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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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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了否决提案情形,名称为《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7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2楼培训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1人,代表股份101,867,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73.2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4人2,代表股份100,64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0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1,219,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2人,代表股份1,867,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3,代表股份64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1,219,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未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3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2.6969%;反对643,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37.3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1,3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62.6969%;反对643,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37.3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因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王兆春先生、付林先生、成君先生、陈均先生、曾宪之先生、王凯先生回避表决,王兆春先生是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航”)、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展”)、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博航、博展、博望皆回避表决,前述9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00,000,000股;此外,共计8名中小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42,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不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黎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1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德恒06G20220012-00002号

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欧阳婧娴律师、黎蕊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分别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14:50在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2楼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867,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9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64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02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9,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67,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5%。

(二)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3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2.6969%;反对643,40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7.3031%;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1,39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2.6969%;反对643,40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7.3031%;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因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王兆春先生、付林先生、成君先生、陈均先生、曾宪之先生、王凯先生回避表决,王兆春先生是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航”)、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展”)、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博航、博展、博望皆回避表决,前述9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00,000,000股;此外,共计8名中小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数为142,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投同意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本议案未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未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欧阳婧娴

见证律师:黎 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