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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宗义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经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披露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宗义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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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监事会共四项议案,经审议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四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概述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合伙企业发来的《通知函》,其有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至公司,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合伙企业进行过关联交易。
2、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2)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小平
实缴出资额:10,35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街15号301室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是为受让恒力新材10%股权而设立的,合伙人为:石嘴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恒力新材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出资7,350万元共同组成,出资认缴已全部到位。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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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粟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
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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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恒力新材2021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转让完成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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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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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5、《恒力新材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鉴于乙方在目标公司合法拥有10%股权,现乙方有意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10%股权,并且乙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获得批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目标公司概况
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205MA76194X0A,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法定代表人:黄海粟,注册资金100,000万元,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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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股权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乙方出让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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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标的股权的定价原则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2.股权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甲方受让的目标公司10%股权(股数为100,000,000股),按每股人民币1.06元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整)。
3.支付时间及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106,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标的交割
乙方应在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标的股权过户相关的全部手续,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第四条 费用的负担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甲方以及目标公司自行承担。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协议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目标公司或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付清应付款项为止;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的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逾期办理则应按甲方已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止;
3.任何一方依据本条向违约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该赔偿要求有关的事实及状况作出详尽的描述;
4. 本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能视为守约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开始1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商定的协商期限内仍然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6、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强公司对恒力新材的控制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恒力新材持股比例将由80%提升至90%,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黄海粟女士为授权代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具体事宜。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因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韩存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韩存在:男,1965年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党办主任、公司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2-02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召开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冉旭先生、张金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冉 旭:男,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张金新: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宁夏恒力集团劳动人事处社保科科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宁夏恒力煤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2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发来的《通知函》,其有意将其持有的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或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至公司,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合伙企业进行过关联交易。
一、概述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合伙企业发来的《通知函》,其有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至公司,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合伙企业进行过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张宝林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小平
实缴出资额:10,35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街15号301室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是为受让恒力新材10%股权于2020年7月22日设立的,合伙人为:石嘴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恒力新材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出资7,350万元共同组成,出资认缴已全部到位。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明细: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粟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
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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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恒力新材2021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转让完成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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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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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股权,定价依据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96元/股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元/股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
五、《恒力新材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鉴于乙方在目标公司合法拥有10%股权,现乙方有意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10%股权,并且乙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获得批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目标公司概况
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205MA76194X0A,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法定代表人:黄海粟,注册资金100,000万元,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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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股权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乙方出让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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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标的股权的定价原则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以目标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2.股权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甲方受让的目标公司10%股权(股数为100,000,000股),按每股人民币1.06元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整)。
3.支付时间及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106,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标的交割
乙方应在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标的股权过户相关的全部手续,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第四条 费用的负担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甲方以及目标公司自行承担。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协议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目标公司或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付清应付款项为止;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的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逾期办理则应按甲方已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止;
3.任何一方依据本条向违约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该赔偿要求有关的事实及状况作出详尽的描述;
4.本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能视为守约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开始1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商定的协商期限内仍然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强公司对恒力新材的控制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恒力新材持股比例将由80%提升至90%,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黄海粟女士为授权代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具体事宜。
八、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合伙企业签署《恒力新材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上述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22-025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7月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日
至2022年7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李宗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上述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6号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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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5、6、7.01-7.07、8.01-8.0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海粟女士、高小平先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岳修峰先生、周继伟先生、何勇先生、王新灵先生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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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22年6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张宝林、冉旭
电话:0951一6898221
传真:0951一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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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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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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