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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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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2022-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2-046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终审。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相关仲裁、诉讼案件中均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478,542,083.33元、美元15,930,714.29元。

● 鉴于相关仲裁、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终审,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但公司控股子公司当代明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香港”)与CMBC CAPITAL FINANCE LIMITED(以下简称“民银资本”)合同纠纷一案,如若民银资本请求未获批准,则民银资本可直接划转公司质押给其的16%的新英开曼股权;如若民银资本请求获得批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明诚香港【包括明诚香港下属子公司新英开曼(西甲项目运营主体)、FMA(亚足联项目运营主体)等】将进入清盘程序,前述资产将由香港法院托管,届时公司除将丧失对前述资产的控制权外,公司也将失去体育版权运营业务。

一、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于2022年6月9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银创”)与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共青城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共青城银创出具的《仲裁申请书》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1年9月3日,共青城银创与当代文体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YCTZ-JK-2021-09-01,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0.00元,共青城银创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18日出借资金合计70,000,000.00元,其中35,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15,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另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借款利率为15%/年。当代文体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的,从约定期限届满的第二日起视为借款或利息逾期,就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双倍借款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借款合同》第八条第3款)。该合同还约定,当代文体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共青城银创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费用支出,当代文体需要承担共青城银创的全部损失及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共青城银创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共计70,000,000.00元。

因当代文体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共青城银创曾于2022年1月7日、4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当代文体履行还款义务,但当代文体对共青城银创的合理主张却一直置若罔闻,共青城银创迫于无奈只能诉诸法律。

2022年1月13日,共青城银创与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签订编号为(2022)鄂森律民字第023号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委托,将共青城银创与全部被当代文体之间纠纷的通过仲裁解决,该案律师费总额为56万元,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借款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当代文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对共青城银创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费用支出,被申请人需要承担共青城银创的全部损失及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该费用应当由全部当代文体承担。

综上,当代文体仍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共青城银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处理,请求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共青城银创全部仲裁请求。”

共青城银创提出的仲裁请求为:

1、裁决当代文体向共青城银创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0.00元;

2、裁决当代文体向共青城银创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7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逾期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04月17日为4,522,083.33元);

3、裁决当代文体承担共青城银创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4、裁决当代文体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共青城银创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故前述借款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从未将前述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过申报,故公司董事会在未获知相关信息的情况前,无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公司亦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仲裁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尊重法律及事实,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答辩,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uper Sports Media Inc.、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仲裁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20220534号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21604号)。申请人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朗”)已就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咨询”)与其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新英咨询、当代文体、Super Sports Media Inc. (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其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体育”)、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传媒”)、案外人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关于和谐安朗投资相关事项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2.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uper Sports Media Inc.、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英体育传媒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和谐安朗出具的仲裁申请书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20年8月18日和谐安朗与新英咨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和谐安朗向新英咨询提供本金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标的借款"),借款期限为放款日至2021年3月31日。《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若2021年3月31日之前新英开曼合格融资未完成或申请人未将标的借款及相应转股利息转股的,则新英咨询同意将标的借款连同未转股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人民币的方式偿还申请人。未转股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12%。

同日,申请人与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若新英开曼合格融资未完成除了新英咨询应立即归还标的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未转股利息外,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作为承诺方承诺将向申请人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赔偿金额为“6400万人民币减去新英咨询实际支付的未转股利息后的剩余金额”。并进一步约定承诺方认可该赔偿金的合理性,并承认该赔偿金包含了申请人因新英开曼未能如约以较高估值完成合格融资,标的借款未能转为股份以享受预期的资本升值情况下而受到的预期利益损失、自身资金成本和机会损失以及因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可能遭受的各种其他损失。

因《借款合同》下新英开曼合格融资未能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为解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赔偿金已逾期事宜,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与明诚体育、当代文体、新英咨询、新英开曼、新英传媒签订《关于和谐安朗投资相关事项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1.2条确认了新英咨询应付的2亿元借款本金以及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应付的6400万元利息和赔偿金;第2.1.1条约定新英咨询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还清人民币2亿元借款本金;第2.1.2条第(2)款约定当代文体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完毕人民币利息和赔偿金6,400万元(当代文体要求以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明诚体育1.48%的股权形式即“现金回购对价”来体现)第2.1.2条第(3)款约定,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现金回购交易未能完成或申请人未能按时足够收到2亿元借款本金及6,400万元现金回购价款的,则各方同意立即终止现金回购交易,继续按照《新英咨询系列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统称)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应按照《新英咨询系列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和谐安朗支付逾期利息。(本仲裁请求第2项实际主张的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最高四倍即15.4%计算);第4.1条约定如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当代文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约定新英咨询、新英开曼、当代文体同意对本协议项下新英咨询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及当代文体支付现金回购价款(即利息和赔偿金)的义务向申请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第4.5条约定,如申请人因签署和履行《新英咨询系列合同》及本协议遭受任何损失的,明诚体育、新英咨询、当代文体、新英开曼、新英传媒保证,在收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赔偿申请人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且相互之间就前述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进一步约定除非本协议得到完全履行,否则和谐安朗有权要求相关方按照《新英咨询系列合同》的约定向和谐安朗承担未履行完毕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义务以及相关担保责任。

