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苏博特 股票代码:60391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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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二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评委函字[2021]3558D号信用评级报告,苏博特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诚信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9.31亿元,超过15亿元人民币,因此本次可转债不强制提供担保。本次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无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品,也没有担保人为本次债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债券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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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新型土木工程材料供应商,业务发展与建筑市场运行情况密切相关,建筑行业发展受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的综合影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混凝土外加剂中的高性能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和功能性材料,下游行业为商品混凝土行业、建筑施工行业等基础建设行业。如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要调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而公司未能对由此带来的基础建设行业波动有合理预期并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则将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的业务增长速度可能放缓,甚至受市场环境影响出现收入下降,从而导致业绩下滑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发展迅速,已经从上世纪末以简单物理复配为特征的小型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逐步走上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路线,以拥有自主研发技术力量为特征的新一代规模化生产企业正逐步形成。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较低,技术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竞争较为激烈。面对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存在着市场份额被现有竞争对手蚕食、被潜在竞争者抢占的市场竞争风险。此外,由于近年来聚羧酸系减水剂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同行业公司纷纷扩大产能,市场产品供应能力随之不断增长,市场竞争加剧,因此公司面临着因竞争加剧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应收账款增加等风险,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原材料供应稳定性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混凝土外加剂中的高性能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和功能性材料,环氧乙烷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环氧乙烷的采购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39.40%、30.77%和35.29%,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环氧乙烷依赖性较强。若主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同时,由于混凝土外加剂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大部分为石油加工的下游产品,大宗化工商品的价格波动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总体呈现升降不一的波动态势。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仍可能因大宗化工商品的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市场供求因素而有所波动。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有效地调整产品价格或产品结构,则公司盈利能力存在波动的风险。
4、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的主要产品高性能减水剂销售均价分别为2,345.66元/吨、2,202.41元/吨和2,086.04元/吨;高效减水剂销售均价分别为1,802.71元/吨、1,739.03元/吨和1,682.54元/吨。若产品价格继续朝着不利的方向波动,或无法及时、充分地实现对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传导,则仍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5.44%、38.29%和35.29%。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高性能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的毛利率均受到了销售价格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影响。如果未来高性能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的销售价格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价大幅波动,则公司综合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内企业货款一般采用定期结算的方式,行业内企业普遍存在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情况。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1,312.47万元、213,702.34万元和298,214.1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86%、58.51%和65.95%,应收账款金额保持较高水平。
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行业内知名的、规模较大的国家或省市级建筑工程公司,客户信誉等级较高,而且公司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信用额度的使用、货款结算等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并提取足额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总体质量较高。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1.67%、89.20%和88.13%。但是,不能排除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继续增加,从而增大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流动资金较为紧张的风险。新材料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大,一旦行业出现不景气,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3、商业承兑汇票逾期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61,510.36万元、70,021.81万元和55,476.81万元,金额较大。近期,受房地产行业宏观环境和个别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发行人从客户处收到的个别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了逾期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持有的已到期未承兑并转入应收账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5,212.72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恒大等房地产企业的应收票据发生逾期。
报告期期末,公司已将上述逾期的应收票据转至应收账款核算,公司已针对直接客户和出票人均是恒大集团的商业票据单项计提了全额坏账准备,该部分票据金额为107.55万元,其中包含已逾期并转入应收账款的票据47.55万元和尚未到期的票据60.00万元,其他逾期的5,165.17万元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该部分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正积极与出票人、直接客户等各方积极沟通兑付或回款事项,若公司判断未来该部分款项无法全部收回,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无法收回的款项部分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管理风险
1、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快速发展需要更多高级人才,特别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对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需求将大量增加,并将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此外,公司也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致的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问题。如果公司不能按照计划实现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公司人才流失的风险,可能使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受到人力资源的制约。
2、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作为化工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随着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并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环保标准的提高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运营成本,可能会对公司利润水平带来一定影响。
3、安全生产风险
本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材料中,存在环氧乙烷、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虽然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但是仍然存在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性。若本公司及子公司未来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将可能导致本公司或子公司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或子公司将要承担罚款或经济赔偿责任。如构成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严重影响本公司或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并对本公司的声誉、生产连续性,以及在当地的经营管理、销售业绩等方面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扩大产生的产品销售风险
本次“年产37万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年产37万吨新型道路功能材料、高性能灌浆材料、超高性能水泥基材料、修补加固材料及工程纤维。“苏博特高性能土木工程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具体建设内容包括10万吨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母液、27万吨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成品、6万吨速凝剂、1万吨阻锈剂。“高性能建筑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形成年产1,000万平方米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规模。上述设计系根据公司和行业发展现状制定,若公司发展情况或市场环境恶化,此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可能不能及时充分消化,将存在因募投项目产能扩大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
2、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相关行业政策、经济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影响项目进展或预期收益。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较本次发行前将有较大规模的增加,由此带来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的较大增长,预计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合计4,605.18万元。如果未来市场环境或市场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则存在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带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大幅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新冠疫情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爆发并在全球迅速蔓延。受疫情影响,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受到疫情的影响。如果新冠疫情突发不利变化或持续蔓延,公司可能会面临产品物流运输受阻、订单市场需求下滑等风险,如果未来发生上述风险,发行人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六)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6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4、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本次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2)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或者提出与投资者预期不同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未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时,投资者将会面临转股价格无法向下修正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评委函字[2021]3558D号信用评级报告,苏博特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诚信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即期回报摊薄、填补措施及承诺
考虑本次发行可能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填补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此外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基于国家政策、行业背景及公司规划做出的战略发展举措。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地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力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后期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五)相关主体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8)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江苏博特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江苏博特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江苏博特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江苏博特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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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