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修订中证100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中证100指数已修订指数编制方案(以下简称“编制方案”),指数编制方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样本空间修订为同中证全指样本空间;(2)增加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额位于样本空间前90%的流动性筛选条件;(3)选样方法修订为,选取经中证ESG评价筛选后总市值在前300名且属于沪深股通范围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从中优先选取各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1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再从各一级行业内按自由流通市值高低依次选入一定数量证券,以使样本数达到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保持一致;(4)增加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的限制;(5)样本调整比例上限修订为20%;(6)取消快速进入规则,增加样本因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而临时调整的规则。编制方案其余部分保持不变。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已据此修订《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十五、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中: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在指数样本股选取方面,中证100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原则上选取排名前1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将根据规定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短融指数。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修订中证短融指数系列等8条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决定修订中证短融指数的编制方案,对中证短融指数编制方案修订内容包括:(1)删除“剩余期限1个月以上”的样本选取条件;(2)临时调整规则修订为“满足条件的新发债券自上市次日起进入指数。若样本发生摘牌等事件,视情况自事件生效之日起剔除出指数”,编制方案其余部分保持不变。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将据此修改《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率,中证短融指数收益率。
中证短融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样本由银行间市场的剩余期限1个月以上的短期融资券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率,中证短融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上述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将根据规定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