新英咨询未依约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当代文体亦未依约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及赔偿金6,400万元。因此,根据《协议书》2.1.2条第(3)款现金回购交易终止,各方继续按照《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2021年9月30日,当代文体向申请人出具《待付资金的情况说明》,承诺最晚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偿付欠款人民币2.64亿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申请人未同意,当代文体也未能在承诺期限内付款。当代文体又于2021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关于代付资金的支付方案》,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400万元利息和赔偿金以及按照应还款项2.64亿元为基数日息万分之五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的罚息1,188万元,剩余款项分四个月支付完毕。申请人未同意,截至递交本申请之日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还款。”

和谐安朗提出的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及利息和赔偿金64,000,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以26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9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裁决全部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仲裁费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和谐安朗为公司非关联方,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和谐安朗的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各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各子公司在申请银行授信及项目贷款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美元1亿元。上述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在年度担保总额预计范围内,但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从未将前述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过申报,故公司董事会在未获知相关信息的情况前,公司亦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仲裁事项同,公司将积极应诉,尊重法律及事实,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答辩,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诉讼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2年2月9日收到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就2019年与本公司签署的《保理合同》提出民事起诉请求。崂山法院已于2022年1月21日予以立案。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本案民事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19年,海尔保理文体号为WHO01DR201900008的《保理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当代文体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海尔保理为当代文体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150,000,000元。海尔保理依合同约定向当代文体付款150,00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当代文体因上述《保理合同》需办理续贷业务向海尔保理出具《海尔保理续贷事项说明》,承诺为优化续贷担保措施,当代文体将选取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或武汉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任意一家公司对当代文体续贷提供担保,预计2021年3月31日前出具担保函。如未能在上述日期前落实担保,当代文体将分期归还续贷的120,000,000元本金。据此,海尔保理与当代文体签订了编号为WHO1DR202000019的《保理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当代文体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尔保理,海尔保理为当代文体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120,000,000元。

同时,海尔保理与当代文体、明诚体育订编号为WHO1DR202000019-ZY001、ZY002的《质押合同》,分别以其所享有的股权对上述保理合同项下当代文体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后,海尔保理与当代文体签订了编号为WH01DR202000019-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确定了当代文体向原告转让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海尔保理需向当代文体支付保理融资款120,000,000元。

合同签订后,海尔保理按照合同约定向当代文体支付保理融资款120,000,000元。【以上合同均约定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代文体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海尔保理提供前述承诺的担保措施,同时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理融资本金。”

本案民事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当代文体向海尔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本金120,000,000元;

2、判令当代文体向海尔保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120,000【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30日起以本金1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4日】;

3、判令海尔保理对当代文体、明诚体育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裁判情况

1、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12民初149号),本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审理终结,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前述判决书,判决如下:

(1)当代文体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尔保理理融资本金8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1年12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90,703.19元;自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2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8计算);

(2)被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00元;

(3)原告海尔保理对被告明诚体育出质的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数额为1051.282万元人民币股权、对当代文体出质的强视传媒有限公司数额为4100(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相应股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当代文体、明诚体育所有,不足部分由当代文体清偿;

(4)驳回原告海尔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43,000元,由原告海尔保理负担260,665元,被告当代文体、明诚体育负担482,335元。

2、海尔保理上诉情况

2022年4月29日,海尔保理不服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上诉请求

A、依法撤销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改判当代文体向海尔保理支付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B、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海尔保理承担。

(2)现实与理由

海尔保理认为,一审法院称:“考虑到当代文体前期依约支付手续费、海尔保理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等原因,基于公平与案件,本院酌情调整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宽限期利率均按2021年四倍一年期LPR(15.4%)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A、当代文体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行为不能作为调减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理由

本案当代文体在融资初期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行为,系双方签订《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第6.1条约定:“因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向受让人提供的咨询、调查等服务,转让人同意按照《保理业务确认书》中的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费率,向受让人支付手续费”。故该笔手续费是因海尔保理在为当代文体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工作前期付出的人力、特力、时间成本而约定的费用,当代文体支付该手续费系对前述工作而支付的对价。

