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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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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2022-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8人,参与表决8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7月2日届满,经征询主要股东意见,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伟先生、GU QINGYANG(顾清扬)先生、何华强先生、刘锋先生、刘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卢馨女士、赖剑煌先生、鲁晓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5名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

二、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水平、经营状况及董事实际工作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拟订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如下: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内部董事,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未在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任职,同时未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任职的外部董事,为体现其为公司治理做出的贡献,董事会提议外部董事薪酬为人民币税前20万元/年。

为体现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做出的重要贡献,根据公司目前的执行水平及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董事会提议独立董事薪酬为人民币税前20万元/年。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6月14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0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和2021年度利润分配分别已于2021年7月和2022年6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82元/股调整为3.547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1,3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547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2年6月实施完成,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及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2元/股调整为4.001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1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关于与佳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佳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集团”)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2年9月4日到期。经协商,公司拟与佳都集团继续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十年,在协议许可期限内,佳都集团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佳都”、“PCI”及与“佳都”和“PCI”相关及衍生的所有商标均许可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偿使用。

关联董事刘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九、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附: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刘伟先生,1965年5月生,1987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应用力学系,高级工程师。佳都集团创始人,任佳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至今。2008年2月1日起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执行长。曾获评为中国信息产业年度十大经济人物、广东十大经济风云人物、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委副主委、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会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联盟副主席、中山大学校友总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顾问董事会董事。

GUQINGYANG(顾清扬)先生,1961年12月生,目前任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中国高级管理培训项目学术主任。自1982年起先后在中国华中科技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从事全职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与全球经济、城市发展与城市政策、公共政策与战略、全球化与全球治理。二十八年来在新加坡主持和参与了为中国政府、高校、银行和企业提供的各种咨询和高级培训服务,担任多个政府和商业机构的顾问及另外三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新加坡中华总商会研究委员会委员和新加坡通商中国评选委员会委员、国际英文学术期刊Journal of Infrastructure, Policy and Development《基础设施、政策与发展杂志》主编。

何华强先生,1972年10月生,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创始人。2003年9月至今,历任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监事、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1年8月,任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历任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广州智慧安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公司智能轨道交通业务群总裁;2021年3月31日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2021年7月6日至今,任公司董事。

刘锋先生,1970年10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专业。曾任广州市南华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广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顾问,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21年8月13日起任公司高级副总裁,2021年8月31日起任公司董事。

刘佳先生,1983年10月生,暨南大学电子商务专业本科毕业,中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第十四届广州市政协委员。兼任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天河区工商联副主席、广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等职务。曾获评“广州市产业高端人才”、“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专业人才”、“广州市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历任时代财富科技项目管理部经理,佳都集团企业发展部高级经理,佳都科技战略管理中心总监助理、总监、董事会秘书。2019年7月2日起任公司董事,2020年1月1日起任公司高级副总裁,2021年5月10日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为独立董事:

卢馨女士,1963年10月生,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管理会计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从1989年7月至今,长期致力于会计学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基金项目,著有《构建竞争优势一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方略》并获商务部第六届全国外经贸研究优秀作品奖,先后在《会计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管理工程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国家级教学团队“会计学教学团队”的骨干成员。主持的课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9年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管理会计实务经验丰富,曾任广东省交通厅专家库专家、广东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现任广东省民政厅智库专家,主持和参与多项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赖剑煌先生,1964年10月生,中山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信息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视频图像智能分析与应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图象图形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计算机学会杰出会员,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视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一、二届)。广东省安防协会人工智能专委会主任。广东省图像图形学会理事长(第四、五届)。中国生物识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务理事。IEEE高级会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模式识别和机器学习。已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广东联合重点项目或课题2项,科技部科技支撑课题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等,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一等奖(2018年,排名1)、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自然科学奖一等奖(2020年)。已发表了200余篇学术论文,主要发表在IEEETPAMI、IEEETIP等国际权威刊物以及ICCV、CVPR等专业重要学术会议上。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和软件版权。

鲁晓明先生,1970年8月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科带头人,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广东省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1999年7月起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至今,擅长办理公司、合同、房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具有司法部批准的律师资格。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近十项;获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三等奖(2011,2020,独立)、广东省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1,2014,独立)、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1,独立)等奖励;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清华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5部。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参与表决3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超过全体监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7月2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征询主要股东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张利连女士、何月姣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2名非职工监事。

二、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水平、经营状况及监事实际工作情况,拟订公司监事的薪酬方案如下:

在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任职且在公司担任专职监事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内部监事,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6月14日作为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0元/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和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82元/股调整为3.547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1,300股,回购价格为3.5475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2元/股调整为4.001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916,000股,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4日

附: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利连女士,1971年生,电子科技大学管理硕士。2008年至今历任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总监、财务总监、副总裁等岗位,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担任佳都科技监事会主席,现任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1年3月31日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何月姣女士,1976年9月出生,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2011年8月入职佳都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现任佳都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风控管理部总监;2017年9月6日起任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5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6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8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12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两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佳都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红利发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2年4月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2021年度利润分配已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6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P =(P0-V)= 3.582-0.016-0.0185= 3.5475元/股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82元/股调整为3.5475元/股。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税后的派息额。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P =(P0-V)=4.02-0.0185=4.0015元/股

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2元/股调整为4.0015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和2021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82元/股调整为3.5475元/股。

经审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2元/股调整为4.0015元/股。

经审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和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82元/股调整为3.5475元/股。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2元/股调整为4.0015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中,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6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11,300股

●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475元/股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916,000股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15元/股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6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8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12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两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佳都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1,3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5475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金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为394,836.75元。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原因,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1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金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为7,666,874.00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1,3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5475元/股。

经审查,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原因,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1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

经审查,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1,300股,回购价格为3.5475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916,000股,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中,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7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事由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1,3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5475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394,836.75元。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原因,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1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7,666,874.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2,027,3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2,027,3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王文捷、潘倩

3、联系电话:020-85550260

4、传真号码:020-85577907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8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14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90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10元/股

鉴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2022年6月14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3.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9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两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佳都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14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10元/股。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6.07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3.04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6.19元(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3.10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31人,授予29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