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48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于2022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0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回复如下:
问题1: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对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差错更正为净额法,更正后追溯调整2020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4.37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9.33 亿元,同比下降32.84%,归母净利润1.26亿元,同比下降 32.52%。公司自2017年开始从事贸易业务,且2017年至今的年审会计师均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港口业务和贸易业务,但公司在年报中仅披露港口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分析,未披露贸易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分析。请公司:(1)分贸易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采销量及同比变化情况;(2)结合近年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模式、控制权、定价权、存货风险等,说明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并说明2020年以前期间是否需要追溯调整;(3)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出现重大会计差错,近年来会计师是否严格按照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审计依据,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并自查是否仍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分贸易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采销量及同比变化情况;
公司回复:
报告期报表口径贸易业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明细如下: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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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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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贸易业务自2020年起采用净额法核算,此部分贸易业务收入按净额在报表中列示,成本未体现在报表中,由此计算的毛利率与以前年度不具备可比性。在本次分析中,将贸易业务由净额法调整为总额法,统计后的贸易业务毛利率、采购量、销售量列示如下:
贸易业务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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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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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贸易业务采购量对应的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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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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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贸易业务销售量对应的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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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贸易业务收入、贸易业务成本、相关采购数量及采购额、相关销售数量及销售额、相关贸易业务毛利率进行复核,锦州港做出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结合近年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模式、控制权、定价权、存货风险等,说明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并说明2020年以前期间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公司回复:
1.关于贸易业务开展情况
受复杂的经济形势影响,港口主业的增长面临挑战,港口业走向积极探索新型物流生态模式的全新时代。统筹港口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港口对区域间贸易联通的支撑辐射作用,从而支持腹地经济发展是港口企业面临的一个必然选择。港口位于海运物流的关键节点,拥有大宗商品交易网络,具有先天的优势整合与供应商、客户、金融、物流、技术、电商等各方合作数据,锦州港依托港口资源优势,积极寻求贸易切入点,探索实现港口主业与贸易业务协同发展的多元化发展模式,构建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基于港口物流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近年来,锦州港贸易业务品种包括粮食、有色金属和油品化工。其中,内贸玉米是锦州港粮食中转的主要货种,锦州港具有地理位置优势,2021年,尽管采购量、销售量同比下滑超过30%,但内贸玉米未来仍是公司贸易的主要品种之一;2021年,成品油市场面临行业整顿,为规避该业务品种交易风险,公司主动调减了油品化工类贸易业务量;有色金属贸易是除粮食贸易之外近年来公司业务多元化重点。锦州港以客户大宗商品需求为导向,从有色金属的原料分布、物流周期、贸易习惯、企业类型等行业特性出发,整合各方资源优势,寻求上游货源,为客户提供信用资源等服务,促进贸易业务达成。
2.贸易业务模式、控制权、定价权、存货风险的说明
为规避贸易风险,公司采取以销定采方式开展业务:公司接受客户采购意向后,根据市场价格趋势与其订立销售合同;然后与资源充足,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通过以销定采模式,既保证公司的基本利润,又避免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存货跌价风险。
在业务模式上,公司主要与长期合作的老客户、信誉良好且有稳定经营渠道的优质客户开展贸易。一般以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提前锁定货源,稳定客户预期;同时给部分客户一定额度的授信及账期,增加客户黏性。
公司贸易货物包括存放于第三方仓储公司的标准产品、存放于港口、临港仓库和产区仓库的粮食。
(1)对于存放于第三方仓储公司的标准产品
公司审核仓储公司资质后,与仓储公司签订协议。仓储公司根据公司采购、销售业务办理货权变更手续。公司根据过户数量向仓储公司支付过户费用。
采购商品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依据合同向公司出具提货单,公司核对无误并盖章后传递给仓储公司,仓储公司对双方盖章后的提货单进行核对,无误后,仓储公司为交易双方办理货物过户手续,每笔过户在仓库均有记录。
销售商品时,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依据合同向客户出具提货单,客户核对无误并盖章后传递给仓储公司,仓储公司对双方盖章后的提货单进行核对,无误后,仓储公司为交易双方办理货物过户手续,每笔过户在仓库均有记录。
(2)对于存放于港口及临港仓库的粮食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通过港口信息渠道寻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分别与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交货方式包括装船平仓交货和库内货转交货。
(3)对于存放于产区仓库的粮食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在粮食产地向贸易商采购,并分别与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公司取得货权后于粮食产区仓库将货权转移给客户,仓库对货权转移进行确认。
在以上交易中,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主,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控制货物,在货权转移给客户之前,独立承担贸易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当货权转移给客户后,相关商品所有权以及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给客户。
3.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
2021年度,公司对部分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进行了更为详尽、审慎的调查,发现公司联营企业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公司部分客户及供应商能够施加影响。因此,本公司对与相关客户及供应商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进行了重新判断。根据判断结果,本公司对2020年度与相关客户及供应商贸易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更正为“净额法”。
4.公司2020年以前期间不需要追溯调整。
