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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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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2-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22-02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11.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8,488.3775万股的9.5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主要财务指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11.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8,488.3775万股的9.5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依据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1,156人的比例为1.90%。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02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03元)的50%,为每股5.0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92元)的50%,为每股4.46元。

七、限售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解除限售时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前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3)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全部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与“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之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全球为数不多的以生物法规模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之一,其长链二元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端能源、新能源汽车、化工、轻工、农业、医药、 液晶材料、军工、航空航天等数十个高新科技材料行业,随着国内外下游行业需求的释放和长链尼龙行业国产化进程的加快,未来长链二元酸产品的整体市场需求量将进一步增长,公司长链二元酸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望继续提升。公司也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煤质柱状活性炭企业之一,随着活性炭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下游产业需求的恢复和增长,活性炭产业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公司已确立优化业务结构,探索多元化发展,聚焦生物基新材料的总体战略,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加大研发力度,丰富产品类型,提升产品品质,保持和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为实现公司上述战略目标,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较为直观的体现公司经营情况和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较上一年增长率不低于30%。

近年来在国家“十二五”至“十四五”期间的政策指导下,新材料行业发展迅速,我国长碳链聚酰胺、高档润滑油、汽车、航空等行业在直接下游或间接下游对长链二元酸的需求不断增长,根据近年来下游行业的发展态势及未来几年的成长空间,预计到2025年增长将会超过30万吨。公司月桂二酸项目产线已正式投用,产能逐步释放,产量也将快速增长,截止目前公司已签订销售协议约2.6万吨,实际执行情况符合预期,产销率超过90%,市场前景良好,本激励计划各业绩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预计将主要来源于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对未来业务发展的预期,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现实、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谨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客观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业绩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务实性,对激励对象具有较为明显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新日恒力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新日恒力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6、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或合同有效期内主动辞职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外,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并将以此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511.6225万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2022年6月15日)的收盘数据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2元/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10.02元/股-授予价格(5.02元/股)=5.00元/股,因此,预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2,558.11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假设2022年7月初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2~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所筹资金对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来经营业绩改善和持续增长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2022~2024年的净利润有较大影响,但考虑到公司月桂二酸产品是公司未来发展新的收入、利润增长点,随着月桂二酸产品产能的逐步释放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未来公司营业收入有望大幅增加,加之公司制定了科学、合理、高效的成本费用控制措施,强化成本费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水平,公司未来净利润规模也将有望同步增加。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有助于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尽管公司对未来实现快速发展及消化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有较为充足的信心,但公司仍须提醒公司股东特别关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 本次董事会共七项议案,经审议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2年6月13日以电话方式通知,会议材料于2022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00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黄海粟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七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变更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全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临2022-022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黄海粟女士、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吴江明先生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黄海粟女士、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吴江明先生回避表决。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将其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黄海粟女士、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吴江明先生回避表决。

(五)审议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22-023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回避表决。

(六)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黄海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李艳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李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祝灿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5)选举林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6)选举胡春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7)选举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岳修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选举周继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选举何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选举王新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建议

(1)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年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提名委员会提名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2)上述十一名董事侯选人推选程序规范,我们同意将上述十一名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黄海粟女士、李艳坤女士、李滨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胡春海先生、吴江明先生、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年内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2)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的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七)审议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22-025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海粟:女,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澳洲麦格里银行投行部投资顾问,Mirvac悉尼总部房地产基金管理部项目总监,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乐清晨德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艳坤:女,1983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青岛港湾集团有限公司风控经理,青岛昌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兰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青岛智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李 滨:男,197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青岛市四方区政府水清沟街道办事处科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青岛海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新华(青岛)国际海洋资讯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元森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风控总监,青岛智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青岛广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祝灿庭:男,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子公司运维大项目经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销事业部(亚太片区)运维总监,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子公司运维总监兼大项目经理,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 超:男,197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曾任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湛江伟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春海:男,1974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中石化仪征化纤公司聚酯薄膜厂工艺工程师,中石化仪征化纤公司聚酯生产中心工艺工程师,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英威达特种纤维(上海)有限公司资深工艺工程师(聚合和纺丝),巴克曼实验室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资深工厂工程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塑料(改性)工厂(上海浦东) 技术助理经理,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总监、改性车间生产总监。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吴江明:男,1973年出生,博士,上海交通大学MBA,法国格勒诺布尔大学DBA。曾任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厂厂长,赫比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技术总监、销售总监,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销售总监,朗盛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市场销售总监,安配色(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岳修峰:男,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百名工匠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周继伟:男,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律师。曾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律师助理,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何 勇:男,1972年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工程师,日本东京工业大学客员研究员,比利时鲁汶大学博士后,日本东京工业大学研究员,东丽先端材料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东丽纤维研究所)部长。现任东华大学教授。

王新灵:男,1962年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021年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暨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变更后的公司全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拟变更后的英文全称:Ningxia Zhongke Bio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生产;肥料销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该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

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编号:012022050600324),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程序,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公司将在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事项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本次拟变更经营范围

本次拟变更经营范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程序,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理由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

