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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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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7版)

2022-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对于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安排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的承诺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股东芯源投资、天童芯正、天童芯国、天童芯民、天童芯泰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对于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安排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持股比例5%以上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科算源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科百孚、横琴利禾博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工投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公司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鼎晖祁贤、鼎晖华蕴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账户登记及股份锁定期限手续。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持股比例5%以下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持股比例5%以下的其他股东深圳芯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持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全体持股且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胡伟武、范宝峡、张戈、高翔、谢莲坤、杨梁、杨旭、李晓钰、曹砚财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和减持安排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持股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胡伟武、范宝峡、高翔、张戈、杨旭、杨梁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和减持安排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实际控制人亲属的相关承诺

1、应伟的承诺

应伟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胡伟武之兄,同时为中科百孚、鼎晖华蕴穿透至自然人后最终受益人之一,按照各层级股权比例穿透后间接计算,间接持有发行人374,709股股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应伟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1)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取得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对于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第一条承诺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在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374,709股股份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安排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承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云南信托-云晖2号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唯一委托人、受益人为应伟,间接持有发行人374,668股股份,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就应伟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1)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应伟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374,668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内均不以任何方式向应伟支付来源于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收益。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应伟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应伟间接持有的发行人374,668股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前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应伟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后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374,668股股份时,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安排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制订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B、每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应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公司控股股东应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提前书面向公司提交。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4)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提前书面向公司提交;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的30%;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6)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后,方可聘任。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股价。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条件触发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该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2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附件”之“附件二、(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附件二、(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龙芯中科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童芯源承诺:

“1、本公司保证,龙芯中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保证,如龙芯中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龙芯中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伟武、晋红承诺:

“1、本人保证,龙芯中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人保证,如龙芯中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龙芯中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贯彻研发、市场、生产等规划,实现主营业务的加速开拓和公司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公司将继续贯彻“纵深发展,边缘扩张”的经营方针,在巩固目前主营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推动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积极向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拓展,并积极探索结合区域特点拓展特色业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研发方面。公司将根据“平台为本,品质优先”的要求加大平台化建设力度,通过持续加大科研投入,进一步结合市场需求拓展公司产品,形成系列化的专门产品,并加强CPU配套芯片的研发,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服务的核心竞争力,确立及加强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地位,并不断提高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

2、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战略重点和核心任务。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结合公司实践进行管理改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能力,向生产和管理要效益,多方面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与晋升体系,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为了实现未来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公司将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加强专项管理、专业技术等核心人才队伍建设,从招聘源头提升人员素质,公司内部加强多层次多方位的业务培训,从知识跨度、能力层次、思维特点、品格特质等多方面标准提升技术骨干和干部的能力,提升公司的人才素质结构和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具体条件、现金分红比例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童芯源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则精神,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伟武、晋红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则精神,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接受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若本人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或新的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了《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章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2、如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导致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制度的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之信息披露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童芯源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伟武、晋红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龙芯中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竞天公诚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调减或暂停发放其当年的薪酬或津贴;

3、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童芯源承诺:

“本公司作为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或“公司”)的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龙芯中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伟武、晋红承诺:

“本人作为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龙芯中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调减或暂停从龙芯中科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龙芯中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调减或暂停从龙芯中科领取薪酬或津贴;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情形除外。”

九、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指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天童芯源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止,除龙芯中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损害龙芯中科利益的、且与龙芯中科主营业务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除龙芯中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任何损害龙芯中科利益的、且与龙芯中科主营业务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龙芯中科认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了损害龙芯中科利益的、且与龙芯中科主营业务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则本公司承诺,将以停止经营与龙芯中科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商业机会让渡给龙芯中科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承诺书在本公司作为龙芯中科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伟武和晋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止,除龙芯中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损害龙芯中科利益的、且与龙芯中科主营业务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除龙芯中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任何损害龙芯中科利益的、且与龙芯中科主营业务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龙芯中科认为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了损害龙芯中科利益的、且与龙芯中科主营业务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则本人承诺,将以停止经营与龙芯中科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同或直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商业机会让渡给龙芯中科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龙芯中科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童芯源: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芯中科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2、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财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3、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龙芯中科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伟武、晋红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芯中科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2、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公司的财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3、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龙芯中科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芯中科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2、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财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3、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龙芯中科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

(上接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