2020年度,公司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对于原准则,新收入准则对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强调区分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由于公司部分贸易业务在自主选择供应商或客户方面存在瑕疵,公司为更谨慎的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对公司贸易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锦州港做出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恰当。
(3)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出现重大会计差错,近年来会计师是否严格按照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审计依据,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并自查是否仍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
公司回复:
经与会计师沟通,会计师已严格按照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依据,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紧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计差错自查专题会议,会议上安排部署了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经对2017年至2021年度相关财务资料、业务单据等原始资料的查阅、整理、分析及判断,未发现公司于2017年至2021年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2021年度,公司自查发现,部分贸易业务在自主选择客户、供应商方面存在瑕疵,为更谨慎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2020年度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我们已严格按照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审计依据,除2020年度有关营业收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外,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
问题2.年报显示,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重要原因系公司联营企业锦国投对公司部分贸易客户及供应商能够施加影响,被影响的客户包括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等;被影响的供应商包括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等。 此外,相关贸易客户和供应商之间还存在受托交易的情况。请公司:(1)补充说明锦国投如何对公司的贸易客户及供应商施加影响,贸易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受托交易具体内容、业务模式、交易金额等,锦国投与公司的贸易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均受同一实控人控制;(2)补充披露 2017 年以来,贸易业务各年度前十名的供应商和客户名称、采购/销售具体货物、具体金额、毛利率、回款情况等,说明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补充说明锦国投如何对公司的贸易客户及供应商施加影响,贸易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受托交易具体内容、业务模式、交易金额等,锦国投与公司的贸易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均受同一实控人控制;
公司回复:
1.锦国投对公司的贸易客户及供应商的影响
针对锦国投对公司部分贸易客户、供应商施加影响情况,公司获取到锦国投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贸易客户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丰兴波先生;贸易供应商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谭捷先生。锦国投的董事长刘辉先生曾在2014年3月之前与谭捷先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共同成立了中能(大连)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刘辉先生出任公司副董事长后,结束与谭捷先生的合作,不再参与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刘辉先生与丰兴波先生无亲属关系,亦无投资或合作关系。
2016年5月,公司成立锦国投作为主体的辅助经营板块平台,旨在通过投资临港项目、开展贸易业务搭建全产业链服务体系。而此时,谭捷先生及丰兴波先生也希望能与公司开展贸易业务合作,从而能借力港口的资源优势,并寻求进一步深度合作的可能。鉴于双方各自诉求匹配,以及前述历史合作渊源,谭捷先生、丰兴波先生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贸易经营主体与公司开始业务合作。
由于前述历史合作渊源以及当前合作关系,以及民营企业日常管理上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导致锦国投对上述企业存在一定影响关系。上述情况完全是由于各方的历史关系,以及贸易行业的业务特点等因素造成的,除此外,不存在其他刻意隐瞒的关联关系。
锦国投作为公司辅营业务的承接主体,在上述贸易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开展的上下游贸易活动过程中,从协助其拓展业务的角度,对他们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且这种影响力也是在不损害各方利益、实现共赢的前提下产生的。除此以外,锦国投对上述公司贸易客户和供应商无法施加其他重大影响,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2.贸易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受托交易具体内容、业务模式、交易金额
2020年受托交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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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受托交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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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锦州港出具的2020年、2021年受托交易情况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锦国投出具的《锦国投与锦州港部分供应商及客户关系的情况说明》,审阅了公司与上述贸易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结算单据等资料,结合对上述客户或供应商的访谈结果,我们认为锦州港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除公司已披露的关系外,尚无证据表明锦国投与公司上述贸易客户及供应商受同一实控人控制。
(2)补充披露2017年以来,贸易业务各年度前十名的供应商和客户名称、采购/销售具体货物、具体金额、毛利率、回款情况等,说明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1.公司前十名贸易客户和供应商销售和采购情况
公司2017年度至2021年度前十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26.95亿元、37.62亿元、45.83亿元、46.70亿元和40.11亿元;公司2017年度至2021年度前十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6.53亿元、34.36亿元、44.19亿元、42.96亿元和39.68亿元。明细如下:
2017年贸易销售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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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7年度,公司贸易销售客户共有9家,合计销售金额269,488.15万元。
经核查:
1.上述客户中,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辽港(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大宗”)的全资子公司,我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兼任辽港大宗董事长,上述客户与我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均存在关联关系。
2.上述客户中,大连益佳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夏树清先生,是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一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执行董事兼经理夏自平先生的父亲,该客户与我公司及股东西藏海涵存在关联关系。
3.上述客户中,上海润盛贸易有限公司及供应商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辽港大宗20%及25%股份,属于对辽港大宗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上海润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述辽港大宗的子公司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辽港(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7年贸易采购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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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贸易销售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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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
