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439.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2022年6月28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7日,公司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刊载于2022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参与了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出让。
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资产出让方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签署《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同日,本公司与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就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让与合作的具体事项签署《合作合同》,本公司受让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详情请见刊载于2016年12月24日、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出让的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出让的进展公告》)。
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是从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剥离出的公司,由九江长运公司留守处人员运营,负责九江长运公司产权转让中剥离资产运作。
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转让前的2014年11月5日,与开发商就武宁县新车站开发签署合作协议,由九江长运在其所有的80亩土地使用权中让出127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商无偿建设新车站及配套设施。合作协议约定九江长运所得具体建筑项目与规模为:主站房5700平方米、修理厂3400平方米、中转站和公厕200平方米、配电间和洗车台80平方米;另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方应交给九江长运500万元设备款。
在资产评估时,新车站刚开始建设,评估价格中对车站按“在建工程”实际价值评估为33万余元。
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武宁县新车站合作建设协议的合同权益不在挂牌转让前的评估范围内,就该事项不能与公司和九江长运达成一致,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三)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房、修理厂、其它建筑及附属设备对价3,314万元(以评估为准);并支付使用费(从2017年1月1日暂计至2022年1月1日)1,125.6万元。
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为一审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