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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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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债券代码:155364 债券简称:19上实01

债券代码:163480 债券简称:20上实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经公司内部核查,现针对问询函提及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本回复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问题一、根据公告,上实龙创融资性贸易业务供应商为客户指定,且公司向供应商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公司向客户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才收到货款,一般回款周期为6-12个月。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1)上实龙创融资性贸易业务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与客户的名称及其关联关系、业务开展期间及发生金额及回款情况、截至目前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2)穿透后前述客户与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公司、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或上实龙创关联方;(3)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空转、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而评估前期业绩及资产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上实龙创融资性贸易业务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与客户的名称及其关联关系、业务开展期间及发生金额及回款情况、截至目前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

公司回复:

2022年1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可能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款项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公司发现相关情况后,对上实龙创启动内部核查机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进行全面核查。

(一)上实龙创主要业务情况

上实龙创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2012年12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供电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等。

1、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的主要情况

(1)贸易类业务合同约定情况

此类贸易业务上实龙创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为: “1.由上实龙创将货物安全运输至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2.在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双方代表及采购方共同对本合同的设备接收,双方签署《到货验收单》,同时当场交付货物,并签署货物《收货单》。合同设备一经验收交付,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以及毁损、灭失风险由上实龙创转移到采购方,同时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或取消合同交货。3、交付货物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等风险由供货方承担;将货物交付采购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等风险均由采购方承担。4、付款方式:供货方完成合同设备交付(以到货验收单日期为准)后5日内,采购方凭供货方开具的本合同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采购方签署过的《到货验收单》、收货单向供货方支付本合同全额货款。5、违约责任:1)如上实龙创原因,造成合同货物延期或合同不能履行,上实龙创每天须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上实龙创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2)如采购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本合同全部货款,则采购方从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上实龙创支付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上实龙创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采购方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2)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

上实龙创自2017年度起开展此类贸易业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在转移商品所有权同时获取客户确认的到货验收单和收货单后确认收入并根据相关货物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

公司认为,①上实龙创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交付商品并取得客户签署的收货单,即满足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合同项下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客户签署了到货验收单和收货单即表示与合同项下商品所有权与主要风险报酬有关的任何损失都无需由上实龙创承担,与合同项下商品所有权与主要风险报酬有关的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上实龙创所有,因此合同项下商品所有权与主要风险报酬/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② 合同项下商品的价格是双方约定的确定的交易价格,并无就合同价格进行定价方面的特别约定,上实龙创的收入可以可靠计量;③上实龙创通过采购取得合同项下商品,通常按合同约定付款后5至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后,供应商通常在300天内交付货物。上实龙创确认收入时按采购合同项下实际成本结转,相关成本可以可靠计量;④从违约责任条款可见,上实龙创承担的是整个合同总体金额的责任,承担着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上实龙创在此类贸易业务中是作为主要责任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因此,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销售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与主要风险报酬/控制权转移相关条款的约定主要为交付并取得客户签署的到货验收单和收货单,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和合同条款约定一致。

上实龙创实际确认收入时主要依据是交付合同项下商品并取得客户签署的到货验收单和收货单,相关收入、成本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向客户开具了符合税法以及合同规定的发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相关确认条件满足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成本流相符的要求。

综上,上实龙创收入确认原则与合同约定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关于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交易形成业务收入

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虚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查。

公司对上实龙创历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累计减少2016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17.04亿元,累计减少2016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成本12.66亿元。

[此类业务的详细情况详见: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公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7中问题一回复相关内容。)]

3、上实龙创开展的涉及“空转贸易”类业务

此类业务主要系上实龙创与南京酷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酷亨”)等公司交易形成。南京酷亨系上实龙创供应商。2020年7月,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楼投资”)与上实龙创之间的合同无效,经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交易特征”,并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上实龙创与钟楼投资之间签订合同无效。该经判决无效合同涉及的交易供应商主要为自然人虞某所控制的南京酷亨。

此外,上实龙创于2020年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分别起诉原客户钟楼投资与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十五所”)。上实龙创与该两家企业之间的买卖业务的供货商同样主要为南京酷亨。因该两起诉讼与虞某系企业涉案等刑事案件相关,故法院均驳回上实龙创的民事起诉。此后,上实龙创于2020年12月31日对自然人虞某及其控制的南京酷亨等企业以被合同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2021年2月25日收到立案通知书,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与南京酷亨等公司相关的交易存在空转贸易情况,不符《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有关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上实龙创已于2020年度对从南京酷亨等公司采购并销售给钟楼投资、五十五所的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并予以调整,不予确认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共调减营业收入约2.16亿元;已支付给南京酷亨等公司的采购款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调整后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有关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后,上实龙创的贸易类业务调整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年度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三)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上下游主要供应商与客户的名称及其关联关系

公司对上实龙创的相关贸易类业务在历年的开展状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2017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上实龙创的贸易类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名单:

2)2017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上述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主要业务对应关系:

