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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购再多一点诚意

2022-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黄淑慧

◎记者 黄淑慧

今年以来,在股市遭遇震荡调整时,公私募基金纷纷启动自购。先有3月份公私募机构集体出手,以公司自有资金自购权益类产品。最近,基金经理“定投团”蔚然成风,多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在互联网平台公开自己的定投计划,并作为“团长”号召投资者进行基金定投。

无论是基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还是基金经理个人自掏腰包,都是在用真金白银表达对后市的信心以及与持有人共进退的决心。这无疑值得鼓励。但市场震荡调整中的自购行为,也引发了一些投资者的疑惑:基金销售低迷期出现的自购行为,是否更多的是一种自救式的营销行为?抑或是雷声大雨点小,形式大于实质?这些资金买入后,后续什么时候会赎回?是否能够提供更为公开、透明、规范的信息披露?

为了给投资者传递更为清晰和积极的信号,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不妨给自购行为增添一点诚意。

首先,增加自购行为信息披露的频率,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按照现有操作惯例,基金公司自购基金的情况,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归入“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基金情况”进行披露;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的自购情况则归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基金情况”进行披露,披露的是从业人员持有的总份额,以及高管和基金经理持有份额的区间值,并不涉及具体的自购时点和金额。但在新基金发行或者市场关键时点,为了促进销售或提振信心,基金公司会主动披露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的自购信息。关于自购信息究竟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行业内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近日,关于基金“定投团”信息披露是否合规的问题引发了一些议论。部分人士认为基金经理自购属于重要信息,应该通过信息披露的公告形式对全体投资者披露。相关基金公司对此也做了解释,认为这不属于强制性披露范畴。市场产生一定误解,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公众对于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与其让公众产生误解,基金公司不如索性适度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在定期报告之外,对自购行为进行更为及时和清晰的发布,这样既能充分保证持有人的知情权,也能加强与持有人的互动。

事实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其次,鼓励及时披露自购产品的赎回信息或者持仓的变动情况。目前来看,基金公司乐于披露“买”的信息,对于“卖”的信息往往希望“不被注意”。而对于投资者来说,相较于自购信息,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的赎回信息是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信息。往常投资者只能对定期报告里的前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得出相关情况。甚至,投资者发现,个别基金经理一边在高调自购新基金,一边在悄悄赎回老基金。这种信息之间的极大不对称,对投资者来说难言公平。如果基金公司能在定期报告里或通过其他方式给出一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提示性信息,无疑有助于获取投资者信任。

最后,鼓励高管和基金经理自购具有锁定期的产品或者承诺持有期限。近年来,为推动中长期资金占比的提高,监管鼓励公募机构开发各类具有锁定期的基金产品。3年期封闭期产品不断涌现,甚至行业内部分公司在筹划推出更长锁定期的产品。高管和基金经理将更大比例资金用于自购这类产品,或者承诺持有时间,自愿参与中长期锁定,无疑更具说服力,更能发挥“长钱长投”的表率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募基金行业相对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私募基金由于面向特定客户,信息披露机制各异,外界很难搜寻到私募管理人自购的实际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私募宣布自购的金额近30亿元。这些资金有没有到位、何时到位,实际上是比较模糊的。因此市场也在呼吁,私募自购信息也应该进行更为充分的披露,比如由托管机构出具自购确认材料、在产品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等,这些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

诚之所感,触处皆通。近一年多来,市场剧烈波动下的基金业绩回撤,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持有人对公私募机构的信任感。当下,建议基金行业以更有诚意的方式表达与持有人共进退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