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发行人将及时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5、如果本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柏藩承诺:
“1、如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承诺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和成控股及其他股东勤进投资、华康泰丰、宣城人和、海宁中健承诺:
“1、如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承诺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承诺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在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并由公司扣减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九、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其中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实施现金分配。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2、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持续的产能扩张需求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扩张也带来了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因此,预计公司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如公司利润水平快速增长,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分红方案、现金分红比例以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未来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修改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议案,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公司计划于上市后三年内,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分配方式。以此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
7、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和用途
公司目前及未来三年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持续的产能扩张需求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扩张也带来了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现金以适应经营发展。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974号”文核准,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新股。
2、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67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48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20,000,000股于2022年6月3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福元医药”,证券代码为“601089”。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6月30日
3、股票简称:福元医药
4、股票代码:60108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8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0,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0,000,000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0,000,000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新和成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6,316,3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48.9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和成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胡柏藩先生通过新和成控股和勤进投资合计间接控制公司约76.29%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
胡柏藩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胡柏藩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结业,高级经济师。1982年8月至1988年10月,任新昌县大市聚职业中学教师;1988年11月至1999年2月,任新昌县合成化工厂厂长;1999年2月至今,任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1月至今,任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兼任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绍兴越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和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曾获中国首届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大风云人物、浙江省优秀企业家、浙江省优秀教育企业家、浙江省劳动模范等称号。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2,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19,325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
(二)监事
■
(三)高级管理人员
■
(四)核心技术人员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注1: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为A持B的持股比例/份额为X%,B持C的持股比例/份额为Y%,则A间接持有C的持股比例=X%*Y%;
注2:公司董事胡少羿间接持股比例为0.00%,代表该数据小于0.0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
二、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7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健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告审阅》,审阅了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3514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对2022年1-6月业绩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22年1-6月的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150,000.00万元至170,000.00万元,与2021年1-6月营业收入相比,增长13.43%至28.55%;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预计为19,000.00万元至23,000.00万元,与2021年1-6月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相比,增长13.93%至37.92%;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预计为18,100.00万元至22,200.00万元,与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相比,增长12.00%至37.3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陶李、赵润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2、公司、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陶李、赵润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陶李、赵润璋
项目协办人:褚晗晖
项目经办人:曹伊凡、陈虎、李海龙、徐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陶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黑牛食品非公开发行、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王府井非公开发行、延华智能非公开发行、迪马股份非公开发行、维信诺非公开发行;迪马股份公司债、中华企业公司债、上实发展公司债;玉龙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黑牛食品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润璋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锦和商业首次公开发行、永和智控首次公开发行;三元股份非公开发行、京东方非公开发行、王府井非公开发行、中国国旅非公开发行、航天通信非公开发行、华西股份非公开发行、仙琚制药非公开发行、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黑牛食品非公开发行、维信诺非公开发行;王府井可转换公司债券、隧道股份公司债、中华企业公司债、上实发展公司债、新文化公司债;隧道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恒电气重大资产重组、维信诺重大资产重组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发行人: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
(上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