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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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并核查了主要应收账款的相关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将合同条款约定的收款金额与收款凭证进行核对,了解回款进度及逾期原因;
3.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获取回款的银行对账单,检查入账时间和金额的准确性;
4.通过企查查、客户公司主页等公开渠道,了解本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5.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获取由客户确认的往来函证回函;
6.复核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7.获取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明细表,复核其账龄明细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8.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通过企查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客户是否经营异常、是否可能存在缺乏偿债能力等情况。
执行上述程序后,我们认为泉阳泉股份应收账款前五名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针对问题(2),我们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向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了解公司的信用政策;
2.查阅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对比分析其差异原因。
执行上述程序后,我们认为泉阳泉股份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同行业基本一致。
4.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14.63 亿元,占总资产之比为 25.76 %,同期公司绿化工程类业务收入 3.85 亿元。合同资产中,主要包括在建未完工项目 7.39 亿元和已完工未结算项目 6.82 亿元,本期对上述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为 433.86 万元、2647.70 万元,合计计提减值金额为 3329.53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区分在建未完工项目和已完工未结算项目,说明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对应客户及关联关系、对应的金额及占比、完工进度、结算情况及是否逾期等,核实相关收入确认的审慎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项目已完工未结算的原因;(2)结合项目客户的资信情况、回款保障、履约能力等,说明相关在建项目继续推进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合同资产对应主要项目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合同资产账面余额146,285.87万元,其中,在建未完工项目73,932.76万元、已完工未结算项目68,178.40万元。
主要在建未完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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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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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客户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结算方基本均为各地方政府,资金来源多为财政专项资金。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地方财政用于防范和抗击疫情支出增加,对工程项目出现了暂时性的支付放缓,导致报告期末部分项目收款逾期。但中国经济稳定发展,GDP呈现稳定的增长态势,随着疫情的缓解、消散和国家经济刺激政策的逐步落地,地方政府支付能力恢复并得到增强。截至2022年5月末,公司已收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期后回款1.13亿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的,确认为合同资产。工程项目以审计单位审核的价格为最终结算。
公司竣工结算周期分为施工期1-2年,以前的项目存在2年养护期,期满并达到竣工条件后移交送审,新项目无养护期,但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二次审计,则审计期间长达审计1-2年,综合结算期5年左右。已完工项目在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后,由发包人及监理提出,承包人负责实施,工程施工、验收、评定等执行标准必须满足相关现行国家、省、市、区规定规范要求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工程量、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的图纸、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若政府相关部门需进行二次审计,审计单位审核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
根据工程行业的特点,结算过程较为复杂,因公司项目多为政府项目,具体竣工结算时间由甲方而定,公司无法控制结算时点,且近两年疫情在各地疫情爆发均给工程行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同时各地政府也存在经济压力,因此会出现结算周期长的问题。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16,184.92万元,其中,绿化工程业务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减值准备期末余额13,077.86万元;绿化工程业务在建未完工项目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2,859.09万元;其他247.97万元。
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客户多为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资金来源多为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回款保障充足,具备项目继续推动进行的可行性,款项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按预期金额损失率及时间价值损失率计量信用损失,报告期末计提合同资产减值损失16,184.92万元。公司承接项目基本为政府项目,结算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资金,发生实质损失的风险较低,但回款期存在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问题(1)合同资产及收入的确认,我们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评价与绿化工程收入及成本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复核重大绿化工程的本期完成工程量以及其相应的产值,抽样匹配其对应的成本发生情况。检查实际发生成本的合同、发票、验收单、供应商确认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估其完成产值的合理性;检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合理性及完整性,抽查预计总成本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中设计工程量的一致性;
3.根据已发生成本和合同预计总成本重新计算绿化工程履约进度,以验证其准确性;
4.选取重要工程项目,检查管理层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所依据的绿化工程合同和成本预算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对工程建设方进行访谈,评价管理层所作估计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
5.向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确认绿化工程相关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工进度、累计工程量产值以及累计工程回款金额的准确性;
6. 向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了解主要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原因;
7.通过企查查、客户公司主页等公开渠道,了解本期合同资产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8.获取并检查主要合同客户相关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将合同条款约定的收款金额与收款凭证进行核对,对结算及逾期情况进行检查。
