;受宏观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汽车产业大幅下滑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复合材料建筑、汽车等轻量化制品的营业收入出现大幅下降。同时,公司在加大对复合材料制品业务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营销推广,造成公司期间费用和研发费用较往年有大幅增长,且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子公司海源新材料扣非后净利润出现亏损。
2021年度汽车轻量化制品的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产品毛利率也稳步提升,但由于复合材料建筑模板类业务的调整,以至于子公司海源新材料仍未能盈利。
(3)大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经营性利润影响较大
公司加大产品的升级换代,进行产品线优化整合,生产聚焦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部分产品及固定资产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损失;同时针对部分客户出现信用恶化,诸如被列入失信名单,或与银行发生诉讼,造成还款能力变差等情况,对该部分信用较差的应收客户未来回款能力进行了重新估计,并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对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同时,公司为盘活存货资产,加大冗余物资处置力度,折让销售冗余滞销物资,也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了影响。
2、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公司基本面已发生变化
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0年3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股东李明阳及海源实业与江西嘉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20年7月23日,海诚投资及上银瑞金与江西嘉维的股权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甘胜泉。
②生产经营平稳
2021年,公司生产经营面临成本上升、国际业务开展等困难和挑战,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战略发展方向,推进已有产品结构升级及新项目的投资建设。
受全球疫情复杂形势及海外物流运费暴涨影响,公司机械装备国际业务工作开展难度加大,但公司调整定价策略,关注成本和效益。复合材料方面,受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爆发式增长,公司抓住战略机遇,将复合材料制品业务发展重心转移至汽车轻量化业务。公司建筑模板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且建筑行业资金周转率低,账款回收难度高,经综合考虑,海源新材料将其持有的福建易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的股权转让。2021年,公司加大投资力度,采取引进先进生产设备、项目建设以及人员配套等措施,持续推进光伏组件项目的建设。
(2)公司发展战略与趋势
① 复合材料制品业务
公司将发挥复合材料汽车车身及零部件生产和工艺的优势,以汽车轻量化业务为重点,开拓新客户,加强与上游供应商及其他伙伴的开发合作,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领域,在目前已有的应用产品基础上,利用公司产品已积累的品牌、技术及品质优势,丰富产品结构,拓宽轻量化部件的应用场景,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
② 机械装备业务
智能化装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整线是机械装备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公司将继续发挥品牌及行业领先优势,提供高质量、稳定运行的产品与服务,关注制造成本和效益,调整产品定价策略,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克服成本压力。
③ 光伏组件业务
公司将把握光伏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时间窗口,继续在组件等光伏产业上布局。根据光伏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的发展趋势,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及差异化的产品,不断开发、量产新技术产品,助力光伏发电度电成本的降低和行业的进步。向数量规模化及产品高质量方向努力,重点打造技术领先、成本领先的产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复合材料制品
2021年中国汽车市场在芯片短缺、原材料上涨、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下,仍然实现大幅度增长。为稳定新能源汽车长期良性发展,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政策,为补贴政策精准执行提供了依据,有力支持行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同时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已经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驱动的新阶段,呈现出市场规模和质量双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据中汽协预测,预计2022年电动车总销量将达到500万辆,同比增长高达47%左右。预计在接下来的四年中,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将继续呈现扩大趋势,公司汽车轻量化业绩有望持续稳定增长。
公司是国内较早研发LFT-D、SMC及HP-RTM等工艺技术的企业之一,并将这些工艺运用于生产乘用车、商用车的外覆盖件、内结构件等汽车轻量化车身件和新能源汽车电池盒的外覆盖件,从而扩大轻量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领域的应用。汽车产品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巩固存量订单,优化客户结构,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
(2)机械装备
液压成型装备制造业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这将为装备制造业创造规模庞大的更新需求和新增需求。因此,液压成型装备制造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政策环境。为响应国家“智能制造2025”战略规划,机械装备业务将继续朝着自动化、智能化及绿色环保方向发展。
在液压成型装备行业中,公司是产品门类最广、规格最多的全球领先企业之一,是国内一家具备压机及整线集成的供应商。但由于经济环境未能在短期内获得较大改善,上述先进优势难以发挥,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降本增效。
(3)光伏行业
2020年9月,我国宣布“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双碳目标。遏制碳排放,共建美好家园成为各国的共同愿景,新能源革命是大势所趋。各种可再生能源中,光伏发电具有成本低廉、清洁环保、用之不竭等显著优势,逐渐成为各国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供给,实现未来“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到2022年,随着产业链各环节新建产能的逐步释放,组件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光伏系统初始投资成本将有所下降。据PV InfoLink的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光伏组件产量继续保持了全球第一,光伏组件产量182GW,同比增长46.1%。机构预测,2022年大尺寸组件产能将达到349.9GW,合计市占比74.6%,其中210组件产能达到206.8GW,市占比44.1%。伴随政策持续利好、硅料价格趋稳、国内外光伏需求放量等因素,2022年度组件需求有望增长,将进一步推动大尺寸高功率组件的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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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高邮经济开发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证券、华能国际江苏能源公司、江苏华晖新能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采购框架合同属于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是各方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实施前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上述项目公告的项目总额为计划投资金额,后续公司可能会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扶持政策、疫情管控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存在公司实际投资金额、时间等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具体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上述项目是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判,但可能存在受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项目审批、技术设备及商业化运营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或项目实施但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上述回复内容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在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不存在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号一一持续经营》应用指南(2017年2月28日修订),公司在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不存在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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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82.50万元,是由于票据结算量加大所致。