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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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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7版)

2022-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如需)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丰山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丰山集团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3.07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3079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发行人现有普通股总股本162,348,760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50万手。

16、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预计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四)债券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1]第 Z[850]号 01信用评级报告,丰山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

(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2,067.90万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应设担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具体如下: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自有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抵押物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107号),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抵押资产评估值为64,235.5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六)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本期可转债实施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期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7)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债券10%以上(含1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七)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1日。

(八)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上述费用为预计费用,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增减,费用总额将在发行结束后确定。

(九)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1、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所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受托管理相关事项

1、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泰联合证券的监督。2021年10月,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双方确认,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可能影响受托管理人公正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5、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募集说明书“附件三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法定代表人:殷凤山

董事会秘书:赵青

电话:0515-83378869

传真:0515-83378869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胡宏欣、王杰秋

项目协办人:赵岩

项目组其他成员:尹航、易博杰、周明杰

电话:025-83387706

传真:025-83387711

3、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负责人:颜克兵

经办律师:王澍颖、聂梦晖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65219696

4、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负责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佑敏、谢振伟

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5、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经办分析师:徐宁怡、朱磊(已离职)

电话:0755-82872333

传真:0755-82872333

6、资产评估机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22层

负责人:胡兵

经办注册评估师:杨可可、嵇刚

电话:025-83235010

传真:025-84410423

7、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8、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9、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

户名: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400001020920000601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股本总额为16,234.88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二、公司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公司组织结构图

公司现行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发行人直接控股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江苏丰山农化有限公司

2、南京丰山化学有限公司

3、上海丰山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4、四川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江苏丰山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殷凤山和殷平父女。截至2022年3月末,殷凤山先生持有公司6,772.55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41.72%,殷平女士持有公司823.99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08%,父女二人合计持股7,596.53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46.7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历情况如下:

殷凤山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7年生,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大丰县农化二厂厂长;1996年9月至2014年11月任丰山有限董事长;199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曾兼任草庙镇党委副书记,先后担任中共盐城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盐城市第四届、第五届、第七届人大代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曾获得“全国乡镇企业家”、“江苏省明星企业家”、“江苏省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现任公司董事长、盐城市第八届人大代表;兼任江苏省农药协会副会长、盐城市大丰区民营企业商会会长。

殷平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生,本科学历。历任公司保管员、营销办主任、工会主席、董事、总裁,曾任大丰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曾获得“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手”、“江苏省五一巾帼标兵”、“江苏省十大年度经济人物”、“盐城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并在2015中国职业经理人大会上荣获“2015中国杰出CEO(高级职业经理人)”称号。现任公司董事、总裁,盐城市第八届政协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会长、盐城市大丰区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22年3月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殷凤山和殷平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丰山集团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主要从事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原药、制剂及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形成了以除草剂为核心,杀虫剂、杀菌剂为补充的业务体系,建立了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研发部门为平台的高效研发体系,并已形成了“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中间体→原药→制剂”一体化研发生产模式。

公司建立了一整套包括研发队伍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保密以及研发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等在内的研发运行机制,并已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多为化学分析工程、产品毒理、工程设计、化学合成、安全生产工程、环境行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产品及其分类

公司产品涵盖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主要产品为氟乐灵、精喹禾灵、烟嘧磺隆、毒死蜱等四大系列产品:

此外,随着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投入及逐步达产,将有效提供氰氟草酯、炔草酯、三氯吡氧乙酸、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喹禾糠酯等除草剂产品,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化学农药制造(C2631)”。

(一)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由于农药产品的特殊性,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对我国农药行业发展进行监管的主要还包括产业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能如下:

2、农药行业监管体制

(1)生产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生产范围进行许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统一纳入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证载范围。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2)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农药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除外)。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产品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农业农村部颁发《农药登记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4)产品标准制度。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标准组成。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5)进出口管理制度。我国农药进出口依据《海关法》、《外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接受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农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4、行业主要的产业政策

(1)相关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发改委、农业农村部等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安全、低毒、高效的农药品种,限制和淘汰高毒、残留期长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农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2012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涉及支持、规范农药行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提出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

2010年8月26日,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提出引导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2)农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及江苏省相关政策

