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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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2022-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3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票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2-006),公司董事长黄海粟女士自首次增持日2022年3月24日起未来6个月内,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拟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累计增持600,000股~1,000,000股(含2022年3月24日已增持的股份数)。

●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黄海粟女士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42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股票已超过增持计划区间下限的50%,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 相关风险提示: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022年6月24日,公司收到黄海粟女士发送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进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及增持情况

(一)增持主体:黄海粟女士,为公司董事长。

(二)增持情况:黄海粟女士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42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海粟女士共持有公司股票42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计划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

(二)增持股票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

(三)增持股票的数量:拟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累计增持600,000股~1,000,000股(含2022年3月24日已增持的股份数)。

(四)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具体增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黄海粟女士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五)增持股票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六)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3月24日起未来6个月内。

(七)增持股票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黄海粟女士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42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股票已超过增持计划区间下限的50%,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黄海粟女士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黄海粟女士增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3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详见:临2018-003、2018-008号公告)、于2019年4月1日签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详见:临2019-012、2019-020号公告)。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上海中能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全部股权转让款。(详见:临2021-009号公告)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中能发来的《通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据公司与上海中能2017年12月29日签署的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博雅干细胞80%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及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上海中能已按相关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022年6月20日,博雅干细胞已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的股东已由公司变更为上海中能。

二、关于公司与许晓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许晓椿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119号民事判决(详见:临2021-034号公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经最高院主持调解,公司、上海中能与许晓椿达成调解协议,最高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最高法民终48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上海中能确认许晓椿无需承担博雅干细胞2017-2018年业绩补偿义务,且不再就《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许晓椿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许晓椿确认公司及上海中能无需承担其在(2018)宁民初119号案中反诉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且不再就《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及上海中能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3、公司、许晓椿及上海中能共同确认,各方就《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再无争议。

公司已收到最高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并经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博雅干细胞80%股权已于2022年6月20日变更至上海中能名下,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2-03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在公司内部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6月15日一2022年6月24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结合核查结果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在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激励对象名单中未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