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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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
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公告

2022-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2-025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

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2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媒体披露的《京沪高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05)。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6月23日,公司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局集团公司)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局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同内容

(一)《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1.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公司委托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运输组织管理;(2)运输基础设施管理;(3)运输移动设备管理;(4)运输安全管理;(5)运输收入管理;(6)铁路用地管理;(7)统计管理;(8)卫生防疫管理;(9)运输关联业务管理;(10)其他内容。

2. 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 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1)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进行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

(2)双方执行行业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工作。

(3)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月在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4. 委托运输费用标准

经双方协商确认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和结算单价如下(不含税):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本合同期内不再变更。结算单价以2021年度单价为基数,自2022年度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结算单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按照6.275%增长执行。

5. 采取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上一轮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建立的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了受托单位在能耗管理上的积极性,实现了能耗可控。本轮合同继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2018年能耗数作为新的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能耗考核基数,其中北京局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用水为628738吨,生产用电为12817万度;济南局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用水为861478吨,生产用电为4999万度;上海局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用水为3732310吨,生产用电为17386万度,生产用气为89561吨。

(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

1. 基本原则

(1)执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客站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京沪高铁品牌,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确保依法规范运作。

(3)尊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4)遵循“共同招标、共赢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提高客站资产营运效益,做强做大客站商业服务业。

2. 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1)委托经营范围: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北京南站、廊坊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沧州西站、德州东站、济南西站、泰安站、曲阜东站、滕州东站、枣庄站、徐州东站、宿州东站、蚌埠南站、定远站、滁州站、南京南站、镇江南站、丹阳北站、常州北站、无锡东站、苏州北站、昆山南站和上海虹桥站等24个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

(2)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 收益分配

(1)受托方应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受托方向公司实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6.275%增幅比例确定。

(2)受托方按季度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受托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