①农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2022年1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等八单位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未来农药原药生产经营将进一步集中,到2025年,农药生产企业数量由2020年的1,705家下降至1,600家以下,规模以上企业农药业务收入由2,280.6亿元增加至2,500亿元以上,农药经营单位由2020年的32.5万家下降至30万家。

“十四五”期间,我国农药产业体系将更趋完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对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着力培育10家产值超50亿元企业、50家超10亿元企业、100家超5亿元企业;园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产值提高10个百分点;力争50%的农药经营门店实行标准化经营服务。

同时,该规划明确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产品结构、推行绿色清洁生产等方式构建现代农药生产体系,其中明确在江苏有三个发展农药产能重点园区,分别为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淮安工业园区,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基地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未在其中,而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建地四川广安新桥化工园区为西南地区唯一的发展农药产能重点园区。产品结构方面,分为优先发展、适度发展和逐步退出三类,其中,发行人目前在产产品毒死蜱为适度发展类,其他目前在产产品均不属于适度发展和逐步退出类。

②江苏省相关政策

全球农药市场目前还是化学农药为主,生物农药为辅,尽管化学农药在稳定农业生产与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常生产仍面临着来自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因此江苏省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5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其中规定毒死蜱等产品属于限制类产品,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同时该文件对省内化工园区如下事项通过负面清单予以禁止,在重点地区、特定类别不得建设:1.设立新的化工园区,设立新的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2.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作为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

2020年11月,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全省列入整治的53家化工园区(集中区)有24家被取消定位,最终只保留了29家,其中有14家化工园区和15家化工集中区,约45%的园区被取消定位。被取消定位的园区将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发行人所在的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已被定位为14家化工园区之一,属于被保留的化工园区。

2021年9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江苏省“十四五”化工产业高端发展规划》,明确根据江苏省各地区发展条件和化工产业发展特点,化工产业布局总体划分为沿江/沿湖产业区、沿海产业区、苏北产业区三大部分。其中,公司所在的盐城市在沿海产业区内;该规划还指出要升级发展传统精细化工产业,农药领域,要加快向前端创新药研发,占领制高点;要争取更多终端市场,实现规模优势;发行人所属的盐城市依据规划要依托沿海发展机遇和广大的发展空间,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提升原药及中间体制造业规模,最终在省域内形成有梯度、分层面、可互补的产业链、产品群。

(二)农药概述

1、农药的定义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在稳定农业生产与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农药的分类

农药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和标准对农药进行划分:

(1)按毒性,农药可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及微毒五类。

(2)按防治对象,农药可分为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其中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占比较高。

(3)按性质不同,农药可以分为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化学农药是通过化学反应制成,可根据成分进一步分为无机农药和有机农药;生物农药来源于生物及其基因产生或表达的各种生物活性成分。

(4)按能否直接施用,农药可以分为原药和制剂。原药是以石油化工等相关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合成技术与工艺生产或生物工程制造而成,一般不能直接施用。原药作为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其核心技术为化合物合成技术。制剂是在农药原药基础上,加入适当的辅助剂(如溶剂、乳化剂、润湿剂、分散剂等),通过加工、生产制得的具有一定形态、组成及规格的产品,可销售给客户使用。制剂配方的合理性、助剂的应用和复配工艺过程的控制对药效有着重要影响。

3、农药的地位和作用

人口、粮食仍然是进入21世纪后摆在人类面前的突出问题。要解决好世界粮食安全问题,就必须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确保农业丰收,农药则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农药研发生产对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确保习总书记提出:“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而且要装自己的粮食”的重要环节。

目前,农药在有效防控病虫灾害、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水缺乏、农作物复种指数高、耕地利用强度大,病虫草害多发重发频发。常年发生有害生物有1600多种,严重危害的近100种,需要防治面积70多亿亩次,特别是防治蝗虫、草地贪夜蛾、稻飞虱、小麦赤霉病、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迁飞性、流行性病虫害的手段主要还是依赖农药。现代生物育种包括的转基因技术虽然可以相互协同,优势互补,但也依然不能完全替代农药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农药的发展对保障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测算,不用农药平均每年可造成粮食损失30%-40%。目前,我国粮食生产连续6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农药功不可没。同时,农药在保障其他农产品生产,以及林业、草原和卫生害虫防控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资料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http://www.ccpia.com.cn)

