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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重庆高速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与重庆高速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1%及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合计比例为71%,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重庆高速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及重庆高速出具的承诺书,“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重庆高速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重庆高速出具的承诺函,重庆高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申万宏源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申万宏源证券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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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并经核查申万宏源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9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241)。申万宏源证券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申万宏源证券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4、国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金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金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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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2022年5月) 》,并经核查国金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3132),国金证券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国金证券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国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5、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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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并经核查中金财富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 年4 月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0),中金财富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
中银国际拟以其管理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汇中2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银国际及汇中27号基本情况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银国际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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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汇中27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汇中27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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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并经核查中银国际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55)。中银国际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其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出具的承诺函,汇中2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7、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瑞投”)拟以其管理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四海甄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工银瑞投及四海甄选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工银瑞投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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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四海甄选《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四海甄选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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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银瑞投是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年5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1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工银瑞投属于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出具的承诺函,四海甄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8、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1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兴瀚资管及兴元18号基本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兴瀚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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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18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元18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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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兴瀚资管是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年5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属于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1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9、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诚享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光证资管及诚享7号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光证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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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诚享7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享7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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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光证资管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1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属于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出具的承诺函,诚享7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0、和谐健康
(1)基本情况
根据和谐健康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和谐健康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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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和谐健康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99),和谐健康为持有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和谐健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和谐健康出具的承诺函,和谐健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1、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兴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及东兴1号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嘉实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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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东兴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资产管理合同》,东兴1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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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年5月)》,及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9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嘉实基金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出具的承诺函,东兴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2、中保投基金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保投公司”)拟以其管理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保投公司及中保投基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公司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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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合法存续的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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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公司已于2016 年11月30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0245,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其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保投基金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3、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格局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新格局基金及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基本情况
根据新格局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格局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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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格局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系合法存续的私募证券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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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资格
根据新格局基金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新格局基金已于2021年5月2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1995,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其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铁建重投、重庆高速、申万宏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申万宏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铁建重投、重庆高速、申万宏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及条件。
3、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申万宏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