由于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结合公司业务模式、行业特点、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售价及成本变动等情况,量化分析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机械装备业务、复合材料制品业务和光伏组件业务。公司产品为自主营销,产品销售以赊销模式为主。公司对相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业务规模等情况进行评估,划分重点客户和一般客户,对不同客户予以不同的信用期(赊销期),公司的平均客户信用期为发货日后60-120天。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无重大调整。
2、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造成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变动所致,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细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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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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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其他往来变动主要原因系2019年末大额往来于2020年度收回,2019年度因公司调整未来战略规划等原因终止了部分采购合同,这些采购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终止,未发生相关违约支出,对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较大影响,此事项以前年度未产生,并不具有持续性。2020年度针对此类预付款项,不再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列报,而是作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列报,2021年度不存在该类款项大额退回的情况,故2021年度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小。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购买商品采用票据结算金额增大所致,具体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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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明显变化、行业特点、售价及成本变动对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未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主要为票据结算量增大、2020年度存在大额采购款退回所致。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较为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一)(二)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核查过程
(1)复核营业收入明细表,检查按收入类别、产品名称进行分类是否正确;
(2)复核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应的验收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检查情况,分析并确认交易的实质,检查收入确认条件的依据。重点检查贸易类收入商业实质,并检查按总额法确认该类收入是否正确;
(3)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对收入进行确认;
(4)检查营业收入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5)了解海源复材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审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识别可能导致对海源复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6)与海源复材管理层讨论其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了解并评价管理层进行评估所遵循的程序、评估依据的假设、管理层的未来应对计划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在当前情况下是否可行;
(7)与海源复材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现金流量、盈利及其他相关预测并评估上述预测的可实现性;
(8)了解海源复材债务偿还计划以及偿还资金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2、核查结论
我们对海源复材编制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海源复材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我们出具了《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希会其字(2022)0079号)。
经核查,除其他业务收入23,169,852.94元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业务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1年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报告正文中未提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审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7亿元,计提坏账准备1.66亿元,计提比例为61.69%。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22.61%,其中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58亿元,占比为50.93%。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前十名账面余额合计0.97亿元,计提比例均为100%。另外,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0.5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10.89%。
请你公司:
(一)列表说明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前十名应收款项的客户名称及对应的销售收入、账龄、期后回款情况、减值迹象形成时间及原因、前期减值计提的具体情况、减值方法较以前年度是否存在较大变化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回复:
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分类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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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十名应收款项主要产生于汽车零配件业务、建筑模板业务以及压机销售业务;截至 2022年4月30日,前十名应收款项回款37,300,436.93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第一名、第二名、第七名为销售建筑模板形成的应收款项,其中第一名、第二名已全额计提坏账,全额计提坏账原因详见回复下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原因解释;第七名也为模板销售客户,账龄都为一年以内,期后收款情况正常;
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都是销售汽车零配件形成的应收款项,汽车零配件为公司的核心业务,账期一般为月结90天,客户收款情况总体良好;
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为销售压机形成的应收款项,账龄较长,且期后未回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全额计提坏账原因详见下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原因解释。