(三)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趋势

1、行业整合加速,推动我国农药产业集聚

我国农药产能、产量处于世界前列,但产业集中度低、企业数量多,大部分规模小,产能过剩、贴牌销售,处于价值链低端。不少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多、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环保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针对现状,国家利用产业政策引导,大力推进企业间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

2017年6月,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农农发[2017]4号),强调要制定政策,积极培育大企业集团,支持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质量效益。力争用3-5年时间,兼并重组一批中小农药生产企业,退出一批弱小农药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大型农药企业集团,提升农药企业竞争力。

未来,集约化、规模化是农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环保压力加大,我国农药行业正进入新一轮整合期。技术领先、机制合理、经营灵活的企业将成为行业整合的主导力量,通过行业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

农药一般分为原药和制剂,原药是以石油化工等相关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合成技术和工艺生产或生物工程制造而成,一般不能直接施用。原药合成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规模较大。

在原药的基础上,加入适当的辅助剂(如溶剂、乳化剂、润湿剂、分散剂等),通过加工、生产制得具有一定形态、组成及规格的制剂产品,制剂直接应用到农业生产。制剂的产品质量和使用量与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稳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制剂企业通过产品的深加工,掌握销售渠道资源,盈利水平逐步提升,部分实力较强的原药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也开始进入制剂领域;而部分制剂企业也加快向上游原药领域延伸,积极获取行业竞争的主动权。随着行业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未来国内农药行业将呈现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3、生产工艺优化,创新水平提升

由于创制农药开发成本高、难度大,国内农药企业难以承担巨额的新化合物创制费用,在产品研发上以次新化合物仿制为主,主要生产后专利时期的农药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仿制类农药企业的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原药合成工艺水平与制剂创新能力两方面。

对于化学农药原药生产,其核心技术为化合物合成技术,由于原材料、合成方法的差异,可研发设计不同的工艺路线进行生产,并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最终影响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秀的原药企业通过对化合物合成技术的不断优化和突破,提高工艺路线效率,从而形成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

一个农药品种的成功,离不开农药制剂的创新。而制剂的技术创新关键在于新剂型开发和加工技术研究,主要特点在于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提高产品防效,降低生产成本,达到对环境安全的目的,还可以提高作物产量。目前,我国制剂生产技术较落后,生产连续化、自动化程度低,平均每种原药只能加工七八种制剂,而发达国家的每个农药品种可加工成十几种甚至几十种制剂。

随着行业整合加速以及环保压力加大,我国农药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高,这将有利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4、生产过程绿色化,产品向高效、低毒、环境友好、水性化方向发展

在绿色可持续发展成为今后主攻方向的背景下,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推广和普及高效、低毒、安全、环保的农药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种植业生产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品种名录》等针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的相关制度陆续出台,有效引导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投放市场,规定禁限用农药品种范围,将高毒、低效、高残留农药淘汰出市场。

同时,农业部还出台了对低毒农药使用的补贴政策,引导种植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在农药登记环节,对于影响环境安全和危及农产品安全的农药品种,实行一票否决制。

未来,在高效新农药大量出现、施药技术进步及环保要求更加严格的背景下,农药剂型的发展将趋向精细化、环保化,水乳剂、水分散粒剂、水悬乳剂、微乳剂、可溶性粉剂、微胶囊等新型农药剂型将逐步兴起。

5、下游集中用药形成趋势,对农药经营模式产生影响

受农业生产极度分散、小型化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的农药用药情况也呈现明显的分散、单户量小的特征,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政策落地,自然村将逐渐减少,土地的使用和耕种将逐步集中,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趋势使集中采购、集中用药、统防统治成为趋势。

在此背景下,农药制剂企业的销售模式也将发生转变。原一家一户、分散购药的格局将被打破,农药施药主体将由农民个体逐步向种植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转变。国内现有的农药经销商也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村级及部分乡镇级经销商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退出农药经销市场,大大缩短厂家与终端用户之间的经销层级,甚至出现厂家与种植大户的点对点直接销售,并由厂家提供机械化植保服务的模式。

