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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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2-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66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030,276,507.43元。

●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核准,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4,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921,200.33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23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概况”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具体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若本次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概况”披露,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2022年5月26日募集资金到账之日止,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30,276,507.43元,该部分自筹资金已全部投入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中的“年产75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及“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超白玻璃技术改造项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了德师报(核)字(22)第E00268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1,030,276,507.43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30,276,507.4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30,276,507.4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30,276,507.4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报(核)字(22)第E00268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审核报告》,认为福莱特集团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福莱特集团截至2022年5月26日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二)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

1、福莱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泰君安证券对福莱特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030,276,507.43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1,030,276,507.43元。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