执行上述程序后,我们认为泉阳泉股份合同资产及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泉阳泉股份提供的项目对应客户及关联关系、对应的金额及占比、完工进度、结算情况准确,逾期原因合理;因施工类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及各地疫情爆发给工程行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泉阳泉股份提供的已完工未结算的原因是合理的。
针对问题(2),我们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复核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明细表,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式重新计算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评价其计提的准确性;
3.获取合同资产明细表,通过企查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客户是否经营异常、是否可能存在缺乏偿债能力等情况;
4. 向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了解在建未完工主要项目的信息、在建进度,对项目继续推进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执行上述程序后,我们认为泉阳泉股份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三、关于资金及关联方往来款项
5.年报显示,2021 年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 1.28 亿元,同比下降 72.82%,主要系本期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增加 3.3 亿元所致;有息负债合计 18.31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 15.79 亿元,远高于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 65.52%,处于行业较高水平。此外,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为 2860.05 万元,利息收入为 938.99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有息负债及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主体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借款与理财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在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同时维持较高有息负债的合理性;(2)结合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变动趋势、日常生产经营现金需求、短期借款到期情况、融资渠道及融资成本等,分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并予以充分提示。请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有息负债及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借款主体均为各大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构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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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表以外,18.31亿元有息负债中还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3,254万元、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166万元和银行长期借款利息580万元。
公司银行借款主要用途为开展人造板业务,自2016年国家在东北、内蒙古地区全面禁伐后,中央财政对开展森林经营相关产业形成的银行借款给予贴息支持。2021年,公司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1 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21] 692 号),并收到该项政府补助6,824万元。公司已连续5年收到该项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冲减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结构化存款”具体构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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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结构性存款余额为4.6亿元,其中:2.8亿元为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结构性存款;1.8亿为子公司泉阳泉饮品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
公司在购买结构化存款产品前已充分考虑近期资金使用计划,各存款产品且均为大型商业银行发行,期限均为短期,到期后即可恢复正常使用,不存在违约风险。
公司在预留日常运营资金的同时,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结构性存款,具备合理性。
(二)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借款,合作银行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构成,无高息融资行为。银行借款加权平均利率4.94%,处于合理区间。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65.6%,比年初下降0.89个百分点。
公司经营业务主要由矿泉水产销、园林绿化工程和门业产品三块构成,各业务板块在年度经营预算(预算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等经营及资产质量管理指标)内自主经营,日常经营资金“量入为出”。重大投资与筹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接管理,严控资金风险。
公司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514万元,同比增加855万元,处于稳定状态。
公司银行借款由27笔借款合同构成,平均单个合同金额6,700万元左右,到期时间分布在全年各月,与公司日常保有货币资金余额配比合理。公司与各合作银行均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备有已审批、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作为备用资金来源。
综上:公司资金管理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问题(2),我们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评价并测试货币资金循环及筹资、投资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
2.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检查分析公司与银行之间往来的完整性,并检查是否存在逾期、不良信用记录;
3.获取全部借款合同,并对与金融机构往来进行函证,对借款期末余额、期限、利率、是否有借款逾期等信息进行确认;
4. 向泉阳泉股份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了解银行授信额度、融资渠道管理、日常资金运营相关信息;
5.获取泉阳泉股份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以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基础数据,复核编制是否正确,检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据是否准确。
经执行上述程序,我们未发现泉阳泉股份存在借款逾期、高息借款、筹资循环及投资循环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等情况,泉阳泉股份现金流量表以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编制准确,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增加4.35%,我们未发现泉阳泉股份存在流动性风险。
