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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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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3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23.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增加股东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具体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项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产品、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2-007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7月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国际创新谷8栋A座8楼公司培训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8日

至2022年7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适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持股凭证复印件。

(三)异地股东可以以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邮件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2年7月5日17:00,邮件内应附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成功。通过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

(四)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7月5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303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入场签到手续。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雷

联系电话:0755-82042719

电子信箱:ir@kiwiinst.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303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必易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成都市为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23.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必易微为“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成都市为“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将监督成都必易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成都必易微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必易微为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成都市为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必易微为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成都市为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作出,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作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