(四)业务开展期间的发生金额、回款情况、截至目前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等情况

上实龙创从事上述贸易类业务期间与上述7家客户及7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按各年度、各家客户及供应商分别列示如下:

1)2017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上实龙创与贸易类业务的客户于各年度内确认营业收入的发生额、回款金额,及其于2021年末的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准备余额如下:(单位:万元;下表中回款额为含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总金额)

(续1)

(续2)

(续3)

2)2017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上实龙创与贸易类业务的供应商于各年度内确认营业成本的发生额、付款金额,及其于2021年末的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准备余额如下:(单位:万元;下表中付款额为含增值税的实际付款总金额)

(续1)

(续2)

(续3)

年审会计师意见:

年审会计师根据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相关合同约定,结合合同流、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对应的成本费用流,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和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核算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对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涉及的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通过公开查询系统进行股权穿透及背景调查;

(3)了解上实龙创相关贸易类业务的销售模式、销售流程和贸易方式等获取并核查上实龙创相关贸易类业务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

(4)结合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对各期的交易金额进行函证,取得回函并对未回函的客户实施替代程序。对未回函的部分,通过执行检查销售合同/订单或协议、销售出库单、发票、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及客户期后回款情况等替代测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检查合同流、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对应的成本费用流等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对于贸易类业务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状况予以核实,了解其账龄状况,以及其可收回性及可变现性,对其坏账计提方式及计算结果予以核实。

(7)执行截止性测试;

(8)检查营业收入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未发现公司上述披露关于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主要情况、业务开展期间及发生金额及回款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与年审会计师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

(2)穿透后前述客户与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公司、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或上实龙创关联方。

公司回复:

(一)穿透后前述客户与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对于上实龙创自2017年度起开展贸易类业务所相关的上述7家客户及7家供应商,查询所获其主要信息如下:

1)贸易类业务相关的7家客户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情况、营业范围等公开信息查询如下:

① 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② 富申实业公司

③ 江苏航天信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④ 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⑤ 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⑥ 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

⑦ 西安长峰机电研究所

系成立于1965年的事业单位,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登记有“事证第110000002941号”组织机构代码。其对外投资有西安长峰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控股比例100%)和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6%)。

2)贸易类业务相关的7家供应商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情况、营业范围等公开信息查询如下:

① 江苏古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② 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③ 南京三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④ 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⑤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⑥ 江苏国药润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⑦ 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是否与公司、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或上实龙创关联方

1、贸易类业务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公司、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或上实龙创关联方

通过前述已查询并获取的企业登记注册公开信息资料,未显见上实龙创于2017年度至2021年度从事贸易类业务期间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同上实发展、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未发现上实龙创与贸易类业务涉及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重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暂未发现相关资金直接流向公司或关联方。

2、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虚构交易是否涉及资金往来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虚构交易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也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由于相关审查、调查结论尚未出具,经审慎考虑,公司将在相关审查、调查形成结论后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回复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实龙创开展的涉及“空转贸易”类业务是否涉及资金往来

上实龙创涉及空转贸易类业务主要涉及客户为五十五所,钟楼投资,涉及供应商为南京酷亨。经核查,暂未发现上实龙创与“空转贸易”类业务涉及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相关业务合同以外的资金往来,暂未发现相关直接资金流向公司或关联方。

上实龙创于2020年12月31日以被合同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立案通知书。报案对象为虞洋及其控制的南京酷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截至本报告日,案件仍在侦查中。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1、对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以及涉及“空转贸易”业务客户与供应商相关情况核查

(1) 相关核查程序

1)获取有关关联方关系的信息,核实、界定关联方范围;

2) 获取并核实书面协议、凭证等资料,对相关交易事项及其金额加以验证;

3)通过上述核查程序和验证所获资料,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交易的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及占用状况等予以重点关注。

4) 结合年度审计中对货币资金所实施的实质性测试工作,年审会计师抽取银行对账单中大额的款项进行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勾稽核对工作。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未发现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涉及客户及供应商以及南京酷亨、五十五所、钟楼投资等涉及空转贸易业务的客户/供应商与公司、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暂未发现相关资金直接流向公司或上实龙创关联方的情况。

2、对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虚构交易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核查。

公司在上实龙创核查过程中发现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虚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查。

由于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陈述存在将上实龙创资金通过虚构交易形成相关资金后汇回上实龙创的情况,因此年审会计师认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实龙创资金的可能。

年审会计师除执行前述对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涉及客户/供应商的核查程序外,根据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内容,要求相关人员配合进行其个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银行账户及流水的核查工作,但相关人员未就其在上实龙创任职期间,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与上实龙创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配合核查工作及提供资金等相关资料。

同时,由于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虚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相关审查、调查结论尚未出具。

因此,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说明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2021年度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实发展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是否完整。

(3)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空转、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而评估前期业绩及资产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回复:

1、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情况

上实龙创自2017年起开展的贸易类业务合同形式主要是产品类合同,少部分产品加服务合同,资金模式通常需全额预付,货期较长,物流环节基本为设备直发。在销售合同的收款期限及方式条款中约定,上实龙创完成合同设备交付后5日内,客户凭上实龙创开具的本合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客户签署过的《到货验收单》、《收货单》向上实龙创支付本合同全部货款。涉及主要产品为北斗导航类、信息化类、数据采集类以及环境传感控制类产品。

经核查,该类业务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及价款、交付方式及相关约定、付款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约定均较为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流、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对应的成本费用流相符,未发现存在资金空转、虚开发票的情形。与该类业务相关的前期业绩及资产情况真实、准确。

2、关于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虚构交易形成业务收入

2022年1月,公司披露了下属子公司上实龙创截至2021年12月底应收类账款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公司在发现相关情况后迅速启动内部核查机制,对上实龙创开展全面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虚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实龙创2021年度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并对上实龙创历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

由于该类业务涉及虚构交易,相关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存在资金空转的情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2021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此类业务的详细情况详见: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公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7中问题一回复相关内容。)]

3、关于空转贸易类业务

该类业务主要涉及南京酷亨等公司为供应商的交易,经地方法院审结,相关合同“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交易特征”,判决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中相关内容,上实龙创涉及南京酷亨等公司的交易有存在空转贸易的情况,相关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存在资金空转的情形,存在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况,因此已经根据相应判决结果,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中冲减了相关项目的收入及成本。

公司此后采取积极手段维护上巿公司利益。上实龙创于2020年12月31日对自然人虞某及其控制的南京酷亨等企业以被合同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2021年2月25日收到立案通知书,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对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的核查

年审会计师针对历年贸易类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准则修订前)收入确认与披露的相关要求,结合合同流、实物或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对应的成本费用流,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和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核算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对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涉及的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通过公开查询系统进行股权穿透及背景调查;

3、了解上实龙创相关贸易类业务的销售模式、销售流程和贸易方式等,获取并核查上实龙创相关贸易类业务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

4、结合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对各期的交易金额进行函证,取得回函并对未回函的客户实施替代程序。对未回函的部分,通过执行检查销售合同/订单或协议、销售出库单、发票、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及客户期后回款情况等替代测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检查合同流、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对应的成本费用流等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对于贸易类业务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状况予以核实,了解其账龄状况,以及其可收回性及可变现性,对其坏账计提方式及计算结果予以核实。

7、执行截止性测试;

8、检查营业收入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未发现上实龙创贸易类业务存在资金空转、虚开发票的情况,我们认为与贸易类业务相关的前期业绩及资产情况真实、准确。

二、关于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交易形成业务收入

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虚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实龙创2021年度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并对上实龙创历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

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年审会计师注意到,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等违法、违规方式形成部分业务收入。上述虚构交易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之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核算存在会计差错,累计调减2016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17.04亿元,调减2016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成本12.66亿元。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进行核查。

由于,

1、上述前期差错更正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2、截至本报告日,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于2021年度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证据。

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该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上实发展历年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上实发展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是否完整。因此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体情况详见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公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7中问题二回复相关内容。)]

三、关于空转贸易类业务

关于空转贸易类业务,年审会计师执行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相关法院裁判文书,核实其中涉及上实龙创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

2、核查上实龙创项目汇总表中,法院判决文书中关于南京酷亨等公司涉及的项目收入与成本情况;

3、核查上实龙创财务账面关于南京酷亨等公司涉及项目的收入、成本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4、核查上实龙创冲销南京酷亨等公司涉及的项目收入、成本是否完整。

经核查,上实龙创已于2020年度编制年报时调整冲减空转贸易类业务相关收入成本。

综上所述,除已经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虚构交易以及空转贸易外,年审会计师对贸易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执行相应审计程序,未发现上实龙创历年相关贸易类业务存在资金空转、虚开发票等影响商业实质的情况,以及对前期业绩及资产情况的真实和准确产生影响的情况。

问题二、根据公告,截至2021年底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合计约26.15亿元,其中部分涉及融资性贸易业务。请公司披露:(1)结合自查掌握的情况,按照业务实质分类列示2015年以来公司各类业务构成情况;(2)2015年以来融资性贸易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确认的收入、利润和资金回收情况等;(3)结合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本质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前期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结合自查掌握的情况,按照业务实质分类列示2015年以来公司各类业务构成情况

公司回复:

上实龙创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自2015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业务构成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结合年度审计工作,年审会计师查阅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原始合同、协议等资料,了解核实其业务内容及相关条款,并通过抽样等审核手段,查询及核对账簿记录、原始会计凭证,原始交易单据记录、银行资金收付原始单据等重要的交易与核算资料,以确认相关业务的类别,并与上实龙创的相关汇总统计进行比较与核对。经核实,上述公司回复所列示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据均与各期追溯调整后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相一致。

(2)2015年以来融资性贸易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确认的收入、利润和资金回收情况等。

公司回复:

(下转114版)