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09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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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500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3.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10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完成回购,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066,260股,后续拟用于公司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2)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9月13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63名激励对象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3)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2022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19名激励对象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4)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0.25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500股股票进行注销,该2500股股票注销,已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债权人公告45天届满后开展注销工作,截至目前该股份尚未注销。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可转债于2022年6月13日摘牌,因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期间,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利润分配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328,690,121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2,500股后的股本为328,687,621股,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59,163,771.7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元(含税)。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28,687,621×0.18÷328,690,121=0.18。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328,687,621×0)÷328,690,121=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0] ÷(1+0)=前收盘价格-0.18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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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峰、王学勇、俞越蕾和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存放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286601)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