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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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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正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A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股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弘业期货A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A股上市三年内适用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以下简称“稳定A股股价方案”)。该议案于2021年5月14日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稳定A股股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本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A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在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②如果公司采取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公司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③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下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但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④如果公司采取其他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应在本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⑤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2)控股股东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本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公司公告的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有权监管机构批准的,则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在符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资金(以下称稳定股价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③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方案。中止实施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增持方案。

④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并且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上述第(1)项和第(2)项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按期公告或者公告的方案未能获得有权监管机构批准的,则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在符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

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③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方案。中止实施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增持方案。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并且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3、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方案实施,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披露具体原因。

(2)如本公司控股股东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出股票增持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披露具体原因。

(3)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出股票增持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披露具体原因。

4、其他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境内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3)本方案在其有效期内自动适用于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本方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5)本方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方案进行修改时,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方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经弘业期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稳定弘业期货A股股票价格的义务。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本公司领薪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公司领薪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经弘业期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的规定,履行本人稳定弘业期货A股股票价格的义务。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就招股意向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以下称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做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回购价格等于公司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应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有关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司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3、如果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就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以下称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弘业期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弘业期货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做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公司将在该股东大会上对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促使弘业期货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回购价格等于弘业期货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弘业期货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应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有关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弘业期货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按照弘业期货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2、如果弘业期货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弘业期货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人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通过长期持有弘业期货股份,以实现和维持本公司在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地位。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4、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弘业股份、弘苏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苏实业作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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