公司独家买断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法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技术,并设立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该项目已建成投产。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今后将依托独家买断的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生物法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技术,并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深度合作,专注于长链二元酸的技术创新和下游产品的开发;进一步整合宁夏地区生物发酵工程特有的地区资源和地理条件优势,同时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加强以长链二元酸为基础的全产业链技术研发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月桂二酸项目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比已超过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50%。鉴于公司主营业务已发生变化,目前公司全称与经营范围已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匹配。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树立公司形象,公司经过慎重论证和研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定位等诸多因素,本次拟变更后的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增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认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认知度和行业影响力,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风险提示

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目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拟变更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公司将对相关规章制度、证照等涉及公司全称的事项,一并进行相应修改。公司将在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事项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委托管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与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归源)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就山东归源将其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公司行使事项达成共识和安排。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 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山东归源如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等与处置资产相关的事项,应征得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有关协议。公司承诺,在收购山东归源的条件成熟后,将对其进行收购,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公司并无收购山东归源股权的义务,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概述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与山东归源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就山东归源将其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公司行使事项达成共识和安排。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山东归源委托公司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合意。

二、委托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注册地址: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5号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生产、研发;化工生物制品、化工原料、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赵连鸣

鉴于:

甲方主营业务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丙方持有甲方100%的股权。

甲方、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甲方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依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对甲方相关事务实施管理。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共同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同意将其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相关业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行使除资产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经营及管理权利,包括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相关业务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人员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2、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最终处置权以及日常经营外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仍由甲方保留,对于需由甲方的执行董事或股东决策事项,仍由甲方的执行董事或股东决策;甲方的对外经营主体不变,原有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不变;甲方的经济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损益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输出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可能未必适合甲方情况,乙方不向甲方承诺任何经营利润或收益保证,甲方须自负盈亏。

3、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对其未披露及已披露的或有负债、或有事项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税务、用工、土地、环保、安全、质量等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处罚,或存在其他致使甲方未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4、对于委托乙方管理前的经营瑕疵事项,甲方应于托管期限内进行规范和整改,降低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5、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出售、赠与、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或变相处置甲方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相关资产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6、如甲方或丙方发生变化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各方应本着有利于乙方的原则,对甲方的托管安排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二条 委托管理的期限

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22年7月1日起算。在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将严重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本协议可以依法提前解除。

2、各方同意,托管期限内,乙方如决定对甲方股权进行收购的,自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的委托管理关系即自动终止。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费用

1、本次委托管理收取的管理费为固定费用(不含税),费用金额为每年¥ 5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一年管理费用由甲方于2022年7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其后两年的管理费用应分别于2023年7月15日前、2024年7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委托管理期间不足一年的,则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受托管理时间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管理费=委托管理天数×¥ 500,000.00÷365天,乙方应在在托管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与甲方据实结算管理费,退回多收款项。

2、管理费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

第四条 各方的承诺

1、乙方承诺,在收购甲方的条件成熟后,将通过但不限于现金收购、发行股份购买等方式对甲方进行收购。尽管有本款规定,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乙方并无收购甲方股权的义务。

2、甲方承诺,委托管理期间,若乙方为保障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对乙方客户的供应,向甲方提出采购需求时,甲方应优先满足乙方的采购需求。

3、乙方承诺,委托管理期间,若甲方向乙方供应的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能保持质量稳定、品质达标获得乙方客户的认可,甲方可长期纳入乙方的供应商管理体系中。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就乙方对甲方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或丙方经过考察,发现乙方行为正在或可能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3、甲方及丙方应尽到最大的配合义务,支持和尊重乙方依法依约行使对甲方日常事项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不得随意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4、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乙方在受托管理期间,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内容,对甲方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勤勉尽职地履行管理义务。

6、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

7、乙方应确保乙方及其指派执行受托管理工作的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协议约定,善意进行受托管理的各项工作。

8、乙方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或委托给乙方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行使,或有权自主将其部分管理咨询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机构开展。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各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7个工作日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受托管理工作直至甲方或丙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的;

(3)由于甲方或丙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不能执行有效经营管理工作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恪守。如违反本协议,违约一方必须充分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

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地址、电话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丙方签字、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山东归源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公司对其日常事务进行经营管理,一方面是公司在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工艺技术具有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希望借助公司在规范运营方面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和管理经验,提升山东归源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山东归源如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等与处置资产相关的事项,应征得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有关协议。公司承诺,在收购山东归源的条件成熟后,将对其进行收购,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公司并无收购山东归源股权的义务,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与山东归源均无进行股权整合的计划。

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同意对山东归源的日常事务进行经营管理,一方面可以输出公司所具有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制度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托管,了解山东归源的经营情况,为与山东归源开展战略合作奠定信任基础。

本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五、风险提示

公司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山东归源如有意进行股权转让等与处置资产相关的事项,应征得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有关协议。公司承诺,在收购山东归源的条件成熟后,将对其进行收购,但在相关经济、法律条件自然成就并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前,公司并无收购山东归源股权的义务,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履行及后续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 13:30一17:00)

● 征集人对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 本次征集投票权为依法公开征集的,征集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李宗义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征集人李宗义,男,197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会计师、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税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资深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深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曾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兰州市城关区政协常委,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委员,西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神戎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宗义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6月23日交易日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商务大厦18层

收件人:冉旭

邮政编码:750002

公司电话:0951一6898221

公司传真:0951一6898221

电子邮箱:official@xinrihengli.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下转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