(四)行业的竞争格局、市场化程度及利润水平的变动情况

1、行业竞争格局与市场化程度

目前,全球农药行业国际分工业已形成,国际农化巨头拥有技术、品牌、渠道优势,主要专注于具有新活性成分的农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品牌及销售渠道建设,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日益成为后专利时期农药原药产品的生产基地。目前,我国农药企业大致可分为原药企业、制剂企业和原药制剂一体化企业三大类,国内农药行业的竞争主要体现为这三类企业间的竞争。由于原药与制剂产品在农药产业链中的位置、技术特点、客户群体、销售模式等方面不同,上述三类企业在竞争策略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原药行业体现技术密集的特点,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获益更大。原药企业的客户主要为制剂生产厂商或其他原药生产企业,客户数量少且对产品鉴别能力较强,同时国内原药企业主要为仿制农药生产企业,难以通过产品的差异化战略获取竞争优势,因此市场竞争主要围绕产品质量与成本展开,具备稳定质量且成本优势明显的企业往往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此外,原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规模优势能有效降低产品成本。因而,技术及规模优势是决定原药企业竞争胜负的关键因素。

制剂行业主要体现为企业营销实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竞争,拥有完整营销渠道和品牌优势的企业将成为最终的胜利者。制剂企业的客户主要为农药经销商、农资服务站等,最终用户为广大农户,客户数量众多且对产品鉴别能力较弱。由于国内农药制剂品牌众多且剂型复杂,终端用户往往缺乏农药专业知识,通常以经验为导向进行选购,另外其购买行为容易受农药经销商或农资服务站的宣传引导,因此销售渠道和服务水平是制剂企业的竞争焦点。

原药制剂一体化企业则需兼顾原药产品与制剂产品的市场竞争特点,一方面原药业务需具备质量与成本优势,另一方面制剂业务需具备服务与渠道优势。与单纯的农药企业或制剂企业相比,一体化发展的企业具备产业链优势,通过制剂发展拓展了盈利空间,通过原药发展提高了行业主动权,最终提高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机会,产业链一体化程度越高的企业竞争优势越强。

2、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

我国农药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受到产品结构、工艺路线、管理水平以及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企业之间的利润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并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行业内具备产品优势、研发优势、规模优势、服务与品牌优势的企业,凭借自身研发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改进工艺路线,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并拥有完善的销售渠道,凭借技术服务、产品应用示范效应树立的良好品牌形象,保障了销售收入的稳步增长,并获取较高的利润水平。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农药行业719家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总计2,660.52亿元,同比增长5.6%;主营业务收入2,146.43亿元,同比增长4.8%;利润总额达到197.80亿元,同比下降0.2%,其中,化学原药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同比增长26.8%。2020年全国农药行业693家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总计2,815.67亿元,同比增长5.9%;主营业务收入2,280.58亿元,同比增长6.1%;利润总额190.62亿元,同比增长0.5%,其中,化学原药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8%,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同比下降5.5%(资料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www.ccpia.org.cn)。

2019年以来,受部分地区不利的天气条件、美元汇率的强势和中美贸易战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球范围内的农药价格持续走低,在此背景下国内农药原药价格指数整体回落。进入2020年,新冠疫情导致一季度开工受限,供应链运行受阻,对农药行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从指数表现来看,由于全球性市场需求持续低迷,2020年上半年农药价格指数在延续上一年度平稳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下行;三季度国内市场稳定运转,但外贸转内销加剧市场竞争,价格回落;四季度受原材料供应紧张价格上涨影响,成本增加,价格呈上扬态势。

同时由于农药行业具体产品较多,不同产品受到市场需求、生产供给、材料成本、三废处置费用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农药产品利润变动趋势不尽相同。

(五)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1、行业准入壁垒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日趋严格,农药企业审核门槛也逐步提高。2014年12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2014年第二批不予备案新增农药生产企业的函》,明确了原则上不新增农药生产企业备案。

