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5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1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志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7,02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2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7,02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26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62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62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9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1%;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3%;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9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9%;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42%;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9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7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1%;反对7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答邦彪、彭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4日14时在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122号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程志刚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7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023,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名,均为截至2022年6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02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2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关于续聘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8.《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上述提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9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1%;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3%;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
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9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9%;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42%;反对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9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7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1%;反对7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9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5%;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答邦彪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超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