6.年报显示,2021 年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2.94 亿元, 其中应收关联方款项 2.39 亿元,本期对其他应收款合计计提减值准备为 2719.32 万元。其中,期末余额最高的为应收关联方红石林业局的往来款为 1.95 亿元,账龄在 4 年以内。年报显示,红石林业局为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近年来公司与红石林业局的关联交易往来较频繁。2017 年至 2021 年,公司每年均按照 5.75%的年利率向红石林业局提供 1 亿元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此外,自 2019年至 2021 年,红石林业局每年以 3,600 万元/年(含税)租金向公司租赁房屋、建筑物和道路等进行森林管护、护林防火等工作,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租赁收入 3428.57 万元。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显示,公司拟将所属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1.23亿元对价转让给红石林业局。红石分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房产、林区道路等不动产,公司称本次交易有利于帮助公司从木材采伐业务中脱离出来, 及早收回资金,避免相关资产在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应收款方的具体名称、关联关系、金额及占比、往来款形成背景、账龄分布及逾期情况、回款及坏账计提情况等,并结合相关形成背景说明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及时、充分;(2)结合红石林业局所欠公司的 1.95 亿元的具体构成、账龄、形成原因、坏账计提明细,说明 1 亿元资金拆借的背景、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红石林业局的资产状况、资信情况审慎评估相关款项收回的可行性,明确具体的收回方案,并充分提示风险;(3)结合主要租赁资产的构成、面积、单价及市场可比情况,说明公司向红石林业局提供租赁业务相关定价的公允性,以及相关租金的结算情况,并说明在红石林业局尚有大额往来款项未清偿的情况下向其出售红石分公司的主要考虑,和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会计师对问题(1)(2)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往来款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公司关联方往来款账面余额23,889万元,坏账准备11,636万元,账面价值12,254万元。
关联方往来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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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背景及后续偿还:
1.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以下简称“红石林业局”)19,496万元
1998年4月,公司与红石林业局签订《森林资源采伐租赁协议》。公司按年度原木销售额的 26%,再加年度木材产量每立方米50元的标准向红石林业局支付林木租赁费,为此公司设立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泉阳泉股份红石林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分公司”)。2017年,国家林业局批复《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方案》,计划开展木材采伐生产,延续多年以来的结算模式,公司的红石分公司向红石林业局预付租赁费、燃料款、电费 1.1 亿元。上述导致资金往来形成的关联交易系企业间为履行合同开展的正常经营业务,自1998年以来已开展20年以上,属于经营性资金占用。由于红石林业局未能按约定履行《森林资源采伐租赁协议》,且彼时双方未能就以何种方式延续协议达成一致,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红石林业局协商,对上述预付款项加收利息。加收利息是以公司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而做出的商业决策,并未改变该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及性质。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致使上述《森林资源采伐权租赁协议》、《林地租赁协议》难以继续履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经双方协商,2019年公司与红石林业局签订协议,红石林业局承租公司为履行1998年签订租赁协议构建的房屋、建筑物和道路等资产,用于森林管护、护林防火等工作,租金3,600万元/年。同时,公司与红石林业局协商,对上述应退还但未退还的预付款1亿元,继续按5.75%的年利率收取利息。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红石林业局款项余额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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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公司与红石林业局(更名后为“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资产、负债整体转让协议》,公司将红石分公司资产、负债整体转让给红石林业局,转让金额12,311.45万元,公司已全额收回转让价款。
红石林业局是国务院于1973年正式批准设立,是国家“八五”期间重点投资建设的国有大型企业,注册资本25000万元,施业区位于长白山支脉富尔岭西部的吉林省桦甸市、靖宇县境内,总经营面积30.1万公顷,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基地,具有强大的国有背景和经济实力。公司积极向红石局清收债权,2021年度内收回6,556万元,2022年已收回4,500万元。公司目前持续跟进与对方协商还款事宜,并对未还款部分加收利息,以督促其尽快偿还上述款项。红石林业局具备还款意愿和偿还能力,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充分,预计未来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953 万元
多年以来,公司一直实行资金统管,各分、子公司日常营运资金均通过总部结算、管理,公司总部与各分、子公司间存在高额的资金往来余额挂账。2016年1月份,公司以人造板业务板块作价向人造板集团出资,按协议约定,公司原对人造板业务各分公司的应收款一并转为出资。资产评估时点为2015年7月31日,实际出资时点为 2016 年1月31日,中间过渡期 6个月。过渡期间,因本次出资重组尚未实现,公司在过渡期内继续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的经营资金。总部在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后新增的往来款 3,952.55 万元,无法转为出资,继续按应收款挂账。
2020年7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人造板集团进入司法重整的裁定,公司后续需按该公司司法判决的债务偿还方式收回债权,公司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该款项形成原因是公司原人造板业务板块运营所需资金,属于经营性占用资金。
3.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业进出口公司”)207万元
公司门业业务板块通过市场比价方式选用林业进出口公司为公司提供代理进出口服务,已合作多年,公司进口原材料需将费用支付给林业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因经营资金困难,前期公司支付的代理费未全额偿还。目前公司已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了该公司,并进一步要求财产保全。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收回该项债权,截至2021年末该笔债权余额为207万元并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该款项因是正常经营业务所发生,属于经营性占用资金。
4.吉林森工泉阳林业有限公司-啤酒厂101万元
该款项系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收购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饮品公司”),原泉阳泉饮品公司与原吉林森工泉阳林业有限公司-啤酒厂发生的业务而形成的往来款项,该公司已破产且进行了工商注销,2017年收购时点原泉阳泉饮品公司已对该笔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该款项因是正常经营业务所发生,属于经营性占用资金。
5.无锡市农博金秋生态园有限公司75万元
该款项是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收购苏州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区园林公司”),原苏州园区园林公司的经营业务所形成,近年来公司积极与对方协商收回该笔债权,2021年末该项债权余额为75万元,预计可收回,目前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后续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该款项因是正常经营业务所发生,属于经营性占用资金。
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59万元
吉林森工森林空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气公司”)原为泉阳泉饮品公司子公司。泉阳泉饮品公司累计为空气公司提供经营资金余额 60 万元。2016 年公司拟将泉阳泉股权重组置入公司,为优化资产质量,泉阳泉将持有空气公司股权转让给森工集团,森工集团未予支付。2020年5月森工集团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泉阳泉股份后续需按该公司司法判决的债务偿还方式收回债权,公司已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未来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该款项系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形成,故将其分类为经营性占用资金。