2、技术和人才壁垒

农药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化学、植物保护学、生物学、环境科学、毒理学等跨学科配合。对于国内农药企业而言,其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生产工艺的改进和创新,因此进入本行业需要有多年研发经验和运行经验的积累,需要大量有经验的复合技术人才作为保障,缺乏相关技术和人才积累的企业较难进入本行业。

3、市场先行及品牌壁垒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较低,农业生产活动以分散的农户为主,其对农药的选用主要依赖经验以及零售商的指导,因此对于国内制剂销售企业而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在目标市场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并积累一定的客户群体,现有企业先行优势明显。

对于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而言,其下游客户主要为知名农药企业,该等企业出于对自身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的考虑,在原药采购上非常关注原药产品质量,因此具备稳定生产工艺且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原药生产企业能够与其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考虑到产品品质、供应风险以及产品重新登记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一旦确定原药供应商,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从而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先行壁垒。

4、环保壁垒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4年我国政府对《环保法》进行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农药行业及其所属化工行业的特点,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成为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之一,各地方政府先后启动了严格的环保核查。目前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农药企业达不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的农药企业将无力支付日益提高的环保成本,逐步退出。环保投入成为进入农药行业的重要壁垒之一。

5、资金壁垒

农药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现代农药行业发展过程中,大型的农化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于研发、生产全自动化控制、大型化装置及先进的环保设施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因此企业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对业务开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在农药行业中实现较大发展。

同时,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无论是新入企业还是已有企业,都必须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和支撑,才能与现有农药企业在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展开竞争,因而农药行业存在较大的资金壁垒。

6、管理经验壁垒

农业生产天然的季节性及突发的病虫草害导致农药市场存在大量的临时性需求,近年来全球气候紊乱和极端天气现象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影响。订单在全年呈现出不规则的变动趋势,也迫使农药生产企业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尤其是短时供货能力,这对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出口型原药企业来说,产品销往境外主要用于复配制剂,订单主要来自国外的大型农化企业,生产企业的管理经验直接决定其供货能力,而供货能力也是成为境外客户合格供应商的主要考察标准之一。因而,农药行业存在较大的管理经验壁垒。

(六)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而农药作为不可或缺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主要围绕“三农”问题展开,始终坚持农业基础地位毫不动摇,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鼓励发展安全、低毒、高效农药,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此外,我国还对农药、化肥等支农产品实行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农药产业及农药新品种、新制剂,对促进农药工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刚性需求潜力巨大

农药是农业生产的必需品,由于农产品刚性需求强,较少受宏观经济影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加重、人口增长、病虫草害发生频繁、生物燃料推广以及国际游资投机因素等综合影响,农产品平均价格呈现上涨趋势,为缓解全球粮食危机压力,各国将更加重视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从而带动农药需求增加。

(3)行业整合加速,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农药行业属于资本与技术密集型行业,行业整合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由之路,业内兼并重组也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农药企业众多,市场分散,产品同质化、技术装备低端化严重,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绝大部分企业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也难以适应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多项农药产业政策均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以原药企业为龙头,建立完善的产业链合作关系,促使农药工业朝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技术领先、机制合理、经营灵活的企业将成为行业整合的主导力量。

(4)高毒农药退出市场,为低毒农药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近年来,国际上通过实施国际公约,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国际贸易,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不断采取禁限用措施。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多种高毒农药,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未来,对于品种结构良好的优势企业来讲,高毒农药退出市场为低毒农药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5)环保要求提高,有利于环保优势企业发展

随着社会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农药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日益引起关注。我国《“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行绿色清洁生产。按照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原则,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促进农药生产清洁化、低碳化、循环化发展……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动现有环境问题整改,促进农药绿色高质量发展。此外,《环境保护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大幅增加企业环境污染处理成本。未来,技术含量低、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和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将逐渐失去生存空间,这将有利于环保达标、工艺先进的农药企业的发展。

(6)专利农药集中到期,给仿制企业带来巨大机遇

从专利的角度,可以将农药产品分为专利产品、专利到期产品和非专利产品。农药研发通常需要8-10年时间,其后就是长达20年左右的专利保护期,专利过期后,仿制企业通过工艺优化、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提高产品使用量。专利过期农药通常有15-20年的黄金周期,部分专利农药的集中到期,将给仿制企业带来巨大机遇。

