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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0版)

2022-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版)

应收账款保理是现代商业中普遍存在的融资方式,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保理公司,一般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类似于融资业务,其保理费率主要参考企业的融资成本,公司2018年与华夏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属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费率6%/年,与远东租赁开展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2年期保理费率15.67%(年化7.835%)。远东租赁提供的资金期限较长,保理费率略高于华夏银行,但整体与公司2018年的融资成本较为接近。保理到期后,公司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购回,保理合同完成。

保理公司开展的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属于应收账款的买断,是保理公司的常规业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风险较大,保理费率较高。公司2019年和2021年开展的两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费率分别为应收账款账面原值的34.5%和41.7%,该费率的确定是双方基于对应收账款规模、债务人情况、收款难度等的判断,出售金额与计提坏账后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基本一致。该业务的签署保理合同后,公司已经全收到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金额,并办理了资料交接,保理合同即已完成。从保理的费率、双方承担的风险收益、保理资金的回款结算来看,相关交易符合商业逻辑。

三、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和使用需求,说明持续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公司2018年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其实质是融资业务;2017年末,公司主要是1年期的短期借款,滚动融资压力较大,同时,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大,因此公司主动开展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2、2020年以后,公司货币资金充裕,公司于2019年和2021年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不是基于融资目的,而是对应收账款的主动管理。

四、核实报表附注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等表述是否准确,并作相应修订。

经核实,报表附注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等表述不准确。

结合上述情况,公司2021年度实施的是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公司在收到转让款的同时应转出处置部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及对应的坏账准备,此次转出的坏账准备不会增加公司的利润;仅有转出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计入损益,即本次出售实际影响公司损益仅有0.95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其从收回或转回调整至其他变动中,并进行说明,公司将2021年度报告中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应收账款(3)坏账准备的情况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3)坏账准备的情况

√适用 口不适用

说明:本期其他减少是处置新智道枢转出坏账准备。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口适用 √不适用

修订后:

(3)坏账准备的情况

√适用 口不适用

说明:本期其他变动主要情况为:一处置新智道枢转出坏账准备992,044.63元;二本期办理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转出坏账准备71,042,257.35元。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口适用 √不适用

【会计师回复】:

在新智认知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实施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获取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检查是否附有追索权条款;

2、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原因,是否存在商业实质;

3、了解公司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政策、账务处理,复核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获取应收账款保理台账,查看保理合同主要约定条款、转让价款支付日、保理利率、是否附追索权等事项;

5、针对应收账款保理台账中的保理回款,检查银行回单,核实回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对保理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对保理的业务内容进行了函证。

结合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相关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保理业务符合商业惯例;报表附注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等表述不准确。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2022-030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

三季度报告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追溯调整2021年半年度、2021年三季度报告中公司对出售新智道枢部分股权事项的会计处理,对公司 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33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已会同相关各方对《工作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核查落实,并就《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现根据公司回复及补充情况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追溯调整原因及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新智道枢(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1%股权转让予新智道枢创始人兼第二大股东王明光,并于2021年6月1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

公司2021年半年报编制时,上述股权变更过户已完成,王明光也按约定进度支付了首笔转让款,但在第二笔转让款已逾期的情况下,公司基于过往合作基础及王明光名下资产状况,对其未来现金流及还款意愿的判断偏向乐观,据此公司在半年报中确认了相关投资收益,并在三季报中延续这一逻辑。

公司对已前发生的逾期情况重视不足,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修订变化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二)2021年三季度报告修订变化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相关调整详见与本公告一起披露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新版)》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新版)》。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