公司前十名应收账款明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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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实业”)系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在台湾地区建筑模板产品的代理商。2016年5月海源新材料与汉源实业签订了《易安特模板买卖合约》(合同编号:HYNM03-20160505-001),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所有订单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货到目的港后第四个月开始付第一次付款。第一笔订单分30个月结清,第二笔订单分29个月结清,第三笔订单分28个月结清,以此类推,所有订单款项付款分期期限逐月递减,所有款项于2019年5月前结清。”
截至2019年5月末汉源实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经业务部门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催收无果,客户均以库存较大为由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2019年12月海源新材料对汉源实业提起法律诉讼。基于汉源实业是一家台湾公司,即使胜诉跨地区执行将面临难度大、时间长等问题,故海源新材料于2019年12月对该笔应收账款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双方于2020年11月双方开始谈和解事宜,2020年12月后海源新材料收到汉源实业支付的50万元货款,同月海源新材料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20.70元,减半收取104,410.35元。2021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汉源实业自2021年2月起每月底前向海源新材料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0.00元。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已收款1,528,248.20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应收汉源实业账面余额31,247,149.77元。
(2)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众诚”)为建阳区凯旋城项目的建筑方,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分别于2014年8月、2014年12月与福建众诚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和《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编号:HYNM03-20140826-001、HYNM03-20140826-002、HYNM03-20141208-001、HYNM03-20141208-002),为福建众诚提供模板租赁及模板安装的分包业务。由于建阳区凯旋城项目的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工程款,开发商就以房产抵债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给福建众诚,故福建众诚与海源新材料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12月签订以房产抵债的协议,以4套商品房、3套店面共计作价3,938,153.00元,用于抵付同等金额的工程款。2018-2019年期间海源新材料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催收福建众诚,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福建众诚均以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未收到开发商的工程款为由,始终不支付工程款给我公司。因催收困难公司于2019年12月对福建众诚提起法律诉讼。海源新材料起诉后,发现福建众诚无法偿还该债权。经查询天眼查显示,截止2021年12月,福建众诚已有50条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记录。基于福建众诚涉诉案件过多,存在资金回收的风险,海源新材料已对该笔应收账款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福建众诚账面余额18,651,637.15元,后续公司将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继续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催收。
(3)客户第三名至客户第七名系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复合材料轻量化制品核心客户,以上客户在报告期内均按合同约定正常回款,未发生应收账款逾期等相关情况。
(4)贺州市冠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冠成”) 与子公司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于2017年4月7日签订《液压砖机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加气切割机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2,539.50万元。2017年12月智能装备销售1台套 HFT90液压砖机220.00万元、2018年3月销售1条加气线1,142.50万元、2018年12月销售液压砖线配套设备632.10万元,期间产生代垫运费60.80万元,2019年6月完成砖线安装170.90万元。自2019年4月起,贺州冠成均未付款。经业务部门通过上门及电话方式催收追讨未果,经工商信息查询,贺州冠成涉及多起诉讼2020年7月,贺州冠成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基于上述情况,2020年12月智能装备对该笔应收账款按100.00%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9,513,841.53元,报告期内,公司查询到贺州冠成在2021年7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判定尾款存在回笼困难的风险。公司将继续关注该笔债权,后续公司将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继续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催收。
(5)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创源智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新智汇”)与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海源LFT-D复合材料全自动生产线买卖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总价14,900,000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5日签订两份《海源LFT-D全自动生产线辅助设备买卖合同书》(两份合同总价2,934,000元人民币)、2015年6月1日签订《海源LFT-D全自动生产线配件及辅助设备买卖合同书》(合同总价2,039,783.80元人民币)。截止2016年11月海源复材对陕西新智汇销售金额共计19,873,783.8元人民币。自2018年10月起陆续归还小额货款,本报告期共累计收到尾款30.9万元。截止至本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991,940.53元,后续公司将通过谈判、诉讼等方式继续对该款项进行催收。
(6)2014年8月公司与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美尔佳”)签订《海源LFT-D复合材料全自动生产线买卖合同》,型号规格为HE400-2500-1000型,合同总额1,700.00万元。2015年5月25日,山东美尔佳与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设”)签订了编号为浙建租赁(15)直字第150740310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6个月。同时公司与浙江建设签订了《厂商保证合同及保证金协议》(该担保事项详见《关于2018年度至2019 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18-040]),支付厂商保证金850,000.00元、抵押办理保证金850,000.00元,并为山东美尔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因山东美尔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浙江建设将其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判决,根据(2018)浙0103执2506号执行通知书,我公司代山东美尔佳归还共计人民币9,406,969.00元,并于2018 年8月确认对山东美尔佳的应收账款9,406,969.00元。2019年5月28日公司向闽侯法院申请立案,追讨该笔应收账款。2019年10月24日开庭,2019年11月13日闽侯法院做出判决【(2019)闽0121民初3682号】山东美尔佳偿还海源公司8,906,969.00元及利息。经天眼查查询,截至2020年12月,山东美尔佳有38条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记录,并于2019年7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月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基于上述情况,2020年末,公司对山东美尔佳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906,969.00元按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12月11日山东美尔佳被济宁市兖州区法院裁定合并重整,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目前正在等待破产法院裁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906,969.00元,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
