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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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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26日证监许可[2022]883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南华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将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投资者亦可通过前述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中期票据、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简称:南华瑞诚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15851

(三)基金类别和运作方式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直销中心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公司网址:www.nanhuafunds.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4、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销售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

(二)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开户时需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加盖银行公章和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公章;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8)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9)加盖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如业务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有权部门的批复等(如有);

(10)《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调查》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11)《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声明身份文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2)《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投资者须签署《普通投资者风险揭示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风险揭示函》(购买高风险产品时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签署)。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投资者可自T+2日起在直销机构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到账。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02000 04119 02732 1952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住 所: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坚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7日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真:010-58965908

联系人:吴海燕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真:010-58965905

联系人:张艳梅

电话:010-58965981

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 真:010-58965908

联系人:楼栋楠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61638451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6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0-55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