上述客户中,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辽港大宗的全资子公司,我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兼任辽港大宗董事长,上述客户与我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均存在关联关系。
2018年贸易采购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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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贸易销售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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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董事鲍晨钦女士分别担任客户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裁,我公司、刘辉先生及鲍晨钦女士与锦国投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海涵执行董事兼经理夏自平先生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曾是锦国投分别持股22.22%的股东一一天津星睿卓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凡筠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西藏海涵在上述期间与锦国投存在关联关系。
2019年贸易采购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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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贸易业务自2020年起采用净额法核算,为了保持与以前年度披露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调整后的2020年、2021年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和供应商的销售额、采购额列示如下:
2020年贸易销售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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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贸易采购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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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贸易销售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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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贸易采购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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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对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函询及查询公开信息,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业务面广、控参股公司数量大,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相关核查工作。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情形外,其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2017年至2021年公司贸易业务前十名的供应商和客户相关情况做出的回复符合实际情况。
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有关需年审会计师核查事项的说明》(大华核字[2022] 000740号)基础上,依据基础信息公开查询结果或对公司上述供应商和客户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的答复,除公司财务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方信息及本说明已披露的关系外,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其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上述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3.年报显示,公司期末货币资金11.31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28.15%;期末其他流动资产5.40 亿元,同比增长1222.22%, 其中新增定期存款及未到期应收利息5.28 亿元;期末受限的流动资产2.84亿元,主要用于票据保证金及借款存单质押。期末有息负债合计 77.40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22.91亿元、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13.28 亿元。本期利息收入 0.11亿元,利息费用5.13亿元,利息费用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请公司:(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及金额、期限、利率,以及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从上述银行取得的融资金额,说明是否存在以定期存款、存单等资产为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上述定期存款使用是否受限;(2)除已披露的受限资金外,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性安排,是否存在与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3)结合日均货币资金余额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结合平均存贷款利率差、各业务板块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等,进一步量化分析持有较高货币资金余额的同时存在大规模债务且负担较高融资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及金额、期限、利率,以及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从上述银行取得的融资金额,说明是否存在以定期存款、存单等资产为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上述定期存款使用是否受限;
公司回复:
1.公司期末货币资金11.31亿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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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新增定期存款及未到期应收利息5.28亿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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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从上述银行取得的融资金额
经向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函询,除股东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关联方众多暂无法完全统计外,其余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未从上述银行取得融资金额。
4.公司不存在以定期存款、存单等资产为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除上表中银承保证金受限外,定期存款使用不受限。
公司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赤峰启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参与锦国投(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锦州港分别认缴出资额5亿元,定期存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投资。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货币资金、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及金额、期限、利率、资金受限等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会计师获取并检查了公司相关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除股东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关联方众多暂无法完全统计外,《情况说明》显示:2021年度,公司其他5%以上主要股东未从上述银行融资。
(2)除已披露的受限资金外,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性安排,是否存在与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公司回复:
除已披露的受限资金外,不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性安排,不存在与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不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通过对相关银行账户函证、检查相关定期存单、访谈相关负责人,锦州港做出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结合日均货币资金余额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结合平均存贷款利率差、各业务板块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等,进一步量化分析持有较高货币资金余额的同时存在大规模债务且负担较高融资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利息收入1,106.44万元,月均货币资金余额约为60,967.82万元,综合平均利率水平1.79%。公司人民币活期及协定存款利率年化为0.3%-4%之间。定期银承保证金存款利率年化为1.50%-1.95%之间,查询公开市场中,银行间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化利率为1.5%,活期存款年化利率0.3%。公司的综合平均利率水平为1.79%,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平均水平,利息收入合理,与货币资金规模相匹配。
公司货币资金中,除银承保证金外,主要为活期银行存款,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以及保证到期债务按时偿还,无法取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公司期末货币资金11.31 亿元,其中受限的货币资金为2.64亿元,主要为票据保证金,扣除受限货币资金及未到期应收利息外,可自由使用货币资金为8.64亿元。
公司保有一定额度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1.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公司主营业务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需要储备足额营运资金以保障经营需求;
2.公司近年来不断完善港口基础设施,优化集疏运体系,每年均需进行一定程度的港口建设;2022年,公司港口建设重点工程包括311通用散货泊位工程、307、308多用途泊位工程等,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合理调配资金。
3.公司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合计36.19亿元,公司需储备资金用于偿还未来到期的借款本息,确保公司在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能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保有一定额度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一方面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和港口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满足偿还到期债务及置换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锦州港做出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问题4.年报显示,2020年5月,公司以20.68亿元对价将所持宝来化工全部 30.77%股权转让给宝来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13亿元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7,806.25 万元尚未收回,宝来集团未能根据协议安排及时足额支付当年应付款项。请公司结合宝来集团及担保人海航实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资信等情况,说明宝来集团逾期支付的原因,并评估未来是否存在应收款回收风险,公司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说明宝来集团逾期支付的原因,并评估未来是否存在应收款回收风险;
公司回复:
根据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集团”)出具的《关于有关债权情况的说明函》,2021年宝来集团原油加工1,668.34万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82.56亿元,利润23.27亿元。2021年流动比率为115%、速动比率为79%、资产负债率为69%。
因公司拟与宝来集团扩展合作领域,2021年底,宝来集团暂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当年应付款项。截至2022年一季度,上述合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了降低财务风险,截至2022年3月底,公司收回了股权转让款3亿元及资金占用费7,806.25万元。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本次股权转让款虽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但相关款项非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因此公司将该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按其他应收款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有关债权情况的说明函》显示:2022年,宝来集团全年预计实现原油加工量1000万吨以上,主营业务收入700亿元以上。同时担保方海航实业2022年获得银行8亿元新增授信,仓储一期建设全面展开,作为债务担保人有关实力也将进一步提升。后续股权转让款的偿还已经纳入宝来集团资金计划,即2022年偿付5亿元本金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2023年完成剩余5亿元本金及对应资金占用费的偿付。随着宝来集团战略重组推进,将引入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股东,企业整体实力将进一步增强,还款将更有保障。综上,剩余股权转让款可按期收回,坏账风险较低。
会计师核查意见:
通过执行访谈、函证、实地观察宝来生产经营情况、复核宝来集团出具的《关于有关债权情况的说明函》等程序,锦州港做出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是合理的。
(2)公司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公司基于整体战略规划及与宝来集团的合作意向,2021年底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目前宝来集团整体经营稳定,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关于该笔股权转让款产生坏账风险较小,无需单独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账龄按5%计提坏账准备,相关坏账计提是充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通过执行访谈、函证、实地观察宝来生产经营情况、检查期后收款等程序,锦州港做出的回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5.年报显示,公司预付款项5.09亿元,较期初大幅增长106.9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名称及金额、资金用途、付款方式、结算进展等,并核实预付对象与公司及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预付资金是否流向相关关联方,并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大额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报告期末,公司前五名预付对象预付款项合计4.80亿元,截止本监管工作函回复日,已按照合同结清。前五名预付款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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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面广、控参股公司数量大,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外,经核查,上述预付对象与公司及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预付资金流向相关关联方的情形。
3.报告期内新增大额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前五名预付对象涉及的贸易货种电解铜、锌锭、铝锭,均为有色金属。2021年初以来,受国际国内大形势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尤其是有色金属产品的价格呈现单边强势上涨趋势,市场上供应商惜售心态明显,锦州港为了保证对自己下游客户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前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以锁定货源,再根据下游客户需求分批发货,维护下游销售渠道关系,在客户中建立良好信誉。
会计师核查意见:
通过检查相关合同及单据、查询公开信息、函证、访谈相关人员,锦州港关于前五名预付款明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依据预付对象基础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供应商函证回函结果和对供应商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访谈的答复,没有证据表明预付款对象与锦州港及主要股东、董监高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预付资金流向主要股东及相关关联方。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