2、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药品种仍以仿制为主。由于企业规模小、盈利水平低、资金实力弱、技术人员缺乏等因素,不能支持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农药自主创新。绝大多数农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导致品种档次低、基础研究薄弱,新农药品种发展缓慢,产品开发后劲不足。小规模企业更存在技术装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低,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

(2)产品结构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高毒农药的取代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个别品种因农业生产需求以及没有好的替代品种仍在使用。在特殊用途的杀菌剂领域,特别是用于水果、蔬菜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的杀菌剂品种较少。与此同时,我国农药行业的部分品种产能却又严重过剩。由于我国农药生产目前仍以专利到期品种为主,部分大宗、热点品种产能过剩,多家企业生产同一个品种,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再者,剂型结构不合理,新型农药助剂、新剂型开发滞后,制剂产品中乳油产品占比相对较高,缺乏环保型、节约型的水剂、油悬浮剂、微囊剂等新剂型产品,新剂型和传统的乳油产品比例失调严重。

(3)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农药产品出口

目前,我国农药出口以低附加值的原药、中间体和制剂产品出口为主,且市场主要集中在亚洲、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与地区。此外,发达国家还设置技术壁垒,采取提高进口产品技术指标、登记标准等措施来限制农药产品的进口,而我国却缺乏与之相抗衡的技术标准和精通国际贸易法则的高端人才,企业间联合力度较小,导致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有一定难度。

(七)行业的经营模式、技术水平及特点

1、行业的经营模式

(1)技术开发模式

由于单一农药产品在长时间使用之后,其防治对象有可能会逐渐产生抗性,从而使该农药产品防治效果下降,因此新产品的研发一直是各大农药厂商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农药开发难度大,新产品的开发动辄需要数亿美元,国内农药企业规模较小,无法承担巨额的开发费用及开发失败的风险,还受限于技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处于被动的仿制阶段,主要是以制造专利已过期或非专利的农药品种为主。在实际的技术开发方面,国内大多数农药企业通常针对后专利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紧密跟踪,在适当时候通过引进、消化、吸收等方式来掌握相应的技术,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对生产工艺的持续改进和部分创新。

(2)运营管理模式

虽然不同的工艺路线可以生产出同一种产品,但在产成品的纯度、环境污染程度以及生产成本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最终影响到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而,优质的农药产品除了需要相对完善的工艺设计,还需要企业具备科学高效的运营管理能力。

实际上,在运营管理方面,农药企业一般会对原药和制剂生产进行分类管理:原药产品通常具有较稳定的市场渠道,因而原药生产比较注重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内部管控;制剂产品直接面对用户,用户需求是制剂生产的重要考虑因素,因而除了注重内部管控以外,制剂生产更加注重效率、规模、品牌等方面的管理。

(3)市场开发模式

总体来看,我国农药企业大致可分为原药企业和制剂企业两大类,原药企业的最终客户通常为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下游制剂厂商或大型跨国公司,而制剂企业的终端客户为广大农户,因而原药企业的竞争在于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制剂企业的竞争在于品牌和渠道。

具体来看,在市场开发方面,原药企业的客户相对集中,具备一定的市场鉴别能力,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同时也便于集中协调和管理,客户关系的稳定性较强;制剂企业的终端客户较为分散,产品需求也呈现出分散、差异、多样、易变等特点,由于国内农药制剂品牌众多且剂型复杂,终端用户通常以经验为导向进行选购,并且容易受到农药经销商或农资服务站的宣传引导,因此销售渠道和服务水平是制剂企业的竞争焦点。

因而,对于农药企业来讲,需要通过提升工艺技术的先进性与独特性、改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提升产品质量等多个维度来赢得原药客户的信任,同时也需要通过改进销售模式、完善销售渠道、提升服务水平等多个维度来赢得制剂客户的口碑,从而获取利润。

2、行业的技术水平及特点

农药行业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新药创制能力、原药合成工艺以及制剂配制技术三方面。其中,新药创制对技术依赖性最强,要求企业具备极强的研发创新能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农药企业缺乏技术研发能力,难以自行研发、生产新型农药;在原药合成工艺方面,我国农药企业主要引进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比较缺乏;在制剂配制技术方面,我国农药企业对作物、病虫草害缺乏专门研究,对化合物药性的把握也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剂型局限、产品同质化程度比较严重。