综上所述,本公司减值损失的计提参考了历史信息并结合当前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通过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二)说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前十名均100%计提的原因,相应销售发生时间、金额、历年及累计回款金额及比例,在此基础上说明前期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
回复:
自2019年至今,公司加强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针对应收账款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存在偿还风险的债务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集中催缴。报告期末单项计提100.00%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97,052,642.62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为35.99%,相关应收账款明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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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原因如下:
(1)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实业”)系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在台湾地区建筑模板产品的代理商。2016年5月海源新材料与汉源实业签订了《易安特模板买卖合约》(合同编号:HYNM03-20160505-001),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所有订单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货到目的港后第四个月开始付第一次付款。第一笔订单分30个月结清,第二笔订单分29个月结清,第三笔订单分28个月结清,以此类推,所有订单款项付款分期期限逐月递减,所有款项于2019年5月前结清。”
截至2019年5月末汉源实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经业务部门多次催收无果,客户均以库存较大为由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本报告期末,应收汉源实业账面余额31,247,149.77元。2019年12月海源新材料对汉源实业提起法律诉讼。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初海源新材料对该笔应收账款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后海源新材料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汉源实业自2021年2月起每月底前向海源新材料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0.00元。由于款项支付存在不确定性,故仍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众诚”)为建阳区凯旋城项目的建筑方,子公司海源新材料分别于2014年8月、2014年12月与福建众诚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和《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合同编号:HYNM03-20140826-001、HYNM03-20140826-002、HYNM03-20141208-001、HYNM03-20141208-002),为福建众诚提供模板租赁及模板安装的分包业务,截止至本报告期末应收福建众诚账面余额18,651,637.15元。由于建阳区凯旋城项目的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工程款,开发商就以房产抵债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给福建众诚,故福建众诚与海源新材料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12月签订以房产抵债的协议,以4套商品房、3套店面共计作价3,938,153.00元,用于抵付同等金额的工程款。2018-2019年期间海源新材料多次催收福建众诚,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福建众诚均以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未收到开发商的工程款为由,始终不支付工程款。因催收困难公司已于2019年12月对福建众诚提起法律诉讼。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初海源新材料已对该笔应收账款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起诉后,发现福建众诚无法偿还欠款,为避免诉讼费用进一步增加,尽量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决定撤诉。
(3)2017年4月7日子公司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与贺州市冠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冠成”)签订《液压砖机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加气切割机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2,539.50万元。2017年12月智能装备销售1台套 HFT90液压砖机220.00万元、2018年3月销售1条加气线1,142.50万元、2018年12 月销售液压砖线配套设备632.10万元,期间产生代垫运费60.80万元,2019年6月完成砖线安装170.90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9,513,841.53元。自2019年4月起,贺州冠成均未付款。经工商信息查询,贺州冠成涉及诉讼风险较多,且贺州冠成几家股东之间纠纷已造成资金链断裂,目前生产已停滞,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尾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报告期初智能装备对该笔应收账款按100.00%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2014年8月公司与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美尔佳”)签订《海源LFT-D复合材料全自动生产线买卖合同》,型号规格为HE400-2500-1000型,合同总额1,700.00万元。2015年5月25日,山东美尔佳与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设”)签订了编号为浙建租赁(15)直字第150740310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6个月。同时公司与浙江建设签订了《厂商保证合同及保证金协议》(该担保事项详见《关于2018年度至2019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18-040]),支付厂商保证金850,000.00元、抵押办理保证金850,000.00元,并为山东美尔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因山东美尔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浙江建设将其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判决,根据(2018)浙0103执2506号执行通知书,我公司代山东美尔佳归还共计人民币9,406,969.00元,并于2018 年8月确认对山东美尔佳的应收账款9,406,969.00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906,969.00元。因山东美尔佳涉及多起诉讼且已停产,目前已资不抵债。基于谨慎性原则,2020年末,公司对山东美尔佳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906,969.00元按 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5月28日我公司向闽侯法院申请立案,追讨该笔应收账款。2019年10月24日开庭,2019年11月13日闽侯法院做出判决【(2019)闽0121民初3682号】山东美尔佳偿还海源公司8,906,969.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未如期归还欠款,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12月11日山东美尔佳被济宁市兖州区法院裁定合并重整,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