现一审法院将当代文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对价的行为作为调减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理由属于对事实认定错误。如按照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推理方式,海尔保理在合同初期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了保理融资本金,且合同履行期间保理融资费用并未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故作为保理公司的上诉人也可以前期保理融资计算标准过低为由,要求当代文体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补交保理融资费。

B、因当代文体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巨大,远超出当代文体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海尔保理系依法登记设立的金融保理服务公司,其本身就具有更大的资金流动市场风险、信用结算风险及交易操作风险,并受更为严格的市场监管部门把控。故当代文体未偿还巨额保理融资本金的行为,对上诉人不仅仅只是存在较大的资金占有利息损失,更是对整个海尔保理的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资金监管流动、企业内外部风险把控及该未偿还巨额资金投入市场的投资收益都存在极其严重的损害,且海尔保理位于目前疫情处境极为艰难的上海,当代文体的违约行为更是对海尔保理造成了雪上加霜的恶劣损害,故海尔保理所受实际损失并非一审法院所述原告未举证,而是实际损失数值过大无法估量,其远远高于以24%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

C、涉案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

海尔保理与当代文体签订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及其相关附件,均为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当代文体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款项总额的0.3%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远超年利率24%,海尔保理在起诉时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调减。

一审法院应当尊重海尔保理与当代文体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不宜主动进行偏向一方的调整。当代文体在获取保理融资款本金时自愿接受《保理合同(有追索权)》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其又在未能还款时主张违约金过高,明显有违诚信原则,而海尔保理自始至终均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现一审法院忽视当代文体的严重违约行为,在未考量诚信原则及公开原则的情况下,对违约金利率予以调减的行为系对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条款的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付海尔保理的上诉请求。

2022年6月15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已受理海尔保理上诉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海尔保理为公司非关联方,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海尔保理的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当代文体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担保不属于对外提供担保,且相关金额也未达到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终审,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当代明诚(香港)有限公司与CMBC CAPITAL FINANCE LIMITED合同纠纷诉讼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律文书。2022年4月14日,民银资本就与明诚香港的《担保定期贷款协议》提出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CMBC CAPITAL FINANCE LIMITED

被告:当代明诚(香港)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2018年5月31日,明诚香港作为借款人、民银资本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了担保定期贷款协议(“贷款协议”)【2021年10月11日,公司作为借款人、民银资本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1补充协议”)】,民银资本向公司提供了金额为40,000,000美元的有担保定期贷款(“贷款”)。

2、根据2021补充协议,贷款的还款日期(定义见贷款协议)进一步延长至2022年6月7日,公司承诺,除其他事项外,通过以下方式偿还总金额为29,000,000美元的未偿贷款余额:

(1)截至2021年7月15日,部分贷款金额为4,000,000美元,

(2)截至2021年12月30日,贷款总额为5,000,000美元的部分(经民银资本同意,该贷款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12月30日),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贷款总额为10,000,000美元的部分,以及

(4)截至2022年6月7日,贷款总额为10,000,000美元的剩余部分。

3、尽管民银资本的律师于2021年12月30日向明诚香港发出了要求函,但明诚香港未能向民银资本全额支付未偿债务。

4、截至2022年2月24日,公司欠付民银资本15,930,714.29美元(“债务”),详情如下:

2021年12月7日到期应付的贷款利率为每年7%[458,403.00美元]

2021年12月30日到期应付的部分贷款【5,000,000.00美元】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应付的部分贷款【10,000,000.00美元】

截至2022年2月24日,未付金额(定义见贷款协议)的年利率为19%的违约利息【472,311.29美元】

上述总计金额:15,930,714.29美元

5、2022年2月25日,民银资本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清盘和其他规定)条例》(第32章)第178(1)(a)条规定,民银资本提出法定要求,要求明诚香港自提交之日起3周内,向其偿还债务。

6、自民银资本送达法定要求书至今已超过3周,明诚香港未能支付或清偿债务或其任何部分,或向请愿人提供担保或复利,以达到民银资本的合理满意。

7、民银资本请求如下:

(1)该明诚香港可由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规定)条例》(第32章)的规定进行清盘;及

(2)可在处所内作出公正的其他命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民银资本为公司非关联方,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民银资本的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明诚体育国际融资提供担保及股权质押的议案》,并在指定媒体进行了相关披露(公告编号:临2018-129号)。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律文书,该诉讼案件将于2022年6月29日进行聆讯。如若民银资本请求未获批准,则民银资本可直接划转公司质押给其的16%的新英开曼股权;如若民银资本请求获得批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明诚香港【包括明诚香港下属子公司新英开曼(西甲项目运营主体)、FMA(亚足联项目运营主体)等】将进入清盘程序,前述资产将由香港法院托管,届时公司除将丧失对前述资产的控制权外,公司也将失去体育版权运营业务。

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