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2-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

●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2020年5月签订的《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82,62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2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6,900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12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563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2020年5月签订的《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82,62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2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6,900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12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