(5)2013年3月12日公司与 VOLGOGRAD PLANT AND SILICATEINSULATION MATERIALS(以下简称“VOLGOGRAD”)签订了1台HF1100C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的买卖合同,合同价1,079,400.00美元。根据合同约定,2013年9月23日 VOLGOGRAD 向公司支付了定金377,400.00 美元,2013年11月6日公司设备出口报关,VOLGOGRAD未按合同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经查VOLGOGRAD公司已于2014年破产。截止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4,475,741.40元。因VOLGOGRAD公司已破产,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初公司已对其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2013年7月公司与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北辰”)签订HE600-4000型LFT-D全自动生产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1,35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一期付款50.00万元,第二期付款400.00万元,其余货款900.0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支付”。经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租赁”)审核,2014年1月7日批准“设备租赁金额1,000.00万元,租期36期”。至此债权债务转移1,000.00万元至西门子租赁。截至2014年3月公司已按合同将设备交付完毕,德州北辰尚欠公司货款303.72万元。因德州北辰逾期未偿还租金,被西门子租赁起诉,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判决承租人德州北辰应向西门子租赁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9,693,224.95元。2018年4月2日西门子租赁发函根据保证协议“保证金返还方式”的约定,将公司在其账上138.10万元保证金冲抵德州北辰欠款。自2018年起公司业务人员多次催收,均无果。经了解德州北辰已停机停产,已于2019年5月21日被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德州北辰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初公司已对德州北辰应收账款余额441.82万元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7)2013年3月22日公司与安徽省源辉循环经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源辉”)签订《HF1100C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安徽源辉2014年10月11日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借款期限24个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安徽源辉未按时归还按揭贷款,公司自2015年2月开始代垫贷款利息。安徽源辉已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安徽源辉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初公司已对安徽源辉应收账款余额3,923,508.67元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8)2014年9月12日我公司与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章和田”)分别签订《切割机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砖机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现场配套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1,006.29万元,其中设备价款 944.80万元,管理费及运费为61.4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宜章和田支付设备价款 50.00%(472.40万元)首付款,余50.00%(472.40万元)向光大银行办理设备按揭贷款。2014年12月16日宜章和田和光大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期限2年,按月还款。我司提供全额保证金担保。截止2015年11月宜章和田共归还光大银行8期借款。因宜章和田未按时归还按揭贷款,2016 年12月2日光大银行向公司寄发编号为GDHD2016011的“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通知由我公司代为清偿宜章和田逾期的按揭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12月15日光大银行从我司保证金账户划扣2,951,000.00元。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闽侯法院递交起诉状,2019年9月3日闽侯法院立案,2019年12月17日闽侯法院出具(2019)闽0121民初5246号判决书,判决宜章和田偿还公司欠款3,329,235.00元及利息。2020年3月31日,因宜章和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本。由于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报告期前公司已对宜章和田应收账款余额3,300,800.00元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9)大庆安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存在多个被执行终本案件,已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预计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本报告期初公司已对大庆安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余额2,477,973.69元按100.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0)根据福州仲裁委员会(2019)榕仲裁793号文件,澜沧鑫鑫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需偿还海源复材1,450,738.8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客户尚未偿还该款项,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案件,已被列入被执行人。预计未来无法收回款项,故全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20,738.80元。
针对以上(1)至(10)所述客户及其他剩余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的欠款情况,公司根据会计政策规定将上述应收账款归类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并按照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多次向上述客户催收均未能收回款项。同时查询工商等信息,上述企业经营异常,诸如停产、资不抵债,涉及大量诉讼纠纷、股东股权冻结、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截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日,也均未收回上述客户的欠款。综上,经公司管理层分析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于破产等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客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业,回款风险大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对于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业,回款风险小的,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客户协商并制定多渠道催款计划。
(三)说明账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高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前期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账龄在3年以内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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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系前期模板业务以及压机业务的销售收入形成。并且账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多为单项全额计提坏账的款项,且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98.27%,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低。
同行业上市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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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同行业数据比较可知,各公司对3年以上应收账款均计提了较高的坏账准备,而3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与行业相关,机械设备业务明显高于汽车零部件公司。公司账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高主要系前期建筑模板业务以及压机业务的销售收入累计销售金额较大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前期相关收入确认与同行业一致,谨慎合理。
(四)说明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应收款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及原因,近三年年末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依据,公司采取的催收、追偿措施及实施效果,本期核销金额、核销原因以及履行的核销程序。
回复:
本期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为9,487,565.46元,核销的其他应收款为15,926,734.86元。核销的客户单位主要原因是与客户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经营异常无法联系、催收无果等,存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确切证据,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出于审慎性原则,经公司管理层讨论研究决定,对公司账面中账龄较长、经多次追讨以及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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