(二)红石林业局1亿元欠款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末,公司对红石林业局债权总额19,496万元。其中1亿元的形成原因为红石分公司向红石林业局预付租赁费、燃料款、电费 1.1 亿元(形成原因详见问题回复1的形成背景及后续偿还),后续红石林业局退换公司预付款0.1亿元。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红石林业局协商,对上述应退还但未退还的预付款项1亿元,按5.75%的年利率加收利息。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将上述款项列示在“其他应收款”项下,又在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中作出补充披露,是为充分、真实反映1亿元预付款项加收利息事宜,加收利息是公司为维护股东利益而做出的商业决策,并未改变该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及性质。
截止2022年6月2日,红石林业局已按“资产、负债整体转让协议”全额支付收购价款12,311.45万元,另归还欠款4,500万元。按本问题回复内容1再结合实际回款情况,说明红石林业局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三)红石分公司出租资产的情况说明
出租资产构成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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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资产构成为房屋建筑物、林区道路等不动产,地处偏僻林区,只能用于森林采伐等林业相关作业,因资产的专用性较强,无法获取市场可比情况。经双方协商,按资产原值的10%取整3600万元/年(含增值税)作为租金。
公司各年度租金收入按期结算计入当期营业收入,与红石林业局间经济业务形成的往来款滚动至2021年末为应收红石林业局19,496万元。
(四)公司整体转让红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
鉴于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日趋严格,公司未来恢复木材采伐业务可能性较低,红石分公司将长期处于无自营业务的状态。红石分公司资产构成绝大部分为房产、林区道路等不动产,地处偏僻林区,只能用于森林采伐等林业相关作业,业务定位与公司现有战略不符,难以实现业务转型。红石林业局作为生态功能型企业,受国家委托其主营业务是森林管护、森林培育、营林抚育、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本次受让资产可服务于森林经营业务。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将红石分公司资产、负债整体转让给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局同意受让。
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为交易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均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截止基准日,交易标的账面净值为10,313.87 万元,评估价值为12,311.45万元,评估值较账面净值增值1,997.57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9.37%,双方同意按评估价值12,311.45万元作为交易定价,定价公允合理。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从受国家政策影响而难以恢复的木材采伐业务中脱离出来,及早收回资金,避免相关资产在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有利于公司专注主业发展。交易对价公允,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红石林业局已按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问题(1),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公司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将其与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获取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管理层声明书;
3.检查关联方往来形成过程的相关资料,如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审批手续;
4.检查泉阳泉股份各年公告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等资料;
5. 检查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与非关联方是否一致;
6.获取关联方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复核其账龄明细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及时性、充分性。
执行上述程序后,我们认为公司披露的上述资金往来系泉阳泉股份为维持其旗下各分、子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发生的业务,将其划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合理的,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及时、充分。
针对问题(2)红石林业局所欠泉阳泉股份款项,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了1998年泉阳泉股份与红石林业局签订的《森林资源采伐租赁协议》、2015年及2019年签订的《森林资源采伐权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泉阳泉股份与红石林业局协商,对1亿元预付款项加收利息的双方协议等相关资料,对其商业实质进行确认;
2.获取了本期及期后还款入账资料,对还款入账金额进行确认,同时,向关联方函证关联交易金额、关联方往来余额,对交易金额及往来款项余额进行确认;
3.获取红石林业局主要资产情况,了解其抵押情况,确认红石林业局是否存在足够的可执行财产;
4.检查红石林业局是否存在欠款方面纠纷及被执行信息;
5.获取红石林业局政府补贴文件,了解其近3年政府补贴情况,判断其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执行上述程序后,未发现红石林业局存在资产抵押情况、欠款方面重大纠纷及被执行人信息。我们认为,红石林业局还款来源充足,款项不能收回的风险较低。公司将预付红石林业局1亿元加收利息事宜列示在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中补充披露,是为充分、真实反映1亿元预付款项加收利息事项,但并未改变该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及性质。
四、其他
7.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理由为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连续为公司服务2年,合同已到期。请公司及独立董事进一步核实并披露公司在年报披露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充分披露的事项。
公司回复:
(一)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8日、12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所为公司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9日、12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一是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公司服务两年,合同已到期;二是公司与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进行了充分沟通,公司业务包含天然矿泉水、园林绿化、木门家具三个业务板块,业务施工现场较多且分散,审计工作量比较大,经综合评估和审慎研究,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决定变更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原审计机构的理解和支持,且经过中兴华会计师确认无异议。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向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履职条件及能力,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相关工作经验与职业素养,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能够满足相关工作要求,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事项。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