从装备水平来看,国外农药生产普遍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实现了高度自动化,产品收率高、质量稳定。而我国多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总体上还处于单缸、间歇、手工操作的技术水平,在微机自控、高效催化、高度纯化、定向主体合成、生物技术应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差较大,这也造成我国农药产品的质量稳定性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较为严重。

(八)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1、行业的周期性

农药是农业生产的必需品,刚性需求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小,属于弱周期性行业。随着人口增长、消费升级、生物能源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粮食需求量将不断增加,而实现农业增产离不开农药、化肥和先进种植技术的推广。因此,长期来看农药行业的刚性需求较强。

同时,病虫灾害的爆发以及自然气候的巨大变化将对农药或某种农药的需求产生较大影响。病虫害的发生与成灾是一个动态的自然演变过程,由于农作物与有害生物处于同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生态环境,这就决定了有害生物发生的复杂性和突发性。一般情况下,干旱可能减少除草剂的需求量,但可能使杀虫剂、杀菌剂用量上升;气候变暖将增加虫害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杂草的生长,使得杀虫剂、除草剂的需求量上升。

2、行业的区域性

通常而言,不同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耕种习惯决定了不同地区种植结构的差异,造成病虫草害危害的程度不同,导致常用药品种以及集中度的差异,使农药生产和消费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

我国农药生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集中分布在经济较为活跃的长三角等区域,主要为山东、江苏、浙江等化工产业集聚的省份。

3、行业的季节性

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农药制剂产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我国每年上半年是农药生产的高峰期,3-9月是农药使用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农药销售的主要季节;对农药原药产品而言,由于其下游客户主要为制剂生产厂商或其他原药生产企业,并不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因此农药使用的季节性变化对其影响相对较小。从全球市场看,单一市场季节性较为明显,但南北半球季节、自然条件的差异使得不同市场的季节性影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全球市场的季节性并不明显。

(九)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系

1、化学农药产业链

精细化工中间体、农药原药合成和农药制剂复配构成完整的农药产业链,农药制造业处于化工产业链的末端。行业上游为无机原料(黄磷、液氯等)和基础石油化工原料(甲醇、三苯等)行业,最终源头为石油产业;行业下游主要的消费领域是农、林、牧业生产和卫生防疫领域。化学农药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系示意图如下:

2、农药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

(1)农药行业与上游行业的关联性

原药合成及制剂生产企业的上游为精细化工中间体、石油化工原料生产企业,所需原材料最主要来源于石油和化工产品,如三聚氯氰、异丙胺和一乙胺等,一般都能获得稳定的大批量供应。

农药行业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与石化行业周期规律性波动相关,石油和化工产品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原药企业的生产成本。由于国内农药主要以后专利期的仿制产品为主,缺乏专利保护,产品竞争激烈,一旦上游基础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将通过提升成本的方式传导到农药行业,进而影响本行业毛利率水平。

相较而言,制剂主要以原药为原材料进行加工与复配,而水基化制剂的推广减少了对化学有机溶剂的需求,因此相对原药生产而言,制剂的生产成本受石油化工产品价格波动影响相对较小。

(2)农药行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及农产品贮存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下游行业关联度较高。目前我国90%的农药用于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非农业用途农药占10%左右。同时,全球人口增长、农产品消费升级以及生物能源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未来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并间接影响着农药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3、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农药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影响

(1)上游行业发展状况对农药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影响

石化和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石油化工生产大国,成品油、乙烯、合成树脂、无机原料等重要大宗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且具有较低的生产成本,农药行业通常可以得到稳定的原料供给。

(2)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农药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影响

农业属弱周期性行业,其需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农产品消费升级及生物能源的发展持续增长。在耕地面积有限的前提下,未来农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种植技术和应用技术的改进,从而推动农药产业的持续发展。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一)公司的竞争地位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拥有完整的农药研发、生产与销售产业链,实现了“精细化工中间体+原药+制剂”业务的全面发展。

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已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二)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

在主要产品细分市场,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基本情况如下:

由于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大多数未登陆公开的证券市场,因此,仅能从少数公开渠道(相关企业的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协会的公开数据)获得有限的资料,无法准确获取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1、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本6,3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山东省青岛市,该公司主要从事农药、肥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生物农药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高效农业开发等服务,主要产品包括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植物营养产品等。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年定期发布的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企业榜单,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12亿元、13.02亿元和15.24亿元。

2、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12,5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滨州市,该公司拥有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三大农药类别,能够合成原药品种30多种,制剂加工品种多达100多个。

3、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11年5月,注册资本12,0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山东省博兴县,该公司主要从事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原药、制剂及农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同时兼营植物营养剂、农药软包装业务,主要产品包括除草剂、杀菌剂和杀虫剂。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年定期发布的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企业榜单,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58亿元、14.62亿元和17.40亿元。

4、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册资本36,0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安徽省肥东县,该公司以农药制剂为基础,原药产品为支柱,新型肥料、精细化工为辅,主要产品包括除草剂、杀虫杀螨剂、杀菌剂、种衣剂、微肥和精细化工中间体。根据其控股股东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13)在市场的公开信息披露,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至202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9.75亿元、11.28亿元和13.29亿元。

5、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盘锦市,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除草剂生产厂家,主要产品包括了莠去津原药、精喹禾灵原药及各种相关制剂。

6、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本5,38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该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原药、制剂、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外贸工作。主导产品为高效环保型除草剂烟嘧磺隆、苯磺隆、环磺酮和新型广谱杀菌剂丙硫菌唑等农药原药及其相关制剂产品(证券代码:831006)在市场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其2018年至202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4.15亿元、5.18亿元和6.57亿元。

7、淄博新农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淄博新农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0年11月,注册资本7,141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淄博市,该公司主要从事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等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烟嘧磺隆、乙羧氟草醚、精喹禾灵等。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年定期发布的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企业榜单,淄博新农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16亿元、5.24亿元和6.20亿元。

8、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1年6月,注册资本58,077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江苏省南京市,该公司致力于绿色生命科学产业,以环保新农药为主业,以农资连锁、国际贸易等现代服务业为支撑,产品范围涵盖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动物营养和三药中间体等系列。根据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25)在市场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其2018年至202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59.08亿元、46.14亿元和40.22亿元。

9、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5年12月,注册资本15,6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浙江省仙居县,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农药原药、制剂及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三唑磷、毒死蜱、噻唑锌等原药及制剂以及其它农药中间体。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942)在市场的公开信息披露,该公司2018年至202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9.67亿元、10.86亿元和11.94亿元。

10、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4年1月,注册资本36,0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湖北省随州市,主要从事PVC热稳定剂及农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毒死蜱、化工中间体、环保高效热稳定剂等。根据其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及2019年销售收入分别为19.61亿元、24.77亿元;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年定期发布的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企业榜单,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湖北犇星农化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为5.25亿元。

11、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江苏省灌南县,该公司为国家定点生产农药的大中型现代化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及化工产品等五大类数十个品种。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年定期发布的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企业榜单,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7.05亿元、42.61亿元和46.98亿元。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研发和技术优势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为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公司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先后建成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丰山)手性农药工程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从而保证了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活动的顺利推进。

公司自创立以来,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农药工艺技术的研发实践,已建立了一整套包括研发队伍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保密以及研发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等在内的研发运行机制。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获授权发明专利17项,氟乐灵原药和精喹禾灵原药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公司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研发和技术优势。

2、产业链优势

公司的产品结构涵盖了精细化工中间体、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产品。一方面,公司充分利用自产原药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制剂产品,当上游原药市场紧俏时,公司生产的原药可优先供应制剂生产,避免出现原药供应受制于人的情形,因而原药业务的发展为制剂业务提供稳定可靠的原料保证,有效保障了制剂业务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制剂业务又有助于公司原药产品的推广,公司拥有完善的制剂销售渠道及完备的技术服务体系,制剂产品在用户中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部分原药直接用于制剂产品的生产,有利于公司原药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销售方案,当中间体利润水平较高时,公司在满足制剂生产需求的前提下销售精细化工中间体,从而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